學佛行儀
目錄
敬佛第一
敬法第二
敬僧第三
居庵第四
事師第五
事親第六
居家第七
待客第八
讀書第九
為官第十
經商第十一
務農第十二
司工第十三
作務第十四
禮誦第十五
坐禪第十六
受食第十七
睡眠第十八
入眾第十九
看病第二十
寂居第二十一
出外第二十二
務喪第二十三
住禪堂等第二十四
昔蓮池大師於律藏中集諸要義,著威儀門二十四章,以便學者易於記憶,簡而易持,久之相習成性,則於戒律,必無瑕疵矣!無如今世沙門,弊習尤多,有非斯篇所能盡及者。又近時一班新進居士,發心雖猛,而於行儀,多未合法。夫學佛乃超凡入聖之事業,有一分恭敬,即有一分道德。若行儀未審,而能自修有得,深入佛道者,蓋未之見。
是以不揣固陋,擇其日用所必需者,重述二十四章,曰學佛行儀。凡比丘、沙彌、居士及女尼等,皆可習而行之。惟其中有可共習者,有不可共習者,茲恐文繁故未類別。但於每章首句點出之,望諸同志,各自分別習行可也。
敬佛第一
凡沙門、居士,(女尼亦在內,以下例此。)見佛像時,無論塑像畫像,皆應整衣禮拜,最少亦須問訊(即作揖)或合掌。若在佛殿經堂見佛像,則必須禮拜。拜時當默念偈云:「天上天下無如佛,十方世界亦無比,世間所有我盡見,一切無有如佛者。唵‧嚩日囉‧斛。(三遍)」(凡偈文祇念一遍,凡咒語須念三遍。以下例此。)
凡入佛殿經堂,不得攜帶器物,除佛經像及供佛物。入內不得東西顧視,必於禮拜後,始可抬頭瞻仰。默念偈云:「若得見佛,當願眾生,得無礙眼,見一切佛。」又須默讚云:「法王無上尊,三界無倫匹。天人之導師,四生之慈父。我今暫皈依,能滅三祇業。稱揚若讚歎,億劫莫能盡。」
凡在殿堂經行,必右繞,不得左旋(左右以殿為主。),三匝或七匝,皆須平視直行念佛。不得談世諦語言,即言佛法,亦勿高聲。不得笑,不得坐,不得涕唾,不得倚壁靠桌。若咳嗽,須以袖掩口。凡禮拜,必須從容,五體投地,精勤作觀,不得急落急起。教列七種禮,不可不知。(七種者:一、我慢禮。謂依位次,無恭敬心,心馳外境,五體不具,如擣碓然。二、唱和禮。謂心無靜想,見人則身輕急禮,人去則身惰心疲,蓋心散而口和也。三、身心恭敬禮。謂聞唱佛名,便念佛想,身心恭敬,精無厭怠。四、發智清淨禮。謂達佛境界,隨心現量。禮一佛,則禮一切佛。禮一拜,則禮法界,蓋諸佛法身融通故。五、遍入法界禮。謂自觀身心等法,從本以來,不離法界,佛我平等,今禮一佛,即禮法界諸佛。六、正觀禮。謂禮自佛,不緣想他佛,以一切眾生,各有平等佛性故。七、實相平等禮。謂上六種,有禮有觀,自他兩異,惟此一禮,無自他分別,凡聖一如,體用不二。故文殊菩薩云:能禮所禮性空寂云云。此七種前三名事禮,後四名理禮,學者常依後五種,不依前二。)
凡拜佛、拜塔、拜經、拜大沙門,皆須如此,下不重宣。
若於各處,遇見有佛像、佛經、或一佛字,在不潔淨處,急宜兩手捧持,安於淨處。若見他人對佛經像有不恭敬者,宜於二人共坐時,細細以正義勸之。凡佛像,不得安於臥室內;若安臥室內,則須常坐不臥,縱臥亦不得久臥。更不得並置溺器於臥室內,蓋像在即如佛在也,安得不敬。
常見世人,於佛經義,則極其深慕讚歎,而於經像,則多視若尋常,以為佛法不在經像。殊不知敬佛經像,原為成就自己品行、德行。若於經像不敬,則其佛法妙理,又奚從來哉?是故無論何人,皆應敬佛經像也。(沙門中之不敬經像者,俟下文居庵章中再及。)
敬法第二
凡沙門、居士,讀佛經律,必焚香正坐,如見佛然。不得依靠,不得污手持經像。欲讀經,必先靜坐少時,默念偈云:「無上甚深微妙法,百千萬劫難遭遇,我今見聞得受持,願解如來真實義。」念完,方合掌舒經。讀經必字字理會義解,與心相應,不得草草涉躐。
