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3年10月2日 星期三

在家菩薩戒本釋義(二) 道源老法師講述

在家菩薩戒本釋義   道源老法師講述



參、釋二十八輕戒

不供養父母師長戒第一

善男子!如佛說言,若優婆塞、優婆夷受持戒已,不能供養父母、師長,是優婆塞、優婆夷得失意罪,不起、墮落;不淨、有作。

【註釋】

〔供養父母、師長〕:

所謂「供養」,就是以自身所能有的一切,施之於父母、師長、尊賢等人受用,即是供養。而父母、師長尤宜供養。因為「人身難得」,父母生我此身;「佛法難聞」,師長授我佛法。故父母、師長於我,恩重於天,故宜恭敬供養。

莊嚴經十二說:「諸菩薩為成就六度故,於諸地中,決定應作六事:一者、必應供養,此為成就檀度。若不長時供養,則檀度不得圓滿...」 受優婆塞、優婆夷戒,就是「在家菩薩」,菩薩必須成就六度,供養即是六度中的檀度。故供養父母、師長,是為成就、圓滿檀度。

不供養父母、師長的人,忤逆不道,在世法亦所不容,而況佛法?不供養父母、師長,雖一心念佛,或執持菩薩名號,但其與佛、菩薩的本願相違,故佛、菩薩不與相應。

西方三聖中,阿彌陀佛身旁所站立者,一為大勢至菩薩,一為觀世音菩薩。阿彌陀佛為觀世音菩薩之師,所以他頭頂阿彌陀佛相,以示敬奉師長。大勢至菩薩頭頂寶瓶,瓶內盛其父母舍利,以示孝敬父母。故二菩薩德行,正是受菩薩戒之優婆塞、優婆夷「供養父母、師長」最好的典範。

〔失意罪〕:

什麼是「意」呢?俱舍論四說:「集起故名心,思量故名意,了別故名識。心、意、識三名,所詮義雖異,而體是一如。」又梁譯攝論一說:「以識生依止為意,釋曰:若心前滅後生,無間能生後心,說此名意。」

依以上的說法,前往「在家菩薩戒」法會受戒的優婆塞、優婆夷,先發菩提心,立意參與「菩薩戒」會,接受「菩薩戒法」,依「菩薩戒法」,識知必成菩薩。所以這心、意、識是一如的。

若受了戒的優婆塞、優婆夷不供養父母、師長,即是犯了此戒,就違失了菩提心,及受戒的立意和成為菩薩的識智了。而煩惱亂心,不但成不了菩薩,反會獲罪。故凡不供養父母、師長者,必得「失意罪」。

〔不起〕:

「起」就是道業由下向上昇進,謂之「昇起」。受了菩薩戒的人,若不供養父母、師長,連煖法都得不到,又何能起昇至須陀洹乃至菩薩?

〔墮落〕:

「墮」與「落」,都是由上向下墜的意思。受菩薩戒的人,曾發菩提心,並努力昇進。但若不供養父母、師長,其菩提心已失,將由此下墜而墮落,乃至畜牲、餓鬼、地獄的下三道。

〔不淨〕:

「淨」就是「清淨」,受戒的優婆塞、優婆夷,若能至心乃至一心受持戒文,即可達「清淨」的境界。若不供養父母、師長,即已破戒,身心不淨。身心不淨的凡夫,連天界都昇進不了,而況昇進淨界的極樂淨土?

〔有作〕:

「有」是生死界,有因、有果謂之「有」。因此,這個「有」就成了三界生死之因,所謂三界「有者是」。如「欲有」是欲界生死,「色有」是色界生死,「無色有」是無色界生死。

「作」,有「作意」、「作業」、「作犯」的三種意義。「作意」就是相應於一切之心而起。成唯識論三說:「作意,謂能驚心為性,於所緣境引心為業。」有不供養父母、師長之心意,而有不供養父母、師長之惡業行。故不供養父母、師長的業行,是由身、口、意三業具足。受了戒的優婆塞、優婆夷,連父母、師長都不供養,則其他如殺生、偷盜等惡事,當亦常為之。若如此,就犯了所受的一切戒律,故稱之為「作犯」。

