2013年6月6日 星期四

大佛頂首楞嚴經正脈疏 卷十五(經文卷三之二)



明 交光大師 述

明京都西湖沙門交光真鑑述 
蒲州萬固沙門妙峰福登校 

辰四舌味識界。分四。巳一標舉三界

阿難。又汝所明。舌味為緣。生於舌識。

巳二雙以徵起

此識為復因舌所生。以舌為界。因味所生。以味為界。

巳三分文難破。分四。午一破舌生。分二。未一根轉塵亡

阿難。若因舌生。則諸世間甘蔗烏梅黃連石鹽細辛薑桂。都無有味。

前四味可知。後三味同一辣味。都無有味者。約上識因舌生。則是不假外之味塵。而舌之體上。自能分別成味。故云爾也。

未二教嘗難破。二。申一教自嘗舌

汝自嘗舌。為甜為苦。

躡上舌自有味而成難也。

申二兩途俱非。又分二。酉一舌苦誰嘗

若舌性苦。誰來嘗舌。舌不自嘗。孰為知覺。

若舌性苦者。舉一味以為例也。誰來嘗舌者。先反問也。下二句申正義也。孰為知覺者。言舌既不自嘗其舌。孰從而知覺其為苦乎。

酉二非苦何界

舌性非苦。味自不生。云何立界。

言舌性若本自非苦。則諸味皆自不生於舌。無可了別。云何立識界乎。破舌生已竟。

午二破味生。又復分為二。未一不成知味

若因味生。識自為味。同於舌根。應不自嘗。云何識知是味非味。

識自為味者。識即是味也。味不自知。同於舌不自嘗。遂結無知。

未二更成相壞。又三。申一以多壞一

又一切味。非一物生。味既多生。識應多體。

以味之多。壞識之一也。謂能生之味本是多體。則所生之識亦應非一。如母多子亦應多也。

申二以一壞多

識體若一。體必味生。鹹淡甘辛。和合俱生。諸變異相。同為一味。應無分別。

以識之一。壞味之多也。謂所生之識本惟一體。而能生之味亦應非多。如子一母亦應一也。吳興曰。鹹淡甘辛。略舉四味。和合者。眾味共成也。俱生者。本性不易也。變異者。燒煮異本也。予謂變異者。正是醞釀酒醋之類。而燒煮猶次之矣。

申三躡失名義

分別既無。則不名識。云何復名舌味識界。

躡無分別遂失識名。以識正惟分別是其義也。

午三破空生

不應虛空生汝心識。

按前雙徵。不合有此科。且諸界皆無。屬之味生。又頗無意味。疑若衍文。殊未敢定。然佛語自在。依孤山意。另開一科無傷。

午四破共生

舌味和合。即於是中元無自性。云何界生。

元無自性者。言合而為一。無兩開各自之性也。云何界生者。言根塵既已合一。尚無自性。豈有中間空隙以容識界之生乎。孤山曰。初因舌。破自生。二因味。破他生。三空不生。破無因生。四和合。破共生。此意亦好。別界不全。又當知彼是般若密意。但破四生妄計。以顯諸法無生而已。此更直指一性。以顯諸計皆妄。方為真了義也。

巳四結妄歸真

是故當知舌味為緣。生舌識界。三處都無。則舌與味及舌界三。本非因緣。非自然性。

舌界者。舌識界也。此與下二科皆係根以為別名。餘并準上。舌味識三界已竟。

辰五身觸識界。分四。巳一標舉三界

阿難。又汝所明。身觸為緣。生於身識。

巳二雙以徵起

此識為復因身所生。以身為界。因觸所生。以觸為界。

巳三分合難破。又分為三。午一破因身生

阿難。若因身生。必無合離二覺觀緣。身何所識。

溫陵曰。覺觀。即身識。而以合離二境為緣。若無緣則無識矣。

午二破因觸生

若因觸生。必無汝身。誰有非身知合離者。

躡無身而決其必不知合離矣。

午三破共相生。三。未一標定合顯

阿難。物不觸知。身知有觸。

物不觸知者。徒物不能自觸而知也。身知有觸者。必因合身方知有觸也。先以標定觸知必因身合而顯。所以張下正破之本矣。

未二正破共生。又分為三。申一所生無兼相

知身即觸。知觸即身。即觸非身。即身非觸。

科云所生者。即識也。無兼相者。無雙兼根塵之相也。首二句約雙即。破其不得為共生也。二知字。即承用上科合顯之知也。承上如云。身觸合處。其知性固歷然而顯。若即因此而計其共生。則當審此知性知身乎知觸乎。若言知身。則此知即是觸知。何以故。觸者。身之對也。此之知性必與觸一。而後可對知於身也。知觸即身。反此翻之。末當結云。此但屬於一邊。何以為共生乎。當記二即字。乃是知即觸知即身。不可誤作身即觸觸即身也。次二句雙非。破其不得為共生也。如云。此知也。既單屬觸。便不得兼屬於身。故曰即觸非身。既單屬身。便不得兼屬於觸。故曰即身非觸。末當結云。竟不得兼於二邊。何以為共生乎。亦但記二非字。乃是知非身知非觸。不可誤作觸非身身非觸也。

