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3年12月27日 星期五

真唯識量略解



唐三藏法師 玄奘 立
真唯識量略解
明 西有沙門 蕅益智旭 略解
目錄
玄奘大師略傳
玄奘大師真唯識量略解

玄奘大師略傳
玄奘大師(六○二~六六四)唐代高僧。河南洛州人,俗姓陳。父親為一飽學知名之士,曾作江陵縣令,大師為其第四子。大師幼年時,已極其聰慧敦厚,溫文儒雅,儀表非凡,勤學不懈。出家後為我國傑出之翻譯家,法相宗之創始人。大師生於隋文帝仁壽二年(六○二)。其二兄先出家於洛陽淨土寺,法號長捷。師自幼從兄誦習經典,亦嫻儒道百家典籍。
大業八年(六一二),洛陽度僧二十七名時,主考大理卿鄭善果,見師年紀雖小,然對答出眾,問其出家目的何在?答曰:「意欲遠紹如來,近光遺法」。賢其器宇,由他這一不平凡志願,破格以沙彌身分錄入僧籍。因隋唐時代的佛教出家制度,是由政府統一舉行招考「度僧」。大師十三歲出家,乃與二兄共居淨土寺,就慧景法師聽《涅槃經》,從嚴法師受《大乘論》。至隋唐之際,天下大亂,師偕二兄由洛陽而長安而四川,參謁宿老,尋師訪道的參學生活,足跡及於半個中國。在四川先後親近先基、寶暹二大師師學《攝論》、《毗曇》,從震法師聽《發智論》。
唐武德五年(六二二),玄奘年滿二十歲,依據佛制,他在成都受具足戒,又學律部。後複從道深法師受《成實論》,就道嶽法師學《俱舍論》。在長安與當時佛門的名德法常、僧辯二師講《攝大乘論》,質疑問難,縱橫論辯,其智慧與天才,深為時賢所驚服,他的聲名,也因此傳遍各地,成為佛門中的一位飽學知名人物。因慨歎眾師所論不一,當時最困擾他的,是印度尚有很多梵本經典沒有傳譯過來,與及前人所譯的經論,大多採用意譯法,使很多問題,無法解答,莫可適從,因當時的佛教,從印度傳入不久,經典不很完備,翻譯意義不大清楚,玄奘大師為解決這些根本問題,他希望到佛教的發源地印度,找出原文,尋求真義,乃發心前往天竺,尋求原始的梵本經典。
貞觀元年(六二七)春,他便要首途西行,但因唐往西域,必須要皇帝特許,他二度上表陳情,但不獲批准,他仍冒險出關,由長安經秦州、蘭州、而抵涼州,可是他到涼州不久,長安追捕令已送到,唯有畫伏夜行,歷盡艱難,穿過甘肅走廊,抵達瓜州,遭到留難,玄奘以「寧可西去而死,決不東回而生」的決心相對。
後路經高昌,為麴文泰苦勸慰留,願意拜他為國師,請他久居高昌,受其供養。如若玄奘為一俗漢,無大志向,得一國王禮遇,養尊處優,早已放棄求法之心,則歷史上則不會有玄奘大師之名。大師不為物欲所動,繼續過其艱險之旅程。
跟著又經八百里莫賀延磧大沙漠,過著「上無飛鳥,下無走獸,草木不生,人煙絕跡;時而風卷沙石,時而暴曬濕蒸;時而見枯骨遍野,戰場遺跡;時而見兇惡野獸,鬼魅影像 ……」。玄奘大師,為那些無祭的孤魂野鬼,默默地誦經超度。後抵天竺北境,即越過今之新疆省北路,經西土耳其、阿富汗而進入印度境內,沿途瞻禮聖跡,至摩揭陀國。

玄奘大師留學印度
時為貞觀五年,師三十歲,遂留學那爛陀寺求法,從戒賢論師研究法相唯識學,那爛陀寺為當時全國最高之學府,戒賢論師為全寺中最高之導師。玄奘大師被列為十位上首弟子之內,在這六年中,學習《瑜伽師地論》等,又學《顯揚論》、《婆沙論》、《俱舍論》、《順正理論》、《對法論》、《因明論》、《聲明論》、《集量論》、《中論》、《百論》等,鑽研諸部。其後,遊五天竺,曆謁名賢,叩詢請益,又親近勝軍論師三年,學習《唯識抉擇論》、《意義論》、《十二因緣論》、《莊嚴論》,以及關於瑜伽、因明等許多問題,並尋求梵本。
遊學南印歸來,回到那爛陀寺,又奉戒賢論師之命,在寺內講《攝大乘論》、《唯識抉擇論》。時有師子光論師也在那爛陀寺講授龍樹系的《中論》與《百論》。駁師之說,師乃會和中觀、瑜伽二宗作《會宗論》三千頌破斥之;後又制《破惡見論》一千六百頌破斥烏荼國小乘論師之邪論,因而名震五天竺。戒日王為當時印度各國之盟主,統一全印,聽聞玄奘之聲名,遍滿全印,特禮請玄奘大師到炮羅伽耶城謁見。玄奘大師時年四十一歲,意欲東返。戒日王於首都曲女城舉行無遮辯論大會,五印度十八國王均列席,大小乘僧及婆羅門等七千餘人亦到。禮請玄奘大師為論主,稱揚大乘,提出論文《真唯識量》頌,懸之於會場門外,經十八日,竟無人發論難之。戒日王益增崇重,十八國王並於會後皈依為弟子。
會畢,師決意辭歸,戒日王堅留不成,遂再邀集十八國王於首都炮羅伽耶城,開七十五日之無遮(布施)大會,為師隆重餞行。他在印度,可謂譽滿五印,戒日王禮請他常住,在印度可成為國師,為一宗教之領袖,但是這樣對中唐民族並無貢獻。
大師難能可貴之處,在於能拋卻常人視為不易獲得的成就際遇,不忘自己為法而來,應為法而歸,他這種無視個人名利的精神,才是真正的佛弟子。