是以,「有作」即是墮落的因緣,將輪迴生死,永遠不能出離了。

【旨意】

父母、師長之於我身、心,恩重於天,故宜努力供養、奉事。故佛制此戒,受戒之人若犯,即得失意罪和不起、墮落、不淨、有作等的惡果。

耽樂飲酒戒第二

若優婆塞、優婆夷受持戒已,耽樂飲酒,是優婆塞、優婆夷得失意罪,不起、墮落;不淨、有作。

【註釋】

〔耽樂〕:

「耽」與「樂」意義相近,過於迷戀,謂之「耽」。過于迷戀心喜,謂之耽樂。

〔飲酒〕:

「飲酒」就是「喝酒」,飲酒能傷身,並能迷魂、失性,甚至發狂發癲,不但不能行道業,連正業亦不能為。故受戒之人,不可飲酒。飲酒為惡業,自害成分居多,故為輕戒。酤酒者,不但自害更以害人,故為重戒。

【旨意】

人身難得,受夜之優婆塞、優婆夷,不可以飲酒而為戕害,以此人身,勤修道業,故佛制此戒,若犯此戒者,其應得罪惡,如第一輕戒者然。

不瞻病苦戒第三

若優婆塞、優婆夷受持戒已,惡心不能瞻視病苦,是優婆塞、優婆夷得失意罪,不起、墮落;不淨、有作。

【註釋】

〔惡心〕:

「惡」有二解:一是「憎惡」,二是「厭惡」。「惡心」也有二解:一是胃逆欲吐謂之惡心,如聞屍臭味,即使人胃逆欲吐。二是對某事不耐於心,如見一糜爛、骯髒病苦之人,不耐於一見,謂之惡心。

此處之「惡心」,含有憎惡、厭惡、不耐於心等三種意義。就是對病苦之人,見了不起慈悲憐憫之心,反起惡心。

〔不能瞻視病苦〕:

「瞻視」就是「探候」、「看顧」、「照料」的意思。「病苦」就是身有重病在身,無法自處至為痛苦之人。若受了戒的優婆塞、優婆夷,看到了身有重病而不能自處至為痛苦之人,不生慈悲心反生惡心,不去瞻視,就是犯戒。

瞻視病苦應具五德:一是應知病苦之人什麼可食,什麼不可食。二是不嫌惡病人的大小便利、唾吐、膿血。三是有慈悲心,不是為了自己的衣食而去瞻視病苦。四是能予調理陽藥。五是能為病苦說法。

若是父母、師長病苦,必須前往瞻視,不能委責於他人。若父母、師長病苦而不瞻視,不但犯此戒,同時犯第一戒。


【旨意】

生、老、病、死為四苦 而病苦尤為苦中之苦,最需要他人的幫助。佛陀慈悲,為拔眾生病苦,特制此戒。若受了戒的優婆塞、優婆夷犯了此戒,其所得罪惡如第一輕戒者然。

見乞不與戒第四

若優婆塞、優婆夷受持戒已,見有乞者,不能多少隨宜(句-口+亡,音丐)分與,空遣還者,是優婆塞、優婆夷得失意罪,不起、墮落;不淨、有作。

【註釋】

〔乞者〕:

「乞者」有三解:一是乞食,即貧窮或傷、殘、病、苦之人,無以自活而乞取食物、財物以活命,此類之人俗稱為「乞丐」。二是乞法,根鈍、愚痴、作惡懺悔之人,乞求佛法,請求開示法義或乞與經書、佛像以為讀誦、供養。三是乞力,因感自力不足,請求隨喜鼎助,幫以一臂之力,以解其困。

凡有乞於我者,若是善事,都應以慈悲心助之、與之。但若是惡事相乞,則不得助、與,並應予以勸止。

〔不能多少隨宜(句-口+亡)分與〕:

(句-口+亡)與「丐」,音相同,義亦相近,是請求幫助的意思。「分」就是將自己之所有,分給他人,「與」就是給與。凡有向我行乞之人,應多多少少隨自身方便,隨喜幫助、分送、給與行乞者,使其願心得以滿足,以解其困。

〔空遣還〕:

凡向我行乞,無論其乞食、乞財、乞法、乞力,其必有不能自解之困難,若自身卻不多少隨宜丐、分、與,而竟視而不顧,聽而不聞,甚至以惡言、惡行相加,以手勢、言詞或其他表情予以遣還,使乞者求乞的心願落空。

【旨意】

受戒之優婆塞、優婆夷,應以慈悲為第一,乞者多為貧、病、苦、無助之人,本宜自動予以拔苦與樂,方為正信佛子所應為。若乞而不與,空遣還去,是有違慈悲之心。故佛制此戒,若犯此戒者,其所受罪惡如第一輕戒者然。

見四眾尊長不承禮拜戒第五

若優婆塞、優婆夷受持戒已,若見比丘、比丘尼、長老、先宿優婆塞、優婆夷等,不起承迎、禮拜、問訊,是優婆塞、優婆夷得失意罪,不起、墮落;不淨、有作。

【註釋】

〔長老〕:

「長老」者,凡道行高、戒臘長的比丘,通被尊稱為「長老」,如經文常有「長老舍利弗」、「長老目犍連」等是。

「增一阿含經」說:「阿難白世尊:『如何?比丘當云何自稱名號?』世尊告曰:「若小比丘向大比丘,稱長老;大比丘稱小比丘,稱名字。」

十誦律也載:佛言:『從今,下座比丘喚上座比丘,言:『長老』(或有比丘言:)『爾時但喚長老不便?』佛言:『從今喚『長老某甲』,如喚『長老舍利弗』、『長老目犍連』。」

因此,長老僅是對德高、年長的出家比丘、比丘尼的尊稱。若是在家人,德再高、年再長,亦不得尊稱其為「長老」。

〔先宿〕:

先宿是對年事較高,且先受戒的尊稱。所謂「宿」是指老宿且具道德的意思。「先宿」出家比丘、比丘尼,在家優婆塞、優婆夷,可互稱其年高、德劭且先受戒者為「先宿」。但「長者」僅限于對年高、德劭之優婆塞、優婆夷的尊稱。對出家比丘、比丘尼則不可稱「長者」。

〔不起〕:

此處之「不起」,是不起身的意思。凡優婆塞、優婆夷遇比丘、比丘尼、長老、先宿(長者)等大德四眾尊長蒞臨,均應起身為禮,不得我行我素,坐臥不起。

優婆塞、優婆夷,貴在虛心求法,遇比丘、比丘尼、長老、先宿時,若貢高我慢,其心已生障礙,不能獲得佛法利益。

〔承迎〕:

「承」就是「承事」;「迎」就是「迎奉」。凡遇比丘、比丘尼、長老、先宿四眾尊長,除應立即起身而外,並表示歡迎接待,並隨時準備承事囑咐。

出家二眾合稱為「僧」,「僧」是大眾僧。在家二眾應一體承迎奉事,不可有所差別而分親疏、彼此。

〔禮拜〕:

「禮拜」就是五體投地頂禮膜拜。這是優婆塞、優婆夷必具的禮儀。一般說來,以三拜為禮數,若被拜比丘、比丘尼、長老、先宿說:「一拜!」則一拜即止,如果沒有說,則必須三拜。

五體投地的「五體」,係指頭部及雙手、雙足,均須著地,方符禮節。若其一不著地,則為禮不恭。六祖壇經機緣品第七說:「僧法達...來禮祖師,頭不至地。祖訶曰:『禮不投地,何如不拜!』。」所以禮拜之時,五體須著於地,方為合禮。

〔問訊〕:

遇比丘、比丘尼、長老、先宿,禮拜之後,仍須雙手合掌,深深躬身作揖,心生崇敬,並相問:「安康否?」如善見論說:「比丘到佛所問訊:『少病、少惱、安樂行否?』」又僧祇律說:「禮拜不得如啞羊,當相問訊。」所以,「問訊」是一個很重要的禮儀。優婆塞、優婆夷應知禮,為禮具足。