申二能生無對相

身觸二相。元無處所。合身。即為身自體性。離身。即是虛空等相。

科云能生。謂身根觸塵。無對相者。無對立內外之二相也。首二句標定。下四句釋成標中之義。合身離身。皆以觸言。前二句。謂觸與身合。即成一體。不可復分。後二句。謂觸與身離。即與虛空同相。等。即同也。此蓋言其並上一體亦無也。夫合離皆無二相。意蓋顯其二相尚無處所。何得為能共生識之本乎。

申三能所互不成

內外不成。中云何立。中不復立。內外性空。

前二句。因能生根塵不成。致所生之識不成。後二句。因所生之識不成。致能生根塵不成。中與內外。亦同上解。但顛倒其義。故曰互不成也。正破共生已竟。

未三總以結破

則汝識生。從誰立界。

此方顯結不能共生也。言三皆無位。界無從立。何有共生之理。

巳四結妄歸真

是故當知身觸為緣生身識界。三處都無。則身與觸及身界三。本非因緣。非自然性。

準上。身觸識三界已竟。

辰六意法識界。分為四。巳一標舉三界

阿難。又汝所明。意法為緣。生於意識。

巳二雙以徵起

此識為復因意所生。以意為界。因法所生。以法為界。

巳三分合難破。分二。午一破因意生。二。未一根塵存亡破

阿難。若因意生。於汝意中。必有所思。發明汝意。若無前法。意無所生。離緣無形。識將何用。

於汝下三句。塵存則意存也。言意中必有所思之法塵。而後顯意根之相。若無下二句。塵亡則意亡也。若無前所思之法塵。意根亦無所生矣。末二句躡之。正破意之生識也。離緣者。離法塵也。無形者。意根無形也。言離法則意根無形。若是則根塵悉泯。識將焉用哉。此與前耳聲識界中約勝義科其意全同。

未二根識同異破。又分三。申一雙審同異

又汝識心。與諸思量。兼了別性。為同為異。

管見意好。詳經意。本是單舉首句。對下二句為論。故首句作識。而下二句同作根。於理為順。蓋正取思量為意根。而略帶八識了別之性也。故兼者即帶也。重輕之分允當矣。

申二別為致詰。又分二。酉一詰同意

同意即意。云何所生。

識若同意。則與意無別。無復能所。云何是意所生乎。

酉二詰異意。又二。戌一正破異意

異意不同。應無所識。

知性具於意根。識既與根別異。即當墮於無情。故曰應無所識。

戌二兩途俱非

若無所識。云何意生。若有所識。云何識意。

言異意無知即與意為非類。云何名為意生之識。異意有知即為二體。兩不相干。云何名為生識之意。大科正破意生故也。別為致詰已竟。

申三雙承結破

惟同與異。二性無成。界云何立。

根識莫辨其為一為二。憑何立識界乎。

午二破因法生。又三。未一外不涉內

若因法生。世間諸法。不離五塵。汝觀色法。及諸聲法香法味法。及與觸法。相狀分明。以對五根。非意所攝。

首句標定。此法字。猶指內對法塵。向下即歷舉外之實法。但對前之五根。而非意根所攝。此科先表外之實體。決不入於意根之中。

未二內無自體。又三。申一牒標令觀

汝識決定依於法生。汝今諦觀。法法何狀。

此中三法字。皆指內對法塵也。首二句。牒標也。次二句。令觀也。何狀者。詰其有何自體可得乎。

申二離外無體

若離色空動靜通塞合離生滅。越此諸相。終無所得。

色空等。猶指外塵。缺略甜淡。惟生滅二字方是法塵。以此結後者。言離此諸外塵生滅影子。欲別有實體。超前諸相而獨存。不可得也。越者。超於外也。

申三決託外影

生則色空諸法等生。滅則色空諸法等滅。

言生。則是色空諸法之影子生。離彼諸相。決不更有實生之體。滅亦如是。

未三躡意結破

所因既無。因生有識。作何形相。相狀不有。界云何生。

承上言。外之實法既不入於內。而內又無自體之實法。則法塵畢竟虛妄。則師云。所因者。即法塵也。所因之法自無實狀。則因之生識復作何狀耶。狀不有。則界亦亡矣。此闕根境合辨之科。愚謂。意法本自無相。非同前五根塵有實性境。況分破中。又極明其虛無。故無復共生之相可破。非闕文也。

巳四結妄歸真

是故當知意法為緣。生意識界。三處都無。則意與法及意界三。本非因緣。非自然性。

準上。會通四科即性常住已竟。此科可為理事無礙法界之由致。雖不全具彼之諸門。但悟此而自可達彼諸門之義。故曰由致。良以凡夫著於事相而全不見理。權教隔乎事理而兩不通融。故皆不能入理事無礙法界。今經且將事相一一融歸於理。即彼十門中全事皆理門也。既達諸事即理。則眾妙之門。自相次而洞開矣。非彼由致而何哉。