玄奘大師回國譯經
大師回歸中國後,請回佛像及佛舍利一百五十粒,佛經梵文原典五百二十夾六百五十七部,為太宗、高宗所欽重,供養於大內。
賜號「三藏法師」,太宗且曾兩度勸其棄道輔政,師均以「願守戒緇門,闡揚遺法」而固辭之。帝唯從其志,助其譯經工作,建長安譯經院,詔譯新經;玄奘大師開譯場於長安弘福寺後,即請朝廷詔征天下曉法能文之名僧襄助其事。其中有十二人為「證文」,九人為「綴文」,另有精通文字學的僧人為「刊定」,精通梵語梵文的僧人為「梵唄」,又請求唐太宗派遣通文的學士代為校閱潤飾。大師先後於弘福寺、大慈恩寺、玉華宮譯經,凡十九年,共譯出經論七十五部,一千三百三十五卷。譯出之主要經典有:《大般若波羅蜜多經》六百卷、《大菩薩藏經》二十卷、《瑜伽師地論》一百卷、《阿毗達磨大毗婆沙論》二百卷、《阿毗達磨順正理論》八十卷、《辯中邊論》、《咒五道經》一卷、《大乘大集地藏十輪經》十卷、《俱舍論》、《成唯識論》十卷、《唯識三十論》、《攝大乘論》、《大乘廣百論釋論》十卷、《攝大乘論無性釋》十卷等。大師於印度所學遂盡傳至中國。
玄奘大師留學印度十九年,精通梵文及印度各種方言及俗語,嘗斥責古代譯經家以「達意」為原則而信筆直譯之翻譯法,遂提倡忠於原典、逐字翻譯之譯經新規則。後代譯經家每以玄奘大師所立之定則為法式,而稱玄奘大師以前所譯之經為舊譯,稱玄奘大師以後所譯之經為新譯。大師翻譯佛經的認真態度,史無前例。為求譯法劃一,乃立五不翻論。
所謂五不翻:梵語譯成漢語時,有五種情形不予意譯,而保留其原音(音譯)。即:
(一)為秘密之故,例如經中諸陀羅尼,是佛之秘密語,微妙深隱,不可思議,故不以義譯之。
(二)多種涵義,例如薄伽梵一詞,兼具自在、熾盛、端嚴、名稱、吉祥、尊貴等六意,故不可任擇其一而譯。
(三)此方所無之故,如閻浮樹產於印度等地,為我國所無,故保留原音。
(四)順古之故,例如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,意指無上正等正覺,然自東漢以降,歷代譯經家皆以音譯之,故保留前人規式。
(五)為存尊重之心,故如般若、釋迦牟尼、菩提薩埵一概不譯;此乃因前者能令人生尊重之念,後者則易招致等閒視之而輕賤。
玄奘大師奉唐太宗之命,撰述西行所見所聞著有《大唐西域記》十二卷,內載西域、印度、錫蘭等一百三十八國之歷史、地理、宗教、神話傳說、風土人情等,親踐者一百一十國,傳聞者二十八國。該書在佛教史學及古代西域、印度、中亞、南亞之史地、文化上,乃至於中西交通史料上,均富有極高之價值,至堪珍視,故亦甚為歐美日本學者重視。
唐.麟德元年(六六四)二月五日示寂,世壽六十三。其弟子窺基法師嗣法光大其宗旨,中國佛教史上便有了「慈恩宗」又稱「法相宗」的一大宗。玄奘大師示寂後,高宗哀慟逾恒,為之罷朝三日。追諡「大遍覺」之號。敕建塔於樊川北原。最初葬於白鹿原雲經寺;六百六十九年,改葬於少陵原(又稱鳳棲原),建有舍利塔,並在此興建興教寺。其後,黃巢亂起,或奉其靈骨至南京立塔。太平天國時,塔圮;迨至亂平,堙沒無人能識。對日抗戰(一九三七~一九四五)時,日本人入南京,修路掘地得之,移奉其國。後以部分頂骨歸還我國,現奉安於臺灣省南投縣日月潭玄奘寺。