【旨意】

尊賢、敬老,是一大美德,是虛心求法的最大利益因緣。故佛制此戒,若犯此戒,其所得罪惡,如第一輕戒者然。

見四眾毀戒心生憍慢戒第六

若優婆塞、優婆夷受持戒已,若見比丘、比丘尼、優婆塞、優婆夷毀所受戒,心生憍慢,言:「我勝彼,彼不如我。」是優婆塞、優婆夷得失意罪,不起、墮落;不淨、有作。

【註釋】

〔毀所受戒〕:

四眾所受戒法不同,比丘為二百五十戒,比丘尼為五百戒。優婆塞、優婆夷同為六重二十八輕戒,這是「在家菩薩戒」法。出家菩薩則有四百戒,而殺、盜、淫、妄、酒的五戒,則是所有佛弟子的共同戒法。

四眾所受的戒法至為綿密,而且都是日常生活行為上的瑣事,一不小心,就可能犯戒了而不自知。因此,四眾犯戒的機會,嚴格觀察是很頻繁的。

〔心生憍慢〕:

持戒多少,即得戒果多少,這是戒法上明文規定了的。持戒與犯戒都自我承當,與他人無重大關係。故對犯了戒的四眾,除應發慈悲心,代為惋惜外,不可生憍慢心,以為「他不如我」、「我勝於他」。若如此,就犯戒了。

「憍慢」是煩惱,是五上分結之一。自高凌物而不能容物,故易招致煩惱。俱舍論四說:「慢對他心舉,憍由染自法,心高無所顧。」故「憍慢」是大結、是大染,必須去除。大集經二十說:「摧憍慢山,拔生死樹。」由此可見「憍慢」被視為與「生死」同等,必須摧破的二件大事。

【旨意】

佛說因果,自作自受,持戒者得戒果;犯戒者得罪果。故見四眾犯戒,應自警惕,或以慈悲心相待。若生憍慢心,即失戒法。故佛制此戒,若犯此戒,所得罪惡與第一輕戒者然。

不持六齋戒第七

若優婆塞、優婆夷受持戒已,一月之中,不能六日受持八戒,供養三寶,是優婆塞、優婆夷得失意罪,不起、墮落;不淨、有作。

【註釋】

〔六齋戒〕:

戒文上的「一月」是以「夏曆」為計算的標準。不是現在一般使用的陽曆。

「六齋」是指「夏曆」-即陰曆中的六個齋日。這六個齋日是當月的初八、十四、十五、二十三、二十九、三十等六個日子。若當月是小月,只有二十九日,那麼最後的二個齋日是二十八、二十九日。

在這六個齋日中,要行「八戒」,所以叫「六齋戒」。「八戒」就是:「一不殺生、二不偷盜、三不婬、四不妄語、五不飲酒、六不著香華鬘不香塗身、七不歌舞倡伎不故往觀聽、八不坐高廣大床。」最後是「不非時食」。

一至八條稱為「關」,就是關閉邪惡之門。「不非時食」是「齋」,就是「過午不食」。二者合稱為「八關齋」。

所謂「不著香華鬘,不香塗身」,就是頭部不得戴花圈、插花朵。現流行人工飾物,婦女頭飾,琳瑯滿目,雖非「香華鬘」,齋日仍以不著為宜。「不香塗身」就是不使用香水、化粧品等物。有者主張「香皂」也不可用,但香皂為清潔劑,為現代人生活必須品,應可從寬。

所謂「歌舞倡伎」,「歌」是以口唱出的曲詞以自樂或以樂人。「舞」是手舞、足蹈、扭身、搖頭、顧盼,用以自娛亦以娛人。但現代流行健身操,應不屬於「舞」的範圍。「倡」是古時候的樂人,以歌、舞、樂器演奏娛人,原來是很高尚的。但慢慢趨於墮落,故妓女之流亦稱為「倡」,後寫為「娼」。「伎」是古代表演技藝的人,如特技、魔術、樂器演奏等等都被稱為「伎」,但亦逐漸墮落,故妓女亦為「伎」,後寫為「妓」。故「倡伎」與「娼妓」性質相近。

受了戒的優婆塞、優婆夷,在六齋日當然不應著香華鬘、以香塗身,更不可歌舞倡伎自娛或以娛人。

「不坐高廣大床」中的「坐」含有「臥」的意義,就是既不能坐,當然也不能臥。「高廣大床」如現在用的寬大舒適的彈簧床。六齋日中坐臥的床,高不能過一尺六寸,寬不能逾四尺。即小床可以坐、臥。