子三圓彰七大即性周遍。人皆知此科理趣深廣。必勝前科。實多不能較其所以勝。舊註謂前近取身。後遠取物。又云。前悟一身。後融萬法。皆非也。良以前四科除六入。餘皆如來對機各立。一一皆該內外盡萬法。如五陰中。色攝十一。謂五根六塵。五根即同見大。六塵即前五大。而後四陰即識大。以此類推處界。更顯然該於七大。若惟執此較量前後。攝法全同。曾無優劣。何有四科專於內而七大專於外耶。前淺後深之故元不係此。請申正義。當知四科即七大中別相。七大即四科上總相。法本無殊。但四科方談其一一皆是性真。而未嘗言其一一皆周法界。如指香柴煤炭一一言其是火。而未及言一一皆可洞燒林野。至後七大。方談其一一皆周法界。故總名為大。如方說出諸火每一星皆有洞燒之極量也。蓋前顯法法當體真常。後乃顯法法圓融周遍矣。豈離前法而別有哉。此固淺深之正義也。分二科。丑一阿難轉疑雙非。又分二。寅一執權疑實

阿難白佛言。世尊。如來常說和合因緣。一切世間種種變化。皆因四大和合發明。云何如來因緣自然二俱排擯。我今不知斯義所屬。

如來二句。舉昔所立一大宗名也。蓋佛初立教。以和合因緣為宗。同條而共貫。故統言之。益以符前旨趣相關也。一切下四句。撮略一宗之大義也。一切世間謂一者根身即眾生情世間也。二者器界。即無情器世間也。皆各具多種變化。四大。謂地火水風。諸經中但談四大。發明。猶言出現也。夫阿難攝前四科起疑。而總陳四大。足顯大之為名。但是四科總相。非有別法。不然。前未顯排四大。今何舉之為疑乎。齊此是執昔權義。云何下。疑今教也。撥毀曰排。斥逐曰擯。詞雖似平。而意獨疑其排擯因緣。如曰。排擯自然則無可疑。今何並因緣而二俱排擯乎。意怪大違自教之宗也。斯義。即排擯旨趣。屬。收也。歸也。言此雙非之旨。畢竟為何等教法中所收屬耶。

寅二請佛開示

惟垂哀愍。開示眾生中道了義無戲論法。

中道。則不滯二邊。了義。則顯明究竟。戲論反此。謂偏枯不中。覆密有餘之說也。夫萬法因緣而有生。正屬有門戲論。權應初心之言。而阿難反執之為了義。今經剖相出性。而斯妙性不滯於有為。故非因緣。不墮於無為。故非自然。正中道了義。而阿難見其一切排擯。反疑為偏空戲論。此固常情迷惑顛倒溺有怖空之故習。故佛於下文深責之。問。佛於示見處。已將因緣和合等破盡。何阿難今又疑之。答。前約見性而論。故阿難但領性體非因緣等。而諸法因緣之執如故焉。今聞陰入處界悉非因緣和合是以又起斯疑也。蓋前疑一性而此疑萬相耳。善須辨之。

丑二佛與進示圓旨。分三。寅一責迷許說。二。卯一責迷。又二。辰一明應求施教

爾時世尊告阿難言。汝先厭離聲聞緣覺諸小乘法。發心勤求無上菩提。故我今時為汝開示第一義諦。

言昔因緣之教。但為欣取小乘者說。今因汝厭離小乘。希冀菩提。故說第一義諦。是知排擯因緣等正棄戲論而示了義也。求菩提者。自婬室歸來。即求十方如來得成菩提等。然求佛果即是厭小乘也。

辰二責取捨昏吝。

如何復將世間戲論。妄想因緣。而自纏繞。汝雖多聞。如說藥人。真藥現前。不能分別。如來說為真可憐愍。

此法喻互有影略。蓋阿難本有二失。一吝於舊聞而不能頓捨。二昏於今教而不能識取。今乃於法中獨責吝於舊聞。於喻中獨責昏於今教。若全二意。應云。汝方厭權乘而求正覺。我正擯戲論而談了義。汝即當盡捐因緣之舊聞。而欣領超情之了義可也。何乃纏繞舊聞而昏疑了義。如人說藥。實未親採。誤執假藥。而真藥現前反疑棄之。豈不甚可愍哉。

卯二許說

汝今諦聽。吾當為汝分別開示。亦令當來修大乘者通達實相。

初。正被當機也。亦令下。普被未來也。大揀於小。實揀於權。實相者。終實教中皆取為體。未可偏目無相。三如來藏渾然畢具。方始相應。經自佛與阿難釋迷悶。即責其不達實相。今七大科中又復標許。則知三大科所出藏性即是實相。在六根。剋體所具妙精明元。在四科。全相所即妙真如性。在七大。當體所本如來藏心。以至清淨本然周遍法界。方是一切法真實之相。如是知者。即為通達實相矣。

寅二阿難佇聽

阿難默然。承佛聖旨。

寅三正與開示。分二。卯一總喻性相。此中所用。即比量中同異二喻。同喻者。與法相類。正明於法也。異喻者。與法相反。反顯於法也。今經異喻居先。而同喻居後。至下分科自見。又三。辰一牒取前語