玄奘大師西行路線圖
(唐貞觀元年)八月自長安出發─秦州(今天水)─蘭州─涼州(武威)─甘州(張掖)─肅州(酒泉)─瓜州(安西)─渡葫蘆河(窟窿河)。至唐玉門關(安西縣城東五十公里疏勒河南岸雙塔堡)─沿葫蘆河上溯十里許過關 ─過五烽。行八十餘里到第一峰(白墩子)─避開第二烽(紅柳園)第三烽(大泉)。直抵第四烽(馬蓮井)─繞過第五烽(星星峽),便出了當時大唐帝國控制的疆域─往西北行百餘里沙漠,水盡,險些喪命─行徑八百里瀚海(莫賀延磧)到達伊吾(哈密)─白力城(鄯善)─高昌王城(吐魯番)─無半城(布幹台)─阿父師泉(托克遜縣阿拉本布拉克),宿於泉側─西上銀山(天山南脈庫木什山,南北疆之界線)─入阿耆尼國(焉耆縣)─王城(焉耆縣城四十里舊城)。渡孔雀河,過鐵門關,輪台,入屈支國(龜茲,今輪台,庫車縣境)─西行六百里,至跋祿迦國(阿克蘇)─西北行三百里至淩山(阿克蘇境內烏什城西部的天山別迭裏山口,海拔四千二百八十四米,出山口即出今中國境,經七晝夜翻越險峻的冰山,從高昌帶來徒弟兩名死亡,兵卒凍斃十之三四)─山行四百里,至大清池(吉爾吉斯斯坦西北部伊塞克湖,亦稱熱海)─沿湖西北行五百里,至素葉城(亦稱碎葉,今吉爾吉斯之托克馬克西南八公里處)─西行四百里,至千泉─西行一百五十里,至邏斯城(今哈薩克斯坦江布林城)─南行十餘里,至小孤城(三百餘戶的小城,均為突厥劫掠而來的中國人)─西南行兩百里,到白水城(烏孜別克斯坦塔什干東北)─西南行兩百里,至恭禦城─南行五十里,至笯赤建國(烏茲別克塔什干地區汗阿巴德)─西行兩百里,至赭時國(今烏茲別克斯坦塔什干城西五十公里處)─南行千餘里,至沛汗國(烏茲別克斯坦與吉爾吉斯斯坦之間)─西行千餘里,至窣堵利瑟那國(塔吉克斯坦費爾幹納盆地)─西北行入大磧(今錫爾河與阿姆河之間大沙漠)─行五百餘里,至颯秣建國(烏茲別克斯坦撒馬爾罕北三公里處,其內城東門叫中國門)─西行三百餘里,至屈霜你迦國(烏茲別克斯坦撒馬爾罕西北一百公里處)─西行兩百里,至喝捍國(烏茲別克斯坦紮木博爾)─西行四百里,至捕喝國(烏茲別克斯坦布哈拉)─西四百里,至伐那國(烏茲別克斯坦篾爾甫)─西五百里,至貨利習彌迦國(烏茲別克斯坦基華城)這裡已近鹹海,為玄奘大師行程中的最西之地─西南三百餘里,至羯霜那國(烏茲別克斯坦以南的沙赫裏夏勃茲)─西南行兩百餘里入山,重登帕米爾高原,先前翻越蔥嶺是走高原的東北邊緣進入西突厥,現在則要翻越它的西部邊緣才能到達北印度─山行三百里,至古代中亞向南的重要交通孔道,帕米爾高原的險要隘口─鐵門關(烏茲別克斯坦南部達爾本特之西)─出鐵門,至睹貸羅國故地,沿河岸而行至坦蜜國(烏茲別克斯坦南界鐵爾梅茲)─東南行數百里至活國(阿富汗北部昆都士)─西行數百里,至縛喝國(阿富汗馬紮裏沙夫以西之巴爾赫)─南行入揭植國(阿富汗得哈斯城)─東南入大雪山,山行六百里,入梵衍那國(阿富汗之巴米揚,有被塔利班炸毀之一百四十五尺的巴米揚立石佛像)─東南行兩百餘里度大雪山,至小川澤出梵衍境,翻越黑山,至迦畢試國(阿富汗喀布爾流域)─東行六百里,越黑嶺,進入當時的北印度境,至濫波國(阿富汗東北的拉格曼省)─南行渡河,至那揭羅喝國(阿富汗之賈拉拉巴德)。
西元六二八年秋,玄奘大師進入北印度境,從那揭羅喝國(阿富汗之賈拉拉巴德)東南山行五百里,至健陀羅國都城布路沙布羅(巴基斯坦白沙瓦市西北)─東北行百餘里,渡印度河至布色羯羅伐底城─東南三百多里,至烏鐸迦漢荼城(巴基斯坦阿托克之北,印度河渡口)─北涉山川行六百餘里,入烏仗那國(巴基斯坦西北邊境省杜西裏山西北)─南渡印度河。至坦叉始羅國(巴基坦拉瓦爾品第周附近)─東南山行五百里,至烏刺屍國(巴基斯坦東北境)─東南登危道度鐵橋行千餘里,至迦濕彌羅國(故都在今喀什米爾印度控制區之斯利那加)─西南逾涉山澗行七百餘里,至半嗟國(今喀什米爾的朋奇)─東行四百餘里,至遏羅闍補羅國(今喀什米爾西南端的拉加奧利)─東南下山渡水行七百餘里至磔迦國(巴基斯坦旁遮普地區)。故城奢羯羅(錫爾亞科特)─東行五百里,至那僕底國(印度旁遮普邦費羅茲普爾)─東北行百五十里,至爛達那國(印度旁遮普邦賈朗達爾)─東北行七百餘里,至屈露多國(印度北部西姆拉之西北)─南行七百餘里,越山度河至設多圖盧國(印度北部沙特累季河流域)─西南行八百餘里,至波里夜坦羅國(印度北方邦貝拉特地區)入中印度境─東行五百里,至秣兔羅國(印度馬土臘西南的馬霍裏)─東北行五百餘里,至薩他泥濕伐羅國(印度旁遮普邦的塔內沙爾)─東行四百餘里,至祿勤那國(印度北部羅塔克之北)─河東行八百里,渡河東岸至秣底補羅國(印度北部羅希爾坎德的曼達瓦爾)─北行三百餘里,至婆羅吸摩補羅國(印度北部加爾瓦爾地區)─東南行四百餘里,掣坦羅國(印度北部拉姆那加爾)─南行兩百餘里、渡河,西南至毗羅那拿國(印度北方別爾沙爾)─東行兩百餘里,至劫比他國(印度法魯卡巴德)─東南行兩百餘里,至時稱霸五印的戒日王直接統治的羯若鞠闍國(曲女城國,印度恒河與卡裏河匯流處的卡瑙季)─東南行六百餘里,渡恒河,南至阿喻陀國(印度法特普爾的阿普依)─東行三百餘里,北至阿耶穆法國(印度北部貝拉和賴巴雷德一帶)─東南行七百餘里,至缽羅耶伽國(印度北方邦阿拉哈巴德,戒日王每五年一次的無遮大會在此舉行)─西南入大森林,行五百里,至僑賞彌國(印度阿拉哈巴德西南約五十公里的柯散)─東行五百餘里,至索迦國(印度畢塞浦爾)─東北行五百餘里,至室羅伐悉底國(舊稱舍衛城,印度北部巴爾蘭普爾西北約二十公里處,有給孤獨園,為中印度,佛說法行道的重要場所)─摩揭陀國(印度比哈爾邦邦的巴特那和伽耶(格雅)地區,都城為王舍城今印度臘季吉爾以北數公里處)。摩揭陀國的王舍城和拘薩羅國的舍衛城為佛陀一生居住,傳道時間最長的地方。