「不非時食」即日偏以後不得再食,即所稱的「過午不食」。什麼時候叫「午」?佛世沒有時鐘,無法確定十二時正為「午」。中國古時以「子、丑、寅、卯、辰、巳、午、未、申、酉、戌、亥」為計時標準。那末,古時的一個時辰,即涵蓋現在的兩個小時,如「午時」即涵蓋上午十一點和十二點。所以在這個時段內進食,是為「時食」,過此而進食,則為「非時食」。不過,現在是工業時代,時間有時無法自我控制,如身為職業性的優婆塞、優婆夷,常須參與各種會議,有時議程延至十二時以後方散會,若不准再進食,必肚飢而頭暈眼花,駕車(汽車、機車)易生危險,可能自傷或更傷人,故下午一時以前,應仍為「午」的時候,准予進食,方合時代意義。否則造成自他的傷害、死亡,則非戒文之所願。

真正說來,佛世將一天分為六時,如阿彌陀經上說:「晝夜六時,雨天曼陀羅華。」是晝三時、夜三時,合為「晝夜六時」。晝三時,是指晨朝、日中、日沒。夜三時,是指初夜、中夜、後夜。那末,佛世的午時,包括現在的上午十一時、十二時,下午的一、二點等四個小時,在此時內進食,應為「時食」。

從事體力勞動之優婆塞、優婆夷,若下午均不得進食,則體力將不勝負荷,工作效能將因而降低。尤其從事機械操作的優婆塞、優婆夷,更易生危險。故雖已過午,仍可食生酥、熟酥(牛奶品)、石蜜(冰糖)、植物油脂、蜂蜜之類的流質食物,以維持體能,而保安全。

〔供養三寶〕:

所謂「供養」,其種類為鮮花、水果、食物、錢財、作務、承事等均可為供養三寶。但工業社會,工作繁忙,非假日甚難前往寺院行供養之優婆塞、優婆夷,可於食時誦念:「供養佛、供養法、供養僧。」亦屬供養三寶之一法。如在誦念之時,並行懺悔當更真誠。

【旨意】

佛、法、僧三寶最尊,受戒之優婆塞、優婆夷,每月的六齋日,須行供養。故佛制此戒,若犯此戒,其所得罪惡,如第一輕戒者然。

不往聽法戒第八

若優婆塞、優婆夷受持戒已,四十里中有講法處不能往聽,是優婆塞、優婆夷得失意罪,不起、墮落;不淨、有作。

【註釋】

〔四十里中〕:

「四十里」是最大限數,在「四十里」的範圍之內,就叫「四十里中」。「四十里」是當日可以往返的距離。每時以行十里計,四小時可達。早上四時起行,八點即可到達。下午四時返家,八時亦可抵達家門。佛制此里數,完全符合行路的體能。至於不到四十里的地方,那就更為方便了。

現在,交通發達,四十里只不過一小時可達,故較以往便捷多了,即使超過四十里,亦可前往聽法。然為適應現代人生活方式,各講經說法師,多定於夜間行之,以利從事公務等各種職業佛弟子於下班後前往聽法。

〔講法處〕:

「講法」就是講經說法,講法者不一定為出家長老大德或比丘、比丘尼。若優婆塞、優婆夷中的長者、先宿講法,亦應前往聽法。

教授敲打法器、唱念偈誦、學做佛事,亦屬「講法」的範圍,可前往聽取、學習。

聽法的目的在親近善知識,聽受法要,依法而行。若不往聽法,對經義不明,所行恐難如法。不如法行即為盲行,易生舛誤,甚至而為邪魔外道。故受戒了的優婆塞、優婆夷,應勤於聽法。

【旨意】

親近善知識,聽受經法要義,有利修行,早成道業,故佛制此戒。若犯此戒,其所得罪惡,如第一輕戒者然。

受僧用物戒第九

若優婆塞、優婆夷受持戒已,受招提僧臥具床坐,是優婆塞、優婆夷得失意罪,不起、墮落;不淨、有作。

【註釋】

〔招提僧〕:

「招提」是梵文Caturdesa-「招(門內加斗)提舍」的簡稱。義譯則是「四方」。四方僧就叫「招提僧」,四方僧的施物,為招提僧物。四方僧的住處,為招提僧坊。

〔受招提僧臥具床坐〕:

首先要解釋這個「受」字。這「受」字很重要。「受」有「取藏」的意思,如周禮春官司干記說:「既舞則受之。」又「受」字有「用」的意思,如呂氏春秋贊能上說:「舜得皋陶而舜受之。」

「招提僧物」就是「四方僧物」。四方僧物包括很廣,但戒文上僅列臥具、床坐,其實只是概舉而已。實際說來,比丘各自供身之資具,都是招提(四方)僧物。這些的僧物,受戒了的優婆塞、優婆夷都不能「取藏」、「使用」。

至于「臥具」就是供招提僧臥時的資具,如被褥等。智度論三十說:「臥具者,床榻、被褥、幃帳、枕等。」可見「臥具」包括睡眠時需用之一切應用之物。惟四分律名三衣袈裟為「臥具」。行事鈔中之二說:「言臥具者,是三衣也。即三衣總名臥具。猶如此方被之相,故取通號。」依此說來,「臥具」只是供睡臥用的三衣,就如同現在用的被褥、毯子之類的臥用物。

佛住世時,雲遊各地講法,若每至一地,即需架設床榻以供睡臥、或多困難。依經說(註:四阿含中多有記載)佛有一「尼師檀」常隨身攜帶,以為坐臥用具。所以佛世的臥具是很簡單的。

今日僧坊的臥具,似如智度論所說,包括床榻、被褥、幃帳、三衣袈裟等等。

而「床坐」應是睡眠時用的床榻和坐禪時用的禪坐、椅凳等物。

優婆塞、優婆夷為什麼不能「受招提僧臥具、床坐」呢?因為僧用物至為簡單,僅有一套,並無備物,若為「取藏」、「使用」,則該招提僧即無臥具、床坐可用了。再者,優婆塞、優婆夷雖已受在家菩薩戒,但身、心仍屬不淨,若使用招提僧臥具、床坐,不無汙染,是為不敬。因此,優婆塞、優婆夷不得「受招提僧臥具、床坐」。

【旨意】

招提僧臥具、床坐為淨物且為專用物,優婆塞、優婆夷若為取藏、使用,是為不敬且使其為難,故佛制此戒,若犯此戒,其所受罪惡如第一輕戒者然。



飲蟲水戒第十

若優婆塞、優婆夷受持戒已,疑水中有蟲故便飲之,是優婆塞、優婆夷得失意罪,不起、墮落;不淨、有作。

【註釋】

〔疑水中有蟲〕:

池沼中的蓄水,多有小蟲寄生,若飲有蟲之水,吞食小蟲即等於殺生、食肉,有違慈悲心並犯殺生戒。而池中之蟲,有的於健康有害,或能因而生病死亡。人身難得,一失將數劫難復,故飲有蟲之水,自他有害而無益。若自信水中無蟲而飲之,則不犯戒。

行者若因口渴難耐,而無無蟲水可飲,必須飲用此水,而又疑水中有蟲時,則應以布囊過濾而後飲用。過濾後布囊中的小蟲,仍應放於原取水中,不得拋於乾旱陸地。

〔故便飲之〕:

「故」就是「故意」,既「疑水中有蟲」,而又「故便飲之」,不以布囊過濾,即為犯戒。若不知水中有蟲而飲之,則非故意,應非犯戒。如病者口渴,自不能取水飲用,他人以缽盛水與飲,病者不知水中有蟲而飲之,則不犯戒。

【旨意】

飲食水中蟲,等於殺生、食肉,有違慈悲心,且於健康有害,自、他不利,故佛制此戒,若犯此戒,其所得罪惡,與第一輕戒者然。

險難獨行戒第十一

若優婆塞、優婆夷受持戒已,險難之處無伴獨行,是優婆塞、優婆夷得失意罪,不起、墮落;不淨、有作。

【註釋】

〔險難之處〕:

所謂「險難之處」,如有虎狼猛獸經常出沒之處、土匪、盜賊藏匿之所、高山險道、急水深潭等等,有危害身命之虞,統為險難之處。

人身難得,既得人身,應知善用,不可無謂冒險,使有損傷。佛法難聞,受戒已之優婆塞、優婆夷,都已發菩提心,立四弘誓願,上續如來慧命、下濟苦難眾生。若冒險而遭損傷,於佛法亦為一大損失。

再者,受戒已之優婆塞、優婆夷,應具智慧,對自身安危有觀察、判斷能力。若冒險行難而損傷身命,易招致他人、外道之嘲笑、譏諷,佛教受損,亦使他人造口業。

於自身言,行險難之處,遭身命損傷,易生瞋恨三寶之心,繼生退轉之心,終失菩提心。

〔無伴獨行〕:

「伴」是二人以上相行,稱為「伴行」,無人相行,是為「獨行」。有伴相行,仍應忖度:是否可以合力化解險難惡因緣。若能,則可伴行;若不能,仍不得行。

但若為弘揚佛法,非獨行不足以達成弘法目的,雖有險難之處,仍可獨行。如玄奘大師為求取經法,單獨一人冒險患難,萬里關山而達印度,留學十七年,蒐集經典,駝運回國,大弘佛法。是以,為弘法而行險,應不犯戒。

【旨意】

受戒已之優婆塞、優婆夷,荷如來慧命,救度眾生,若不顧自身無謂險難,招致苦果,是為無益。故佛制此戒,若犯此戒,其所得罪惡與第一輕戒者然。

獨宿尼寺戒第十二

若優婆塞、優婆夷受持戒已,獨宿尼寺,是優婆塞、優婆夷得失意罪,不起、墮落;不淨、有作。

【註釋】

〔獨宿尼寺〕:

「尼寺」是指唯有女眾常住之寺庵。優婆塞不得前往獨宿。「獨宿」是指單獨一人於尼寺住宿。

優婆塞因護持道場,如造殿、起塔、請像、放生、造經、供養等等因緣,常與比丘尼交往。若獨宿尼寺,為他人所見,易惹譏諷、嘲笑、毀謗而造口業。設若因常交往而生感情,獨宿尼寺易起婬心,或犯婬戒,故優婆塞不得獨宿尼寺。反之,優婆夷以上述同樣因由,亦不得獨宿比丘寺院。

【旨意】

優婆塞獨宿尼寺,易招他人物議而造口業,且易犯婬戒,故佛制此戒。若犯此戒,其所得罪惡與第一輕戒者然。

為財打人戒第十三

若優婆塞、優婆夷受持戒已,為於財命,打罵奴婢、僮僕、外人,是優婆塞、優婆夷得失意罪,不起、墮落;不淨、有作。

【註釋】

〔財命〕:

「財命」即俗說的「視財如命」、「愛財如命」、「錢財為第二生命」,故一般人將「財」與「命」等視,故稱「財命」。

〔打罵奴婢、僮僕、外人〕:

「奴婢」是無給的奴隸,為本家作務,僅有衣食,而無工資。

「僮僕」是以工資僱傭其作務。「僮」為年幼的小孩,「僕」是較為年長的男女。

「外人」是不屬於家族之人,亦無親族關係之人。

若因奴婢、僮僕、外人有心無心的過失,使其錢財招致損害而生瞋恚,以手相打、以口相罵、加以責罰,就是「為於財命,打罵奴婢、僮僕、外人」。

打人是身業,罵人是口業,瞋恚是意業,故打罵他人的行為是犯身、口、意三業。三業不淨,即失戒德。

凡奴婢(現已少有)、僮僕、外人損害自己的財物,應視為還其前生債業,此生已予了結,結業已解。若因而生瞋恚並行打罵,又生結縛,循環不已,無有了期。是以,受戒已的優婆塞、優婆夷,不可因他人損及自己財命而行打罵。

【旨意】


錢財是身外之物,是為假有,不應因他人之損害而行打罵,再生結縛,故佛制此戒,若犯此戒,其所受罪惡,與第一輕戒者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