阿難。如汝所言。四大和合。發明世間種種變化。

辰二異喻別明。又二。巳一明非不和合

阿難。若彼大性體非和合。則不能與諸大雜和。猶如虛空。不和諸色。

和合與不和合。以性相相望而論。諸大即相也。諸大之性即如來藏心也。首二句牒定也。不能雜和者。言性應不能隨緣成相也。是法固反言。而喻亦反顯。意則正明性能隨緣而成相。永異虛空之頑斷。故非不和合也。問。阿難惟執和合。佛何並不和合而兼破乎。答。二計相待。若不兼破。則破和合之後。阿難必又以為非和合矣。故佛首破之。杜轉計也。

巳二明非是和合

若和合者。同於變化。始終相成。生滅相續。生死死生。生生死死。如旋火輪。未有休息。

首句標定也。同於變化者。言與相同遷也。始終與生滅稍不同。始終者。細相也。生滅者。大分也。故生滅各有始終。如生為住始。住為生終。異為滅始。滅為異終。始終相成者。謂因始有終。因終復始也。生滅相續者。謂生而接至於滅。滅而復繼以生也。又生滅兼乎無情。生死局於有識。生死死生者。順次而言也。生生死死者。間隔而論也。如云。今生之於來生。前死之於後死也。又或如轉蛻業化。則生而復生。故曰生生。如中陰命終。則死而復死。故曰死死。如旋二句。言性無不變之體。常隨相遷。竟不能復於無始終等也。此亦法固反言。而喻亦反顯也。意則正明相實不能變性。不同火輪之不息。故非是和合也。問。今何現成輪轉。答。月岸不移。雲舟見動。若果真動。豈能悟之而頓息乎。異喻別明已竟。

辰三同喻總明

阿難。如水成冰。冰還成水。

上言性相不同彼二物。故為異喻。此言性相惟同此二相。故曰同喻。以冰水非二物。故言二相。正明性相本非二物。但有隨緣不變二義而已。此緣更用同喻。翻前異喻。故重呼阿難以起之。言性雖一味。能隨緣而成相。既不如虛空之一於不和。當如何等乎。當如水能成冰。蓋水雖一體。自能結之成冰。無所和合。而能現和合之相。豈可謂之一定屬於非和合乎。相雖萬殊。能融而歸性。既不如火輪之不息。當如何等乎。當如冰還成水。蓋水雖凝結成冰。融之而依然是水。但似和合。而終無變遷。豈可謂之一定屬於和合乎。還字當玩。足顯不變。正因不變故還為水。正於還為水處見其非真和合。若真和合則變矣。如青黃和合即變為綠。豈能還為青黃乎。總立量云。諸大性相是有法。非不和合非和合為宗。隨緣不變故為因。同喻如水冰冰水。異喻如虛空火輪。此意妙甚。宜珍玩之。又當知阿難惟問四大之相。而佛則雙約性相答之。良以權教所談。雖依性說相。而性是密意。不言即性。阿難久習其教迷性循相。故和非和計展轉不能忘也。今佛與之洗前舊見。故性相雙舉。而仍以性融相。蓋必相得性融。始可以雙祛二計也。且說四科時。實即一一與之融相歸性。阿難領之未徹。故重申而極顯之。總喻性相已竟。

卯二別詳七大。就分為七科。辰一地大。又三。巳一標性約析

汝觀地性。麤為大地。細為微塵。至鄰虛塵。析彼極微色邊際相七分所成。更析鄰虛。即實空性。

首句標性者。令其追究根元性體也。鄰虛者。與空為鄰也。至者。自麤相七分而析。展轉至鄰虛也。次三句。言此鄰虛者。乃析彼極微色邊際相為七分。以成此鄰虛之名也。極微色邊際相。作一句讀之。言此極微乃色法之邊際。過此將無色相。可謂極微矣。然取一極微。又析七分。方成鄰虛。則微之又微。極之更極者也。末二句。言更析遂至於空矣。

巳二就析詳辯。又分二。午一因析入而定生出

阿難。若此鄰虛析成虛空。當知虛空出生色相。

此之妄計。大似愚者見空花滅於虛空。遂計空中出花。大抵不達萬相真源出於藏心者。未有能出此計者也。故西域凡小共計無異。與此方太虛凝結成形者。皆相似也。

午二總牒起而詳推破。又二。未一標牒

汝今問言。由和合故。出生世間諸變化相。

牒定原問。欲舉鄰虛而拶成和空之謬。令其無遁辭也。

未二詳破。又為三。申一約空無數量破

汝且觀此一鄰虛塵。用幾虛空和合而有。不應鄰虛合成鄰虛。

破意全在用幾虛空一句。蓋和合須有數量。或二或三。和合為一。故難云用幾云云。末二句。遮轉救也。設救云。我言和合。但合色相。非謂合空以成色相。故此遮云不應云云。良以諸餘麤色。若言是彼細色合成。容或可通。今此鄰虛。向下更無細者。唯有虛空。故須合空。若不合空。豈是鄰虛合成鄰虛耶。設許合成。當有三謬。一者合自成自謬。蓋唯合他成自。而未有合自成自者也。二者合一成一謬。蓋唯有合多成一者。未有合一成一者也。三者合細成細謬。蓋唯有合細成麤者。未有合細成細者也。是則若執諸相和合。須此鄰虛亦是和合。若此鄰虛既是和合。須是和空而成。蓋令其無遁詞也。