晉宋齊梁唐代間,高僧求法離長安,去人成百歸無十,後者安知前者難。
路遙碧天唯冷結,沙河遮日力疲殫,後賢如未諳斯旨,往往將經容易看。
唐‧義淨大師

玄奘大師真唯識量略解
宋永明壽禪師宗鏡錄中節出
明蕅益釋 智旭 略解

r文分為三。初敘述。二正明。三結歎。初中二。初直敘。二引證。今初。
真唯識量者。此量即大唐三藏。於中印土曲女城。戒日王與設十八日無遮大會。廣召五天竺國解法義沙門婆羅門等。并及小乘外道而為對敵。立一比量。書在金牌。經十八日。無有一人敢破斥者。

r二引證。
故因明疏云。且如大師周遊西域。學滿將還。時戒日王。王五印土。為設十八日無遮大會。令大師立義。遍詣天竺揀選賢良。皆集會所。遣外道小乘競生難詰。大師立量。無敢對揚者。

r二正明三。初正出三支。二問答標科。三隨科別釋。今初。
大師立唯識比量云。真故極成色。是有法。定不離眼識宗。因云。自許初三攝眼所不攝故。同喻如眼識。合云。諸初三攝眼所不攝故者。皆不離眼識。同喻如眼識。異喻如眼根。

r二問答標科。
問。何不合自許之言。
答。非是正因。但是因初寄言簡過。亦非小乘不許大乘自許。因於有法上轉。三支皆是共故。初明宗因。後申問答。初文有二。初辯宗。次解因。
此中先問答。後標科也。問云。因中既有自許二字。合中何不用此二字。答云。自許二字。非是正因。但是因初寄言簡過。亦非謂小乘不許而大乘自許。但以此初三攝眼所不攝故之因。於有法上轉。則于差別相違三支皆是共故。故寄自許之言以簡之耳。差別相違。釋在下文。初明宗因下。標科可知。