凡讀經,須著方袍或長褂。桌上除經與香爐燈光外,不得置諸茶果雜物,即筆硯亦須另處置之。經上有塵,須用淨紙掃之,不得口吹。讀畢或休息,必將經籍關合端正。讀至何處,須用黃紙為條,夾入經內,露少許於頭,不得屈摺經角,不得狼籍。讀至中間,若生雜念,亦必將經關合,念去再舒。
若客來,或上座、同學來,俱應將經關合,然後言談。有經在案,不得談世諦語言,不得笑,不得高聲,不得涕唾。若咳嗽,須以袖掩口。若讀經稍有心印,俟讀畢後,另以紙筆記之,不得記於頭上。若書寫經律,須端楷正字,筆跡鮮潔,不得隨意草書,又不得前後參差脫訛。
凡諸經籍,應如法供奉。梵網經云:「若佛子…。常以七寶,無價香華,一切雜寶為箱囊,盛佛經卷。若不如法供養者,犯輕垢罪。」若經籍損壞,宜速修補,令恆常如新。
凡持經像,皆當兩手捧之平胸,不得隻手攜行。己持經像,不得向人作禮。並不得隻手作揖及合掌,但兩手捧經,齊眉一舉足矣!凡敬法,不僅敬經一門,即衣缽錫杖等亦同然。而無形無相之法尤多,茲不具列。
常見應赴緇流之經懺,多屬偽撰,縱有一二正經,亦爛碎污穢不堪。又近時諸新學家,見佛經淵博,亦間常取而觀覽。覽經時,非仰臥倚靠,則捲之若筒,斯之現象,俱非學佛者之所宜,更不應稱居士、沙門也。望諸同志極力勸之,免遭惡報。(應赴緇流:指應赴經懺之僧侶。「流」,徒輩。)
敬僧第三
凡沙門、居士,見諸長老、法師、諸大德時,須端身齊足正立,不得坐而不起。除誦經時、病時、剃髮時,及作羈身事務時。背後不得說長老、法師、諸大德過。不得單稱名字,當稱某某長老、某老和尚、某老法師、某某大師。若面晤時,更不得提出名字,但可單稱長老二字,或法師、或和尚。自則通稱學人。(羈:牽制,約束。羈身:身忙而無暇。)
凡往來書信亦然,不得稱「晚」及余、愚等。尊長老法師,當稱座下、杖下,不得稱方丈。若對尼侶,當稱大士、蓮下、蓮前等。見尋常緇侶,當稱某師,不得直呼名字。若問尊號,當云菩薩尊上下,不得云法名。蓋問法名者,係上座問後學也。而自己則稱後學,不得稱不慧、不才、不佞等。
凡沙彌、居士,(文中稱比丘、沙彌、居士處,即含有比丘尼、沙彌尼、女居士之意在內。以省文故,向下例此。)不得盜聽大沙門說戒,(文中單稱大沙門處,即含有長老法師之意在內。以下例此。)亦不得盜聽比丘誦戒經。
凡入僧室,無論何室,不得鹵莽闖入,須預先於門上彈指三下,內應則入,不應則去。入內,先向佛像前問訊,次向大德看經桌前,對桌問訊,蓋即是向大德問訊也。
凡見諸大德、長老、法師時,當如見佛,儀如前後說。即見尋常緇侶,亦須如見菩薩然,不得藐視。縱非好僧,亦應恭敬,以有沙門形相也。且其跡示,亦非肉眼所能盡窺。故常不輕菩薩見一切人,皆云:「汝等皆當作佛,吾不輕汝等。」即可知矣。居士見沙彌、比丘時,須起立。沙彌見比丘時,須起立。女尼見大僧時,須起立。而居士見比丘尼時,亦須起立。若見同等,端坐亦可。
凡拜諸大德,惟於坐時、立時可拜。若大德正在坐禪、經行、飯食、剃、浴、息眠等時,則不得拜。若閉戶,須入戶拜,不得戶外拜。凡問佛法,當整衣禮拜,最少亦須問訊,合掌正立,(若命坐則坐。)澄心諦聽,思惟深入。大德之語未了,不得急語急問。凡僧尼有過,由大沙門於自恣時舉之。居士不得舉沙門過,背後言亦然。(自恣:即指自恣日之謂也,亦即是結夏安居之竟日也。)
凡途中遇諸大德,宜預先側立,俟大德過再行,不得彼此互進。凡同行,當讓大德前行,並代大德攜物。凡坐位,當讓大德上坐,坐席亦然。凡見諸大德,不得叉腰。不得搖臂搖身。不得蹲坐。不得跳行。不得走行,除急務。不得纏頸覆頭,除病。不得左右顧視。不得高處立。不得戲笑。餘如律中所明,文繁不錄。(走行:急行。)
居庵第四
凡沙門居庵,於內外各處,宜灑掃潔,不得狼籍雜物。早晚鐘鼓宜分明,不得遲。庵前徑路須開闢,不得荒蕪。二時飯食須清潔,不得豐穢。佛殿經堂須時常抹掃清潔,除法器香燈外,不得安置雜物。供佛花果、淨水、飯食等,不得先以鼻嗅。非時,不得亂鳴鐘鼓、犍槌。佛龕佛燈皆須帳以玻璃,免受塵垢傷蛾,並時常抹潔令清心目。佛像金身宜恆如新塑,不得污垢難堪。