申二約色不成空破。此以對待例顯其謬也。蓋阿難所執諸相。色空各居其半。即應皆是和合。故此反破空非和合。用以例顯色非和合也。又二。酉一故難成空之謬

又鄰虛塵析入空者。用幾色相合成虛空。

言色之邊際鄰於空。既須合空而成色。空之邊際鄰於色。亦須合色而成空。蓋是順彼所執以為難也。然空者下。有缺當補云。當知色相出生虛空。卻接以末二句讀之。後仍有反難救詞當申。救云。既言析入何又詰其合成。而阿難不敢如是難者。以析色為空。是彼小乘之自教。諸相和合。是今阿難之自語。故今順彼自語。違彼自教。正以顯彼自語與自教互違。乃墮宗九過中之二過也。是以佛雖故違縱難。而阿難亦不能施辨。何以故。順析入而非和合。則違今自語。依和合而違析入。則背昔自宗。兩處負墮。故默然而不敢辯。此意妙甚。

酉二例明成色之謬

若色合時。合色非空。若空合時。合空非色。

此申正義而例破之也。四句不平。蓋以上二句例明下二句也。如云。若知合色不可成空。即知合空不可為色矣。可見上科但是故難。意在此科相例而明矣。色不成空破已竟。

申三約空無合義破

色猶可析。空云何合。

上句縱。下句奪也。色猶可析者。猶可析而歸空也。然猶可亦是權許之辭。其實析色但自析色。虛空實非析色而成。空云何合者。言空決無合義也。虛空略有四義不可言合。一無形礙。二無數量。三無邊際。四無變動。據此四義。云何可合乎。後當翻轉申正意云。若知空之不可合。則知鄰虛非和合而成。鄰虛既非和合。則地大元非和合而有。和合之計豈實義耶。是則阿難惟據麤相。如來究至細塵。良以既執諸相和合。須以至細之塵為元始也。然細塵與空為鄰。必至合空之謬。故惟明一空不可合。則和合之計。自可翻轉而破盡矣。妙甚妙甚。

巳三結顯斥執。分二。午一結顯。又分為二科。未一全體圓融

汝元不知如來藏中。性色真空。性空真色。清淨本然。周遍法界。

此科與陰等俱稱如來藏。理無不融。而義有差別。中之一字。意味即殊。當以喻明。如大富長者。藏中寶物無限。每有宅舍。必出藏寶。廣列堂閣之間。然但千萬分中之一分而已。深藏而未發現者。實無邊量。故上四科。如方指堂閣之寶。說其皆是藏中之物。今此七大。如說此但藏中少分。而彼未發現者。一一充滿。但隨時處應用若干即出若干耳。只此已發未發較其淺深。當立見也。汝元不知者。意貫下科。此科文分五段。一源委。二相融。三離過。四元具。五匝滿。如來一句。指其源委也。良由不知地大之源委。本是如來藏中之物。方乃妄謂從空出色。謬起和合之計。故此一句所以指之也。性色二句。明相融也。權外多計性為空理。而不知內有空色相融。故此二句所以明之也。變地為色有三義。一者標本示廣。蓋地為諸色之本。而所該攝甚廣。無情則金木瓦石等。有情則毛膚骨肉等。皆地也。故色所攝法。地當十之七八。二者義具揀異。蓋色有顏色形質堅礙三義。而各有滿分少分。顏色。以黑白可別為滿分。形質。以當體可捉為滿分。堅礙。以體不相入為滿分。故水於礙義不滿。火於質礙俱不滿。風於色質全缺。而礙亦不滿。惟地大三義具滿。故易名為色。揀異彼三缺而不滿也。三者示同諸經。蓋凡般若等諸經。舉法與空相融者。皆色法為首。以等八十餘科。今實示同彼意。故易以色名也。性則言其非相。亦即理而非事也。真則言其非俗。亦即體而非用也。性色真空者。言性具之色。即真體之空也。性空真色者。言性具之空。即真體之色也。性色真色。以性融大之辭。真空性空直目性體之意。顛倒言之。又以總成融即矣。此以性真二字無別。故影互用之。若不影互。應有四句。如云。性色真空。真空性色。性空真色。真色性空。字句方全。經以義該文簡。故影互之。問。此與般若等尋常所談。色即空空即色為同否耶。曰。實大不同。蓋般若等。惟據目前所對已發現諸相。而言其即空即色等意。今此不對目前諸相。惟深談如來藏中渾涵未發。即色空融一如此也。後經所謂先非水火。正此意矣。故此性色真色。非但揀於實等諸色。實顯異於事相俗諦中即空之色也。性空真空。非但揀於斷等諸空。實顯異於事相真諦中即色之空也。舊以體用真俗理事並言者。欠研究耳。不知此但全體。而大用尚在下科。具眼者詳之。清淨二字。見離過也。良以色尚檢於般若即空之色。豈墮凡夫之染色。空尚檢於般若即色之空。豈墮二乘之滯空。自來離過絕非。二清淨中屬自性清淨也。本然二字。表元具也。如來藏中元有之故物。所謂悉天真之本具。非緣起之新成。此句揀於權教菩薩修成之惑也。周遍一句。示匝滿也。極於無外曰周。周。即匝也。貫於無內曰遍。遍。即滿也。前雖以寶藏為喻。非世間之寶藏可比。良以世間寶藏。若眾寶具全。決不能一一匝滿。若一寶匝滿。決不能種種具全。此則二義皆不為礙。故每舉一大。即周匝遍滿於法界。而互不相礙也。法界者。法有軌持二義。界有性分二義。軌即隨緣。持即不變。性即體空。分即成事。總則統於一真。別則開為多種。今此法界合一真。則無容別議。望多種。則正周遍於理法界。冥周遍於一切法界耳。以一切離一真悉不可得矣。由是冥中總統之故。方能隨應循發。無不足也。