r三隨科別釋二。初釋宗因。二申問答。初中二。初釋宗。二釋因。初中二。初釋前陳宗依。二釋後陳宗體。初又二。初分文。二解釋。今初。
且初。宗前陳言真故極成色五個字。色之一字。正是有法。餘之四字。但是防過。

r二解釋又二。初釋真故。二釋極成。今初。
且初真故二字防過者。簡其世間相違過。及違教等過(先簡世間相違過者)。
外人問云。世間淺近。生而知之。色離識有。今者大乘立色不離眼識。以不共世間共所知故。比量何不犯世間相違過。
答。夫立比量。有自他共。隨其所應各有標簡。若自比量。自許言簡。若他比量。汝執言簡。若共比量。勝義言簡。今此共比量有所簡別。真故之言。表依勝義。即依四種勝義諦中體用顯現諦立。
言比量中所立前陳有法。或是自立。或是他立。或是自他共立。有此三種不同。若是自立。則標自許之言以簡別之。若是他立。則標汝執之言以簡別之。若是自他共立。則標勝義之言以簡別之。今此色之一字。是自他共立之比量。而外人不知色不離識。故以真故之言表依勝義。不依凡俗妄見也。四種勝義諦者。一世間勝義。亦名體用顯現諦。謂蘊處界等。不同外道所執我法故。二道理勝義。亦名因果差別諦。謂苦等四諦。世出世間因果真實不虛謬故。三證得勝義。亦名依真顯實諦。謂二空真如。約能證之智而言。四勝義勝義。亦名廢詮談旨諦。謂一真法界。約所證之理而言也。
(次簡違教過者)問。不違世間非學即可爾。又如世尊於小乘阿含經。亦許色離識有。學者小乘共計心外有其實境。豈不違於阿含等教。學者小乘。
答。但依大乘殊勝義立。不違小乘之教。學者世間之失。
世間有二。一謂非學者世間。即凡夫及外道也。二謂學者世間。即初果二果三果也。阿羅漢證無學果。超出三界。身雖未滅。已非世間所攝。又《法華經》云。若實得阿羅漢。不信此法者。無有是處。故今不說違無學者也。學者小乘。猶言小乘學者。

r二釋極成。
問。真故之言。簡世間及違教等過(已聞命矣)。極成二字。簡何過耶。
答(今)。置極成(之)言(為)。簡兩般不極成色(何等為兩。一者)。小乘二十部中(唯)。除一說部。說假部。說出世部。雞兜部等四(部不說最後身菩薩染汙色及佛有漏色)。餘十六部皆許最後身菩薩染汙色。及佛有漏色(而)。大乘不許。是一般不極成色(二者)。大乘說(有)他方佛色。及佛(有)無漏(妙)色(小乘)。經部雖許(有)他方佛色。而(仍)不許是無漏(其)。餘十九部。皆不許有(他方佛色。是又一般不極成色也)并前(為)兩般不極成色(今設)。若不言極成。但言真故色是有法。定不離眼識宗。且言色時。許之不許。盡包(於)有法之中。在前小乘許者。大乘不許。今若立為唯識。便犯一分自所別不極成。亦犯一分違教之失。又大乘許者。小乘不許。今立為有法。即犯他一分所別不極成。及至舉初三攝眼所不攝因。便犯自他隨一一分所依不成。前陳無極成色為所依故。今具簡此四般。故置極成(之)言。
餘十六部。許最後身菩薩染汙色及佛有漏色者。藏教權說。三大阿僧祇劫。伏惑不斷。所以太子在王宮時。具受十年勝五欲樂。又因交遘。生羅羅。故云最後身有染汙色。又坐道場時。雖以三十四心斷結證無漏智。而此丈六金身。猶是有漏善業所感。故云佛身是有漏色也。大乘不許者。通教則菩薩至七地時。殘思俱已斷盡。但是扶習潤生。故無染汙。亦非有漏。別教則初住斷見。七住斷思。便無染汙及以有漏。何況後身及佛果位。圓教則初信斷見。七信斷思。便無染汙及以有漏。又況後身及佛果哉。小乘不許他方佛色者。以權教中不聞他方佛名故。經部雖許他方佛色而不許是無漏者。偶聞大乘經典。因信佛語。知有他方佛名。猶謂諸佛行因行時決不斷惑。故所受身仍非無漏也。又小乘所計涅槃。但是空寂之理。故一切色法。咸稱有漏。不知中道法性。具足無漏妙色也。