常見近俗小庵之僧侶,於自身則莊嚴不已,於佛像則斑剝難堪。佛殿塵高尺寸,掛像(俗云功德)隨處擱置,狼籍不堪見聞。斯之現象,即袈裟下失卻人身者之所為。望諸來哲,各宜勉旃。
曉夕應恒常念誦,不得間歇。佛前香燈須鮮明,不得間斷。款待賓客須有禮,不得憍。訓徒有時,不得怒罵。不得畜養雞鴨豬貓。不得藏刀鎗、銃炮、鉤網等一切害物傷慈之具。不得寄住女流(尼庵反是)。不得逢人募化。不得作應赴法事,若真善信家,萬不得已則往。否則,除自來庵中,然亦不得以為常業。(憍:驕慢。:同「慆」。)
凡僱工匠,須預先於定工日說明吃素,戒殺念佛,無葷酒,乃至不得歌唱笑罵等事。當多給工貲,以代各項。庵外不得植桃李果樹,免招口舌。
不得食五辛。不得種五辛。不得邪命自活。梵網經云:「若佛子,以惡心故,為利養販賣男女色,自手作食,自磨自舂,占相男女,解夢吉凶,是男是女,咒術工巧,調鷹方法,和合百種毒藥、千種毒藥、蛇毒、生金銀毒、蠱毒。都無慈憫心,無孝順心。若故作者,犯輕垢罪。」(五辛:五種有辛味之蔬菜也。即大蒜、茖蔥、慈蔥、蘭蔥、興渠是也。此五種辛、熟食發婬、生啖增恚。又曰「五葷」。)
庵中除警策語聯外,不得多掛字畫。凡有諸莊嚴具,當供之於佛殿經堂,然亦不得過於華麗,要之既名曰庵,當以清潔樸素為主。又不得廣蓄錢穀、衣服、珍重寶物,免人希望。有則宜於荒年施諸貧乏。不得恒以錢穀借貸,生富庵名譽。不得以銀錢、葷酒,結交地紳,及諸無賴。不得與教讀文人,酬答詩文。不得與鄰近貧乏,生諸嫌舌。若逢饑歲,或嚴冬及哀喪等事,當隨力周濟之。
不得與民家結拜父母兄弟姊妹。不得彼此互送盒禮,與民家往還,送他庵亦然,除供養長老。不得送花果與民家。不得與民家賀慶,除喪弔而庵中亦不得時有慶事。
若佛菩薩聖誕,當聚眾演說佛法,送佛書。不得收幼稚徒眷。無極大事,不得託人向豪貴家化緣,及求誦經懺等。不得停學塾。不得停閒人、歹人,除養病者。其養病者,須時與說佛法因緣。不得琴棋歌唱。
不得談政事、戰事、訟事、民間是非,及一切世諦等事。無事當聚徒眾、同參、工人等,談佛法因果。不得受寄女流衣物(尼庵反此)。不得放火焚燒山林等處。梵網經云:「若佛子!以惡心故,放大火燒山林曠野,四月乃至九月放火。若燒他人家屋宅、城邑、僧坊、田木,及鬼神官物、一切有生物,不得故燒。若故燒者,犯輕垢罪。」
右章雖僅指沙門言,然將來居士,亦必有居庵者,當例此施行。
事師第五
凡沙門事師,當悉照威儀門第二、第三兩章習之,此不重述。居士事師,此際實行者似寡,且暫不空言。蓋事師即侍奉師長也,即有一二皈依信徒奉侍長老。亦可照『威儀門事師章』習行,故不必重述。(寡:少,稀少。)
事親第六
凡沙門、居士事親,不專在晨昏定省、溫煖飽食,而在令其脫離輪迴苦海,故與儒禮多有不同。
學佛者見父母,須端身正立或正坐,不得倚靠。並默念偈云:「孝事父母,當願眾生,善事於佛,護養一切。」宜時以佛法因緣奉告,並託相熟善友以佛法勸,令種善根。若素無信仰,則遇有機緣方告,如病痛、災難、哀慟等。
若父母需葷酒,則宜哀跪告曰:「兒持佛戒,葷傷生物,酒昏心性,不得自食飲,不得與人食飲。惟願我親,全兒戒行,並全我親德行,又全眾生物命云云。」如此哀求,未必定要辦也。凡壽誕喜慶,必須以正理說明,依佛法行為,免傷生物。
若壽命將終,宜預先早早以淨土樂境現象聞之。若命終時,宜預先通告家人,勿生悲哀。喪禮悉依下文舉行。縱難盡爾,亦須不傷生物為要。凡見叔伯尊長,亦宜端正,並曉以佛法因緣。
居家第七