未二大用無限

隨眾生心。應所知量。

此約其本具妙用。能隨能應。不與循業相同。舊於此二句仍連循業發現通為一氣。及詳下諸大。實從隨心應量處斷之。因得其分屬之本意。請詳下解。眾生。攝盡九界有情。心。以根性言。有勝有劣。量。以心知言。有大有小。若但以劣心小量致之。則所以應之以麤少之色者。固無不副其心。而無不滿其量也。若能以勝心大量致之。則所以應之以廣妙之色者。亦無不副其心。而無不滿其量也。世出世間。有為無為。亦復如是。通上科論之。則上科是性。是體。是真。是理。此科是相。是用。是俗。是事。故知上之色空。早露相用等釋者非也。且既從性起相。便知全相即性。體用等亦復如是。所以說地大即藏中之性也。又當知陰等四科。皆先剖破相妄。然後結顯性真。故以破相之義。猶半同於空宗。今此七大。乃窮自性海淵涵。流出諸法。故純標性真。杳無虛妄字面。誠法性宗之獨談。非惟迥超般若。而亦大異於前文也。結顯一科已竟。

午二斥執

循業發現。世間無知。惑為因緣。及自然性。皆是識心分別計度。但有言說。都無實義。

此方約迷位及悟人因位而言。先問云。體既本然周遍。而用又隨心應量。則稱體作用。無不自在。何必循業乎。答。正由無始未悟。久迷本有。以致全不自在。豈惟迷位必循染業而後能發。縱是悟人。亦須循淨業而後能現。是故此之四字。雙具兩種不自在意。一者世出世間一切淨妙之色。若不循彼種種淨業。雖欲發現不可得也。二者三塗四惡一切苦穢之色。若不戒彼種種染業。雖欲不發現不可得也。蓋不戒即是循也。故此四字。非但只表不循業則不得發現。兼表循業則不得不發現。而二俱無自由分矣。然此四字。正是致下二惑之由。故分屬下文。良以業之起也。似有由籍。故世間淺智眾生。執此生起之近由。而遂惑為因緣性。曾不達圓融不變之體。周遍法界。何所藉於因緣。業之成也。似難改移。故世間無智眾生。執此難改之現量。而遂惑為自然性。曾不達無限隨緣之用。隨心應量。何得泥於自然。是皆為一循業之所惑耳。向使只隨心應量而不必循業。則眾生皆應達唯心之旨。而不至種種惑矣。問。悟人既須循業。佛循業否。答。佛在因位循之。卻即菩薩因滿果發之後。但惟隨心。尚無量之可應。何有業之可循。惟除示現。無實業也。故知稱體作用。無不自在。惟佛能之。問。現見菩薩作用自在。何言惟佛能之。答。菩薩修行未畢。正由循業所發。故今非揀其不能作用自在。但揀其非是不循業耳。然惟圓實菩薩。所循大自在業所發十玄妙色。與果人敵體相似焉。問。何為大自在業。答。應即華嚴十玄妙觀。及本經耳門三昧是也。又所應之知。即解悟也。所循之業。即修行也。若惟務修行而不求圓解。則三祇六度。終無實果。正以知自局而量自有限也。若但專務多聞而不策圓修。則恒沙妙理。祇益戲論。正以業不循而果終不發也。以此而知圓解圓修不可不相應矣。識心。即六識也。辨析不混曰分別。詳細較量曰計度。即遍計執也。但。徒也。徒有言說。即情有也。都無實義者。即理無也。此則和合即兼於因緣中。不和合即兼於自然中矣。又解。但。凡也。凡有言說者。推類廣指之詞。如和合。及諸重疊是非之計。皆在其中。二釋俱通。夫不知體用及惑執二計。阿難與世間義應互該。影略而已。此全科意。後皆準之。地大已竟。