問。極成二字(既)簡(去)其兩宗不極成色。未審三藏立何色為唯識。
答。除二宗不極成色外。取立敵共許餘一切色。總為唯識。故因明疏云。立二所餘共許諸色。為唯識故。
立字。指今大乘宗。敵字。指彼小乘宗也。餘可知。

r二釋後陳宗體。
宗後陳言定。不離眼識(即)。是極成能別。
問。何不犯能別不極成過。且小乘誰許色不離於眼識。
答。今此(色字。但)是有法宗依。但他宗中有不離義便得。以小乘許眼識緣色。親取其體。有不離義。兼許眼識。當體亦不離眼識。故無能別不極成過。
問。既許眼識取所緣色有不相離義。後合成宗體。應有相符過耶。
答。無相符失。今大乘但取境不離心。外無實境。若前陳後陳和合為宗了。立者即許。敵者不許。立敵共諍。名為宗體。此中但諍言陳。未推意許。
但論宗依。理須共許。設非共許。便不極成。但論宗體。亦須共許。設非共許。亦不極成。若前陳有法。後陳宗體和合為宗。既了之後。則須立者許。而敵者不許。立敵共諍。方免相符之失。而為宗體。由其共諍。須藉因喻以決明之。乃為真能立也。今此立宗之中。但諍言陳。故須云極成色。未推意許。故於兩宗並所許色。且不必細辯其相分與本質之不同也。蓋本質色。是兩宗之所並許。而相分色。是小乘之所不許。今三藏立量。言陳但一色字。意許乃指相分。此意許相分色。直俟辯因之後。方被小乘所推。今於立宗中。尚未推也。
辯宗竟。
此總結釋宗之文。

r二釋因一。初立科。二隨釋。今初。
次辯因者有二。初明正因。次辯寄言簡過。

r二隨釋二。初釋正因。二釋寄言簡過。初中又三。初正釋。二辯義。三結成。今初。
且初正因。言初三攝者。十八界中三六界。皆取初之一界也。即眼根界。眼識界。色境界。是十八界中初三界也。

r二辯義又二。初明初三攝義。二明眼所不攝義。今初。
問。設不言初三攝。但言眼所不攝。復有何過。
答。有二過。一不定過。二違自教過。且不定過者。若立量云。真故極成色。定不離眼識。因云。眼所不攝。喻如眼識。即眼所不攝因闊(以)。向異喻後五三上轉。皆是眼所不攝故(便)。被外人出不定過云。為如眼識(是)眼所不攝(而)眼識不離眼識(可以)。證(汝所言)極成色不離眼識耶。為如後五三亦是眼所不攝(而)。後五三定離眼識。卻證汝(所言)極成色(乃)定離眼識耶。
問。今大乘(設使)言後五三亦不離眼識。得不。
答。設(使)大乘許後五三亦不離眼識。免犯不定。便違自宗(以)。大乘宗(中)說後五三定離眼識故。故(今特)置初三攝(之)半因(正為)。遮後五三非初三攝故。

r二明眼所不攝義。
問。但言初三攝。不言眼所不攝。復有何過。
答。亦犯二過。一不定過。二法自相決定相違過。且不定者。若立量云。真故極成色。定不離眼識。因云初三攝。喻如眼識。即初三攝(之)因(亦)闊(以)。向異喻眼根上轉(便可)。出不定(過)云。為如眼識(是)初三攝(而)。眼識不離眼識(可以)。證(汝所言)極成色不離眼識耶。為如眼根亦初三攝(而)。眼根非定不離眼識(卻)。證汝(所言)極成色(亦)非定不離眼識耶。
問。何不言定離而言非定不離。
答。大乘眼根望於眼識。非(可)定(其為)即(為)離。且非離者。根(為識)因(是能發故)。識(為根)果(是所發故)。以同時故。即是非離也。又(根是)色(識是)。心(其體)。各別(復)。名非即。故今但(可)言非定不離(而不言定離也)。一犯法自相決定相違過者。言法自相者。即宗後陳法之自相。言決定相違者。即因違於宗也。外人申相違量云。真故極成色是有法。非不離眼識宗。因云。初三攝故。喻如眼根。即外人將前量(之)異喻(反)為同喻。將同喻(反)為異喻(矣)問。得成法自相相違耶。答(外人)。非真能破。夫法自相相違之量。須立者同(品)無。異(品)有(而)。敵者同(品)有。異(品)無方成法自相相違。今立敵兩家(俱是)。同喻有。異喻有。故非真法自相相違過。
問。既非法自相相違。作決定相違不定過。得不。
答。亦非。夫決定相違不定過(乃是)。立敵共諍一有法。因喻各異(而)。皆具三相(所謂)。遍是宗法性。同品定有性。異品遍無性。但互不生其正智。兩家(皆悉)猶豫。不能(判決以)定成一宗(故)。名決定相違不定過。今真故極成色。雖是共諍一有法(然)。因且是共(不是各異)。又各闕第三(異嚴遍無)相(不是皆具三相)。故非決定相違不定過。
問。既無此過。何以因明疏云犯法自相相違決定過。
答。但是疏主縱筆之勢。是前共不定過中分出。是(有)似(乎)法自相相違決定過。非真有故。
已上釋正因中初正釋二辯義竟。