居士居家,雖不能盡行佛事,然亦當不造新殃為要。常默念偈云:「菩薩居家,當願眾生,知家性空,免其逼迫。」若教妻子,初宜恆談因果,次以佛法廣大諭之,次以淨土樂境示之。恆默念偈云:「妻子集會,當願眾生,怨親平等,永離貪瞋。」若妻子稍信,則以五戒戒之。家中兒女最易教化,宜以淺近佛書與讀,並時常解說,令其深入八識田中。又當於淨處或樓上設一經堂,莊嚴清潔,以便早晚拜誦。而兒女及鄰人親眷見之,亦發善信。每上樓時須默念偈云:「上昇樓閣,當願眾生,昇正法樓,徹見一切。」
凡僱工人,宜預先於定工日,說明念佛戒殺戒酒,又不得淫詞歌唱等。而居士自身,則時常威儀皎潔端正,不怒不罵,不飲酒,不失言,不兒戲,不琴棋博奕,不親女色。遇眷屬不法,亦不得時常怒罵,須教誡有時。
凡諸慶事,則須以其錢財布施貧乏。於布施時,默念偈云:「若有布施,當願眾生,一切能捨,心無愛著。」即請人或自己演說淺近佛法及因果等事。
嫁女不必厚奩。可以錢財付之婆家,預先說明,或立據約,曰:「此項財產,每歲息金,以若干歸女用,以若干由女印送佛經,或行慈善等事。」娶媳亦不得厚索嫁奩。喜期至,則聚會親鄰,席以素餐,講說佛法,施貧送書。(奩:音:古代盛放梳妝用品的器具。)
若家富有餘,則自當儉用如常人,餘者以之作慈善公益,宣揚佛法,莊嚴佛寺。若甚富,則以其財產付之善友,公共建居士叢林,精舍學院等,及作永遠賑荒恤孤養老,修橋補路,宣揚佛法事。
按濟眾一項,務宜斟酌,切勿致人怠惰。昔敝鄉有一富室,私捐巨產入祠,令房族人等,每歲得穀若干。厥後其族人盡待其穀度日,不作事業,又憍慢異常,久之皆無術謀生。如是盜賊百出,今則無法可救。古所謂以仁術得不仁之果者,即此類是矣。故布施一項,切須量其受施者不造惡業為要。否則不如以之盡弘佛法,感化人心,致世界清平,則其功德尤為巨矣。(祠:家,家族祭祀祖先的廟堂。)
家中不得蓄刀鎗、銃炮、鉤網等一切害物傷慈之器具。凡與親戚彼此送禮,當預先說明,改葷腥為布帛或他物。
待客第八
凡沙門、居士待賓客,除最初問答來意外,厥後當概以佛法因緣及善惡因果等語客,免談政事、戰事、訟事及世間一切無益雜話。並恆於堂中貼一告白,曰:「吾家學佛,不談世事,不用葷酒,不敢歌唱,不傷生物,不用卜筮,不問相命,不奉邪教。恐慢賓客,特此預告。」凡待客飯菜,須用素餐,不得殺雞宰魚。萬不得已,(如父母、兄弟,尚未深信佛法之類。)買市中不見殺、不聞殺、不疑為己殺之肉陪之。(此專指居士言,若沙門則此亦不能開。)待客如此,待工匠亦然。(多與工資可也。)
凡陪客遊觀,宜先至經堂觀佛經像,次至林園堂閣等處觀之。此外,恆於各處張貼經中之覺世語句,而堂中之屏聯亦須用經中之覺世語。客若有所需,或請覓事求情等,當乘機告曰:「君能念佛戒殺,行佛法否?」能則與為,不能則否。(凡施貧乏亦然。)凡言談,不得自讚毀他。不得兩舌,起人是非。不得陪客琴棋歌唱及博奕等事。客去時,則以經書念佛珠等贈之。(覓事:尋找職業工作。)
若見長老、法師、諸大德來,當禮拜迎接,更命子女徒眷等,一一禮迎。去時亦當禮拜送之。梵網經云:「若佛子!見大乘法師、大乘同學、同見同行,來入僧坊、舍宅、城邑,若百里千里來者,即起迎來送去,禮拜供養。日日三時供養,日食三兩金,百味飲食、座、醫藥,供事法師,一切所需,盡給與之。常請法師三時說法,日日三時禮拜。不生瞋心、患惱之心,為法滅身,請法不懈。若不爾者,犯輕垢罪。」
讀書第九
凡沙門、居士讀書,宜分別邪正偏圓。凡世之命書相書、兵書、卜筮書、輿地書、仙道書、天文書、圖讖書,乃至外道濟公降乩、爐火煉丹、黃白、神奇鬼怪、符水、西遊封神、偽傳才子,及近時各類小說等書,皆不得閱。雖佛經亦須辨其真偽,即屬正經,亦不得先取應赴道場經懺習學。
若智力有餘,為欲知內外教深淺者,則可翻閱中西宗教、子史、哲學等書,然亦但可涉躐,不得生習學想。若佛經早已洞徹,發心廣度眾生,欲逗眾生機緣,非明瞭彼書不可者,斯亦稍可涉躐群書。然判斷是非曲直,則須以佛經為標準。其未成年之幼童,不能不知國民之普通學者,不在此例。