辰二火大。分三。巳一標性約求

阿難。火性無我。寄於諸緣。汝觀城中未食之家。欲炊爨時。手執陽燧。日前求火。

無我者。溫陵所謂火無體寓物成形是也。故執火者須憑柴等。離柴等則無當體可捉也。檇李曰。陽燧者。崔豹古今註云。以銅為之。如鏡之狀。照物則影倒向日則火出。淮南子曰。陽燧。火方諸也。論衡曰於五月丙午日。銷鍊五方石。圓如鏡。中央窪。予亦曾見。映日光影。注處即燒。然水晶珠注燒全同也。

巳二就求詳辯。分四。午一舉例

阿難。名和合者。如我與汝一千二百五十比丘。今為一眾。眾雖為一。詰其根本。各各有身。皆有所生氏族名字。如舍利弗。婆羅門種。優樓頻螺。迦葉波種。乃至阿難。瞿曇種姓。

此舉和合之例。亦異喻也。意顯下火大不同此例也。此之破法蓋約分開之相以破和合之計。蓋必有分開之相以為和合之本。然後方同和合。故舉一眾和合而分開各有氏族以為定例。至下開合二科。而火無生處。足顯和合之計為妄矣。婆羅門。此云淨裔。溫陵曰。優樓頻螺。此云木瓜林。迦葉波。此云大龜氏。瞿曇。此云日種。後代改姓釋迦耳。

午二牒定

阿難。若此火性因和合有。

午三標徵

彼手執鏡。於日求火。此火為從鏡中而出。為從艾出。為於日來。

彼手下。標也。此火下。徵也。

午四逐破。分二。未一開破例審。又分二。申一開破。又三。酉一破從日生

阿難。若日來者。自能燒汝手中之艾。來處林木。皆應受焚。

自能二句。猶是牒定之辭。來處二句。方是破意。言燒林何異燒艾也。

酉二破從鏡生

若鏡中出。自能於鏡出然於艾。鏡何不鎔。紆汝手執。尚無熱相。云何融泮。

自能二句。亦牒也。鏡何一句。破也。紆。屈也。紆汝三句。證也。

酉三破從艾生

若生於艾。何藉日鏡光明相接。然後火生。

申二例審

汝又諦觀。鏡因手執。日從天來。艾本地生。火從何方遊歷於此。

例審者。比例而審其所從來也。鏡因三句。取例也。火從二句。審之也。此審有二意。一者且破和合。蓋上科三處無生。已顯不同舍利弗等各有氏族所生。而此之例審。又言況彼三物各有從來。而此火何所從來。既無從來。其何以為和合之本乎。足見其非和合性也。二者更索源委。意謂彼三各有來處。而此火何獨無所從來乎。欲人審其來源也。開破例審一科已竟。

未二合破直審。又二。申一合破

日鏡相遠。非和非合。

上言無從生之處。但顯無和合之本。此則正明無和合之實也。言凡謂之和合者。須同一處交雜。安有懸遠相隔而為和合者哉。缺艾。語略耳。艾亦同鏡。與日遠也。

申二直審

不應火光無從自有。

此之直審。與前例審不同。彼云從何歷此者。疑問令人審識之辭。此云不應無從者。決定斷其本有之謂也。一疑一決。所以不同。文雖寄於合破科中。而意仍雙承上文云。開之既無從生之處。合之又無和合之相。此火豈無所從來而自有乎。躍然而未說破。到下文方說破也。又開合所分四科。以次酷似不他生。不自生。不共生。不無因生。文雖似而旨各別。彼因人執萬法有生。故詳破生相。顯其無生而已。此因昧法真源。而妄謂出於和合。故隨破隨審。令其悟真本源也。就求詳辯已竟。

巳三結顯斥執。又二。午一結顯。又分二。未一全體圓融

汝猶不知如來藏中。性火真空。性空真火。清淨本然。周遍法界。

準上。

未二大用無限。又二。申一正明大用

隨眾生心。應所知量。

準上。

申二驗其無限

阿難。當知世人一處執鏡。一處火生。遍法界執。滿世間起。起遍世間。寧有方所。

蓋就上求火之事以推開徵驗。可見隨心應量無有限極也。此取凡夫現境尚無限極。聖人分上愈可知矣。結顯已竟。

午二斥執

循業發現。世間無知。惑為因緣。及自然性。皆是識心分別計度。但有言說。都無實義。

準上。火大已竟。

辰三水大。分三。巳一標性約求

阿難。水性不定。流息無恒。如室羅城迦毗羅仙。斫迦羅仙。及缽頭摩訶薩多等。諸大幻師。求太陰精。用和幻藥。是諸師等。於白月晝。手執方諸。承月中水。

流息。如雨露之有無。川源之溢竭。水性大概如此。迦毗羅。此云青色。斫迦羅。此云鴛鴦。缽頭摩。訶薩多未詳。溫陵曰。四皆外道。善幻術者也。其曰求太陰精及承月中水者。順諸師計從月出也。十五夜為望。望前為白月。望後為黑月。月當正午。光皎如晝。故稱為晝。方諸。陰燧。水精珠也。孤山引高誘註淮南子。乃云大蛤。拭熱向月。則水生也。而經文明白言珠。況珠亦蛤出。以珠取水。應亦拭熱矣。