r三結成。
有此所因。故(須)置初三攝眼所不攝(之言為因)。更互簡諸不定及相違等過。
已上釋正因竟。

r二釋寄言簡過。
次明寄言簡過者。
問。因初自許之言何用。
答。緣三藏(所立)量中。犯有法差別相違過(大凡)。因明之法。量若有過(則)。許著言(以)遮(之)。今三藏量既有此(有法差別相違)過。故(特先)置自許(之)言(以)遮(之也)。
問。何得有此過耶。
答。謂三藏量有法中。言雖不帶。意許諳含(蓋)。緣(此)大乘宗有兩般色。有離眼識本質色(即第八識之相分)。有不離眼識相分色(即眼識自所變起)。若離眼識色。小乘即許。若不離眼識色。小乘不許。今三藏量云真故極成色是有法。若望言陳自相。是立敵共許色。及舉初三攝眼所不攝因。亦但成立共許色不離於眼識。若望三藏意中所許。但立相分色不離眼識。將初三攝眼所不攝因。成立有法上意之差別相分色定不離眼識。故因明疏云。謂真故極成色。是有法自相。定不離眼識色。是法自相。定離眼識色。非定離眼識色。是有法差別(今)。立者(之所)意許(乃)。是不離眼識色(耳)。
問。外人出三藏量有法相違過時。自許之言如何遮得。
答。待外人申違量時。將自許二字。出外人量(犯共中他)不定過。外量既自帶過。更有何理能顯得三藏量中有法差別相違過耶。
問。小乘申違量行相如何。
答。小乘云。乍觀立者言陳自相(指極成色)。三支無過。及推所立。元是諳含(指相分色)。若於有法上意之差別。將因喻成立有法上意許相分色不離眼識者。即眼識不得為同喻。且如眼識無不離(本質)色。以一切(本質)色皆離眼識故。既離(則)。眼識不得為同喻。便成異喻。即初三等因。卻向異喻眼識上轉。故論云。同品無處。不成立者之宗。異品有處。返成敵者相違宗義。即小乘不改立者之因。申相違量云。真故極成(本質)色是有法。非不離眼識宗。因云初三攝眼所不攝故。同喻如眼識(以眼識離中取境。非不離色故)。合云。諸初三攝眼所不攝故者。皆非不離眼識。同喻如眼識(之離於外色)言非者。無也。小乘云無不離眼識(之)色。即遮三藏意許相分色(以為)是無也。所以三藏預著自許之言句。取他方佛色。卻與外人量作不定過。出過云。為如眼識是初三攝眼所不攝。眼識非不離眼識(所對本質)色。證汝(所執)極成色非不離眼識色耶。為如我自許(所見)他方佛色亦是初三攝眼所不攝(而)。他方佛色是不離眼識(之相分)色。卻證汝(所言)極成色(仍)是不離眼識(者)耶(此則)。外人相違量既犯共中他不定過。明知非真能破也(彼既非真能破。則)。三藏卻成真能立也。
問。因中若不言自許。空將他方佛色與外人相違量作不定過。有何不可。
答。若空將他方佛色。不言自許者。即他小乘不許。犯一分他隨一過。他不許此一分他方佛色在初三攝眼所不攝因中故。故因明疏云。若不言自許。即不得以他方佛色而為不定。此言便有隨一過故。
問。何不待外人申違量後。著自許言。何要預前著耶。
答。臨時恐難。所以先防。
初釋宗因竟。

r二申問答三。初辯宗依。二辯宗喻。三辯成立。今初。
次申問答者。
一問。真故二字。已簡違教過。何故前陳宗依上。若不著極成言。又有違宗之失。
答。真故二字。但簡宗體上違教過。不簡宗依上違宗。若極成二字。即簡宗依上違宗等過也。世間及小乘教。皆謂色離眼識。故以眼故二字。簡宗體違教之過。宗依有法之中。自有兩般不極成色。倘泛立為有法。便違不離眼識之宗。故須以極成二字簡之也。

r二辯宗喻。
問。後陳(中之)眼識。與同喻(中之)眼識何別。
答。言後陳眼識雖同(而)。意許各別(當知)。後陳(中之)眼識。意許是自證分。同喻(中之)眼識。意許是見分。即見(分)不離自證分故。如同宗中(之)相分不離自證分也。問。若爾。何不立量云。相分是有法。定不離自證分是宗。因云。初三攝眼所不攝故。同喻如見分。答。小乘不許有四分故。恐犯隨一等過。故但言眼識。