為官第十
居士為官,不得為國使會合戰事。梵網經云:「若佛子!不得為利養惡心故,通國使命,軍陣合會,興師相伐,殺無量眾生。而菩薩尚不得入軍中往來,況故作國賊!若故作者,犯輕垢罪。」
又不得非法制限。如梵網經云:「若佛子!皆已信心受佛戒者,若國王、太子、百官、四部弟子,自恃高貴,破滅佛法戒律。明作制法,制我四部弟子,不聽出家行道,亦復不聽造立形像、佛塔、經律。立統官制眾,使安籍記僧。菩薩比丘地立,白衣高坐,廣行非法,如兵奴事主。而菩薩正應受一切人供養,而反為官走使,非法非律。若國王、百官好心受佛戒者,莫作是破三寶之罪。若故作破法者,犯輕垢罪。」
夫居士為官,既有勢位,自當廣行法化。可佈告曰:「某某學佛,不食葷酒,不赴酒筵,不受私賄,不抑是非,不妄賞罰。凡爾軍民,悉應備知。」於辦案時,俟彼此對訊曲直後,即以佛法前因後果為之開導,並勸示今後宜知果報,依佛法國法作安善良民。凡見客時,除問答來意外,悉以佛法語客。署中人員,當於每星期晚間,以佛法因緣開導,各員無不奉行,並能免其詭詐。凡軍官對於兵卒,亦須如此,一則令心志純一,一則免擾國民。凡上級官對下級官,更好於受職之先,詢其能依佛法行否,能則與職,否則不授。凡出巡,或出外辦案,見其有可教者,即以佛法教之。對於紳商,除示國家社會正務外,悉與之談佛法並贈佛書,彼無不奉行。
凡在任時,宜勸地方多辦慈善公益。卸任時到,宜預先撰一學佛文,散布地方,若辭行然。任中正俸除應用外,當以之印送佛書。蓋人生在世,祇要能行己之志願,不必以財產授之子孫,子孫有能,自必能謀正業。否則,授以財產,反遺害子孫。試觀世之因受先人遺業,而怠惰廢業,敗家亡身者,可勝數哉?
或謂學佛者為官,若遇有應處死刑之罪犯,又奚如哉?答曰:「遇應處死刑者,若稍有可援之處,改處無期徒刑可也。萬無可援之處,雖處死刑亦不傷慈。蓋除一惡可全百善,並可以警一切。」(但於臨刑之先,必須對彼講說因果、佛法及淨土等事。)昔佛於過去世中,遇一惡人,捆綁百善將殺,佛見不忍,乃自願捨身還報,即將惡人殺之,救全百善,斯實一大慈也。何可以婦人女子之慈,擬佛法哉!更好處以徒刑,而自則時臨監獄,講演佛法,痛哭悲泣,懇切至極。如近年浙江各監獄之宣講佛法然,斯則眾犯無不受其化矣!
經商第十一
居士經商,既無大勞,又極自由,正好依佛法行事。但不得賣假貨,不得二價值,不得二斗秤,不得瞞關稅,不得欺老小。不得營屠業,不得營酒業,不得營戲妓業,不得營雞魚等生物業。不得販賣男女奴僕,不得販賣刀網等傷生之具。
凡請幫工,須預先說明依佛行為,否則不僱。凡教商徒,恆以佛法開導,可藉免偷瞞欺哄。凡諸貨物,當記一顯明號碼,不得折扣。客如不受,任其去不得生忿恨。貨到無本,不得生貪圖。貨壞廉售,須明示,不得遮蔽。不放賬不負債,心地自然清淨。不蔽偽,不欺哄,性天亦極明顯。果能如此,雖經商亦不為貪。
務農第十二
居士務農,不勞心思,正好依佛而行。惟當細心鋤挖,不得傷蟲蟻。若偶有誤傷,當即念佛念往生咒,助其往生。回家後,當於晚間向佛前懺悔,免其再誤。
凡下種時,應念偈云:
「種無情物,當願眾生,種諸善根,萌菩提芽。」
凡芟草時,應念偈云:
「芟諸亂草,當願眾生,除諸煩惱,證淨法身。」(芟:音姍,剪除雜草。)
凡鋤草時,應念偈云:
「吾今鋤草除惡業,一切眾生自迴護,若於鋤下喪其形,願汝即時生淨土。唵‧逸帝律尼,莎訶。(三遍)」
凡收穫時,應念偈云:
「收此稻粱,當願眾生,福慧兩足,受淨法樂。」
若逢乾旱,宜於家中誦《請雨經》或《華嚴經》。若植森林,載諸荊棘,應念偈云:
「植此森林,當願眾生,除瞋恚心,長菩提樹。」