巳二就求詳辯。又為二。午一徵起

此水為復從珠中出。空中自有。為從月來。

午二逐破。又分為二。未一開破例審。又二。申一開破。又三。酉一破從月生

阿難。若從月來。尚能遠方令珠出水。所經林木。皆應吐流。流則何待方諸所出。不流。明水非從月降。

經。臨也。即照臨之謂也。遠方者。言珠比所經林木尚為隔遠。又如月當正南。則自珠以南之林木。皆是所經近處。或珠在平地。則高阜以上之林木皆是所經近處。此是以遠證近之必流也。下四句。則是流與不流皆不當理矣。

酉二破從珠生

若從珠出。則此珠中常應流水。何待中宵承白月晝。

酉三破從空生

若從空生。空性無邊。水當無際。從人洎天。皆同滔溺。云何復有水陸空行。

申二例審

汝更諦觀。月從天陟。珠因手持。承珠水盤。本人敷設。水從何方流注於此。

除空添盤者。以空無從來。不可取例。盤無與水。人不疑生。故兩科互為去取也。開破例審已竟。

未二合破直審。又分二。申一合破

月珠相遠。非和非合。

申二直審

不應水精無從自有。

準上可知。就求詳辯已竟。

巳三結顯斥執。分二。午一結顯。又二。未一全體圓融

汝尚不知如來藏中。性水真空。性空真水。清淨本然。周遍法界。

義皆準上。

未二大用無限。又二。申一正明大用

隨眾生心。應所知量。

申二驗其無限

一處執珠。一處水出。遍法界執。滿法界生。生滿世間。寧有方所。

午二斥執

循業發現。世間無知。惑為因緣。及自然性。皆是識心分別計度。但有言說。都無實義。

準上。水大已竟。

辰四風大。分三。巳一標性約拂

阿難。風性無體。動靜不常。汝常整衣入於大眾。僧伽梨角。動及傍人。則有微風拂彼人面。

風之動靜不常。人所易見。當不止於垂衣拂衣。但約衣發辯而已。僧伽黎。此云大衣。

巳二就拂詳辯。又二。午一徵起

此風為復出袈裟角。發於虛空。生彼人面。

袈裟。此云壞色。若從義而翻。則離塵出世等種種多譯。茲不繁引。

午二逐破。又二。未一開破例審。又二。申一開破。又為三。酉一破從衣生

阿難。此風若復出袈裟角。汝乃披風。其衣飛搖。應離汝體。我今說法。會中垂衣。汝看我衣。風何所在。不應衣中有藏風地。

汝乃三句。言衣即風。風性不住。故應離體。我今六句令傍觀察審也。

酉二破從空生

若生虛空。汝衣不動。何因無拂。空性常住。風應常生。若無風時。虛空當滅。滅風可見。滅空何狀。若有生滅。不名虛空。名為虛空。云何風出。

此有三破。仍含多義。汝衣二句。不應藉緣破也。言既云空生。即當自生。何假衣動為緣乎。空性六句。體性相異破也。言空以常住為體性。風以生滅為體性。故首二句以風從空。則應同常。次二句以空從風。則應同滅。今皆不然。可見體性畢竟異矣。末二句申滅空之謬。以足空之無滅而已。若有四句。名實相乖破也。言義須與名相應。名須與體相當。今約無情。則生滅乃有形質之義。虛空乃無形質之名。故曰若有生滅。則非虛空。見名義不相應也。又虛空表以無物為體。風出則是有物非虛。故曰名為虛空。云何風出。見名體不相當也。

酉三破從面生

若風自生。被拂之面。從彼面生。當應拂汝。自汝整衣。云何倒拂。

自汝整衣。云何倒拂者。何得只待汝整衣之時。而又倒拂於彼。不拂於汝也。蓋出於彼面而又拂彼面。故曰倒拂也。

申二例審

汝審諦觀。整衣在汝。面屬彼人。虛空寂然。不參流動。風自誰方鼓動來此。

虛空二句。非取從來之例。卻即是風空性隔之意。亦現前可別之相。不宜泥也。

未二合破直審。又二。申一合破

風空性隔。非和非合。

此只就風與空性體乖隔。而說非和非合。與前二大稍異。良以風從空生。人所常執。故多破空生。如此方言虛能生風。其見一也。佛語隨宜無定耳。

申二直審

不應風性無從自有。

準上。就拂詳辯已竟。

巳三結顯斥執。又分二。午一結顯。又為二。未一全體圓融

汝宛不知如來藏中。性風真空。性空真風。清淨本然。周遍法界。

未二大用無限。又曲分為二科。申一正明大用

隨眾生心。應所知量。

申二驗其無限

阿難。如汝一人。微動服衣。有微風出。遍法界拂。滿國土生。周遍世間。寧有方所。

午二斥執

循業發現。世間無知。惑為因緣。及自然性。皆是識心分別計度。但有言說。都無實義。

準上。風大已竟。

大佛頂首楞嚴經正脈疏卷十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