r三辯成立。
問。此量言陳。立得何色耶。
答。若但望言陳。即相(分本)質二(種)色皆成不得。若將意就言。即立得相分色也。又解。若小乘未徵問前。即將言就意立。若(小乘既徵問)大乘(既)答後。即(可)將意(許之相分)就言立也。
將言就意。謂意許本是相分。而言陳但可云色也。將意就言。謂言陳雖但言色。而意許之相分已得成立也。
問。既分相分本質兩種色。便是不極成故。前陳何言極成色耶。相分非共許故。
答。若望言陳有法自相(乃是)。立敵共許色。故著極成(二字)。若相分色(但)。是大乘意許。何關言陳自相。寧有不極成乎。諸鈔皆云不得分開者。非也。若爾(則)。小乘執佛有漏色。大乘(則)佛(有)無漏色等在於前陳。若不分開(豈)。應名極成色耶。彼既不爾。此云何然。
言彼兩宗互不許色。既爾不得不分。則此相分本質二種。云何可不分耶。上來第二大科正明竟。

△三結歎。
問。今談宗顯性。云何廣引三支比量之文。
答。諸佛說法。尚(須)依(於)俗諦(不廢俗而獨詮真。又)。況(此)三支比量。理貫五明(所謂內明。因明。聲明。醫方明。工巧明。非止文字語言。乃是)。以破立為宗。言生智了為體(可以)。摧凡小之異執(即能)。定佛法之綱宗。所以教無智而不圓(譬如)。木非繩而靡直(今既)。比之(則)。可以生誠信。伏邪倒之疑心(又復)。量之(則)。可以定真詮。杜狂愚之妄說。故得正法之輪永轉。唯識之旨廣行。則(知)事有顯理之功。言有定邦之力。如慈恩大師云。因明論者。元唯佛說。文廣義散。備在眾經。故地持論云。菩薩求法。當於何求。當於一切五明處求。求因明者。為破邪論。安立正道。劫初足目。創標真似。爰暨世親。再陳軌式。雖綱紀已列。而幽致未分。故使賓主對揚。猶疑立破之則。有陳那菩薩。是稱命世。賢劫千佛之一佛也。匿.巖藪。栖巒等持。觀述作之利害。審文義之繁約。于時巖谷振吼。雲霞變彩。山神捧菩薩足。高敷百尺。唱言。佛說因明。玄妙難究。如來滅後。大義淪絕。今幸福智攸邈。深達聖旨。因明論道。願請重弘。菩薩乃放神光。照燭機感。時彼南印土按達羅國王。見放光明。疑入金剛喻定。請證無學果。菩薩曰。入定觀察。將釋深經。心期大覺。非願小果。王言。無學果者。諸聖攸仰。請尊速證。菩薩撫之。欲遂王請。妙吉祥菩薩因彈指警曰。何捨大心。方興小志。為廣利益者。當轉慈氏所說瑜伽。匡正頹綱。可製因明。重成規矩。陳那敬受指誨。奉以周旋。於是覃思研精。.作因明正理門論。正理者。諸法本真之體義。門者。權衡照解之所由。又瑜伽論云。云何名因明處。為於觀察義中諸所有事(是也)。所建立(之宗)法。名觀察義。能隨順(之因)法。名諸所有事(是中)。諸所有事。即是因明(以此)。為因(則能)。照明觀察義故。且如外道執聲為常。若不以量比破之。何由破執。如外道立量云。聲是有法。定常為宗。因云所作性故。同喻如虛空。所以虛空非所作性。則因上不轉。引喻不齊。立聲為常不成。若佛法中。聲是無常。立量云。聲是有法。定無常為宗。因云。所作性故。同喻如瓶盆。異喻如虛空等。是知若無此量。曷能顯正摧邪。所以實際理地。不受一塵。佛事門中。不捨一法。若欲學諸佛方便。須具菩薩遍行。一一洞明。方成大化。
已上結歎三支竟。此下總歎藏識。非正結因明也。
如上廣引藏識之文。祖佛所明。經論共立。第八本識。真如一心。廣大無邊。體性微細。顯心原而無外。包性藏以該通。擅持種之名。作總報之主。建有情之體。立涅槃之因。居初位而總號賴耶。處極果而唯稱無垢。備本後之智地。成自他之利門。隨有執無執而立多名。據染緣淨緣而作眾體。孕一切而如太虛包納。現萬法而似大地發生。則何法不收。無門不入。但以迷一真之解。作第二之觀。初因覺明能了之心。發起內外塵勞之相。於一圓湛。析出根塵。聚內四大為身。分外四大為境。內以識情為垢。外因想相成塵。無念而境貫一如。有想而真成萬別。若能心融法界。境豁真空。幻翳全消。一道明現。可謂裂迷途之緻網。抽覺戶之重關。惛夢醒而大覺常明。狂性歇而本頭自現。
此正顯唯識一宗。不可不究明精曉而融入心境也。文並易知。無勞更釋。欲人即相悟性。乃結歎之深意。三宗後學。幸各思之。

真唯識量略解(終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