凡催耕牛,不得打罵,應教云發菩提心。家有子姪,應常教誡,不得打魚撈蝦,自亦不得遊獵,不得放火焚燒山林同前。
司工第十三
居士司工,工貲既定,無他希望,正好依佛行持。惟身手皆宜勤作,心地恆應光明。凡念佛持咒,參禪作觀,於勞動中正好用功,蓋身手已成習慣。如縫織等,雖不注意於事,亦不失手傷物。惟有一種須用意者如配藥、裁割等,則不能如是,斯可於曉夕行之。觀夫世之易於專心者,莫過於司工人,蓋無多深慮也。(司工:職掌工作。曉夕:早晚。)
凡聚眾工作時,如採茶、採菱、捲棉等,皆可於中言談佛法及念佛等。若工司甚群,最好結社念佛,聯絡感情。久之,主人見其忠良,亦心因之而受感化。余在杭州,見杭之婦女同堂工作,皆同聲念佛,聞之敬佩不已。常見他鄉風俗,往往以婬詞歌唱為樂,殊非仁俗,望各處同仁,在在提倡,如杭之所行,則雖惡鄉,亦必化為仁里矣!(工司甚群:此指工人甚多。)
作務第十四
凡沙門、居士作務,不得眾勞我逸,不得人難我易,不得人多我少。不得人前我後,故意延挨。不得人重我輕,除力不及。不得遲早失時。不得糊垢污穢。
凡物當珍重,不得隨意棄擲。凡洗菜,當三易水。凡汲水,須先淨手。凡用水,須諦視有蟲無蟲,以密羅濾過方用。若嚴冬,不得早濾水,須待日出。凡燒灶,不得燃腐薪。凡作食,不得帶爪甲垢。
凡棄惡水,不得高手當道揚潑,當離地四五寸,徐徐棄之。凡掃地,不得迎風掃,不得聚灰土置門扇後。洗內衣,當拾去蚤虱方洗。夏月用水盆已,須覆,蓋仰則生蟲。不得熱湯潑地上。一切米、麵、蔬菜等,不得狼籍,須加珍惜。凡洗手及諸務,皆當默念偈云如左:
洗手偈:「以水盥掌,當願眾生,得清淨手,受持佛法。唵‧主迦囉耶‧莎訶。(三遍)」
洗面偈:「以水洗面,當願眾生,得淨法門,永無垢染。唵‧(口+藍)‧莎訶。(二十一遍)」
漱口偈:「漱口連心淨,吻水百花香,三業恆清淨,同佛往西方。唵‧憨。唵‧罕‧莎訶。(三遍)」
洗腳偈:「若洗足時,當願眾生,具神足力,所行無礙。唵‧(口+藍)‧莎訶。(三遍)」
嚼楊枝偈:「嚼楊枝時,當願眾生,其心調淨,噬諸煩惱。唵‧阿暮伽,彌摩隸,爾嚩迦囉,僧輸馱你,缽頭摩,俱摩囉,爾嚩僧輸馱耶,陀囉陀囉,素彌麼犁‧莎嚩訶。(三遍)」(今人用牙粉,不若用楊枝其利益尤大。)
浴佛偈:「我今灌浴諸如來,淨智莊嚴功德聚,五濁眾生令離垢,同證如來淨法身。」
右各務,皆不得以湯水濺鄰人。
禮誦第十五
凡沙門、居士念誦,須一字一字連連接繼,一版同音,不得每句間歇,不得高低失中,皆須梵音,不得怪音異韻。其中法則,須預先向諸大德前久久習學,不得羞慢不問。若唱梵唄,更須精習,不得臨時失儀。蓋若不習學,致同誦者動念也。凡鳴法器,不得輕重失音,不得亂鳴法器。凡念誦,不得東西顧視。凡經行,不得前後遠隔近擠,不得左右偏曲,不得沿路涕唾,須預先以巾安袖內,以便拭涕藏涎。凡禮拜,須齊起齊落,不得先後。凡問訊,須曲腰至半,不得過與不及。凡合掌,不得十指參差,不得中虛,須平胸高低得所,不得將指籤鼻。禮誦畢,須次第魚貫而出,不得先後。(籤:插入。魚貫:前後有序。)
坐禪第十六
凡沙門、居士坐禪,先須鬆去衣帶襪帶,肅清衣服,以軟物為坐(衣+敦)。坐定,默念偈云:「正身端坐,當願眾生,坐菩提座,心無所著。唵‧則囉,阿尼缽羅尼,邑多耶,莎訶。(三遍)」然後以左足安右腿上,復以右足安左腿上(名跏趺坐),或安下(名半趺坐)。次以右掌安左掌上,仰掌向上,以兩拇指面相接。坐時腰須直豎,脊背如壁,頭少俯,令領與頸觸為度。唇齒相著,兩目微開,觀心下視,正身端坐。不得偏斜,不得移動,不得靠背,不得鼾鼻。坐定後,或數息或持咒,或念佛或作觀,或習定或參話頭,由各人自擇,其法甚多,不在此列。
下坐時,須先開目,以手掌摩擦面門數下,次將身體略略移動,然後將足放下,起立將衣肅清,又平坐少刻,方起立而行。若與眾同坐,非鳴磬,不得先開目。坐中咳嗽呵欠,皆須以袖掩口。
受食第十七
凡沙門、居士受食,須先合掌,作五種觀想:「一、計功多少,量彼來處。二、忖己德行,全缺應供。三、防心離過,貪等為宗。四、正事良藥,為療形枯。五、為成道業,應受此食。」食時不得語言,若有客在坐,但應諾而已,食後再說明。不得笑,不得太緩太速,不得身伏桌上,不得跋足。不得蹲坐,須端身正坐。
不得以食與鄰人及摘與狗。不得皺眉厭惡食。不得彈爪頭屑物觸鄰人。不得噴食觸鄰人。不得嚼食有聲。不得使碗筷羹等有聲。食中有蟲螘,宜密掩藏之,勿使鄰人見。如挑牙,當以袖掩口。不得見美味生貪心恣口腹。食中有穀,去殼食之。不得食五辛。不得大摶食。不得大張口待食。不得摶食遙擲口中。不得遺落飯食。不得頰食,不得食。不得以舌舐食。不得手把散飯食。不得污手持食器。桌上不得碗筷狼籍,須排列齊整,不得使湯菜蔓筵。食訖,不得以指刮碗缽食。不得含食語而起行。非在齋堂隨眾食,須自添食,不得令人接碗,除自係尊長或老病,作客亦然。(摶:以手捏食物成團狀。頰食:吃飯兩頰鼓起。)
右但專指尋常桌上受食而言,若在叢林齋堂隨眾食,則當依威儀門第五章習行,此不重述。
睡眠第十八
凡沙門、居士睡臥,不得仰臥、覆臥、及左臥。當以右掌枕頭,左掌搭膝,右而臥,名吉祥臥。又宜獨榻,不得與人同榻,雖居士自己夫婦亦不應恆。臨睡時,不得多用思想,想則睡不能眠。當先靜坐一小時,默念如下偈文,坐疲方睡。不得脫裏衣睡。不得笑語高聲,宜默念如下偈文。若夢遺有偶,斯係持戒心未堅所致,故持戒念應堅也。天未曉,宜早覺,起而靜坐一小時,方下榻出舍。其中所歷,皆須默念如下偈文,以防散亂,增長菩提。凡攜溺器,不得從聖像前法堂前經過。
座偈:若敷座,當願眾生,開敷善法,見真實相。
寢息偈:以時寢息,當願眾生,身得安穩,心無動亂。(觀阿字二十一遍)
早覺偈:睡眠始寤,當願眾生,一切智覺,周顧十方。
聞鐘偈:聞鐘聲,煩惱輕,智慧長,菩提生,離地獄,出火坑,願成佛,度眾生。唵‧伽囉帝耶‧莎訶。(三遍)
著衣偈:若著上衣,當願眾生,獲勝善根,至法彼岸。著下裙時,當願眾生,服諸善根,具足慚愧。
束帶偈:整衣束帶,當願眾生,檢束善根,不令散失。
下榻偈:從朝寅旦直至暮,一切眾生自迴護,若於足下喪其形,願汝即時生淨土。唵‧逸帝律尼‧莎訶。(三遍)
舉足偈:若舉於足,當願眾生,出生死海,具眾善法。唵‧地利日利‧莎訶。(三遍)
出舍偈:從舍出時,當願眾生,深入佛智,永出三界。
入眾第十九
凡沙門、居士,入大眾中同住同行,不得爭坐位。眾中有失儀者,當隱惡揚善,不得昧他人之勞,顯己之功。凡睡不得在人前,起不得在人後。
凡洗面,不得多用水。擦牙吐水,須低頭引水下,不得噴水濺人。不得高聲鼻涕嘔吐。不得於殿塔、淨地、淨水中涕吐,當於僻處。手中有物,不得隻手作合掌式揖人。不得多笑,若大笑及呵欠,當以袖掩口。不得急行。不得將佛燈私就己用。若燃燈,當以玻璃或紙覆罩,勿令飛蟲投入。不得聞呼不應,凡呼俱宜以念佛應之,不得云、云啊。
自身衣服,不得異彩特色,須青、灰、木蘭。著長褂短衫,須雙手垂下。著方袍,須兩手合於胸下。不得扛腰行立,不得扣背合手行立。凡行住坐,皆不得倚靠。不得以缽挂杖頭,置肩上行。不得攜手在道行。須當束縛褲襪,不得放逸自便。不得閑走,不得多言。不得拖鞋有聲。(木蘭:木蘭樹皮所染色,赤多黑少。)
不得私取三寶常住物自用。不得談非佛法事。不得因小事爭執,若大事難忍者,須心平氣和與之論辯,不依,則他行。動氣發麤,非佛子矣。凡見他人禮佛,不得向彼頭前經過。人看經,不得向彼案前經行。
凡聽講,宜早至。整理衣服,兩手捧經,平視直進,坐必端嚴。不得大咳嗽,咳嗽須以衣袖掩口。聞法,須聞而思,思而修,不得專記名言,以資談柄。不應入耳出口,若有疑問,須於講畢後,捧經至法臺上案邊,向上問訊,然後方申疑問。問答畢,又問訊而下。
凡圍爐,不得彈垢膩入火中,不得烘焙鞋襪。凡息燈,須問他人更用否,不用,須撥息之,不得口吹。房中有人睡,不得打物作響,及高聲語笑。
凡入浴,脫衣著衣,須安詳自在。須先小解。不得以湯水濺鄰人。不得受人擦背。不得共人語笑。不得恣意久洗,防礙後人。浴時當恒默念偈云:「洗浴身體,當願眾生,身心無垢,內外光潔。唵‧跋折囉惱迦吒‧莎訶。(三遍)」
凡入廁,欲大小便當即行,莫待內逼倉卒。須換鞋,不得著淨鞋入廁。入廁當三彈指,使內人知,不得促迫內人出。已上須默念偈云:「大小便時,當願眾生,棄貪瞋癡,蠲除罪法。唵‧狠魯陀耶‧莎訶。(三遍)」
不得持草畫地。不得低頭視下。不得努氣作聲。不得隔壁共人語。不得唾壁。出入逢人,不得作禮,宜側身避之。不得沿路行繫衣帶。若小解,須撩起衣服,不得著方袍小解。(小解亦須默偈)便畢,當澡手,未澡手不得持物。
看病第二十
凡沙門、居士,見疾病人,須時看護之。梵網經云:「若佛子!見一切疾病人,常應供養,如佛無異。八福田中,看病福田,第一福田。若父母、師僧、弟子病,諸根不具,百種病苦惱,皆供養令瘥;而菩薩以瞋恨心不看,乃至僧坊、城邑、曠野、山林、道路中,見病不救濟者,犯輕垢罪。」
看病時,須默念偈云:「見疾病人,當願眾生,知身空寂,離乖諍法。唵‧室哩多,室哩多,軍吒利‧莎訶。(三遍)」念畢,以善言安慰病人,勸其多念佛。若有所需,宜竭力辦與之,除不宜者。
寂居第二十一
凡沙門、居士,寂居寮房內,尤宜嚴肅,不得放逸自便。不得獨食,除老病。不得吃煙酒。於衣缽行李外,不得辦精緻玩器,圖其美觀。不得製絲類衣服,不得製獸皮衣服,除極寒地。昔有高僧,周年著一緉鞋,近時亦有一納終身者。故凡佛子,皆應淡泊。
不得置彫彩大。室內除一榻一桌凳外,不得廣置多物。不得掛字畫,除警語座銘。不得赤身赤背。不得晝寢。不得修習外道功夫,不得習拳術。不得習圖畫,除畫佛像等。不得儲寄財物、珍寶等。剃髮時,須默念偈云:「剃除鬚髮,當願眾生,遠離煩惱,究竟寂滅。唵‧悉殿都,漫多囉,跋陀耶‧娑婆訶
。(三遍)」
出外第二十二
凡沙門、居士,無事不得外遊。若因事出外,不得馳走,不得搖臂行,不得二人攜手行,不得數數傍視人物行。不得談笑行,不得男女或僧尼前後互隨行。不得與醉人狂人前後互隨行。不得故視女人,不得眼角傍看女人,女尼看男亦然。
凡逢尊長,須先立下傍。凡遇演戲、演幻術,及鬥爭、爭勝、喜慶、神會、博奕等,須端身直行,不得觀看,不得眼角傍看。凡遇官府及兵卒,須迴避之。凡見一切生物,應先慈念。梵網經云:「見一切眾生,應當唱言:『汝等眾生,盡應受三皈十戒。』若見牛馬豬羊,一切畜生,應心念口言:『汝是畜生,發菩提心。』云云。」
凡入市,不得坐酒肆。不得坐屠家。不得行柳巷。除菩薩自己所作已辦,發心特欲入彼教化者,不在此例。凡購物,無爭價值,不合值,不受可也。若已購就,雖貴亦不應退,令彼有恨生舌。若受辱,須方便避之,不得決欲申明。若受小兒戲罵,須直行,不得反詈。若聞有險厄之處,不得冒難遊行。若乘輿車,須多與辛力,勸其念佛。(反詈:反罵。辛力:車資。)
凡居士至人家,除問答要事外,不得繁言,不得多笑,當一心念佛。若彼知其學佛,特意來問,則須以正理廣答之,並開導善法,如念佛戒殺等。否則勿多示,但微微引之。若沙門至人家,或詣俗省親,俱如威儀門第十八章所明,此不重述。
凡入寺院,初進客堂,須云頂禮知客師,或當家師。見之即須禮拜(若自是比丘但問訊),然後問答。過門不得行中央,須緣左右邊行。緣右先右足,緣左先左足。不得無故登大殿遊行。若於大殿中禮佛,不得拜中央位。不得擅自鳴磬。若參觀各處,須有人陪之。不得隨意亂行,東觀西看,不得隨意出入。
凡入尼寺,不得一人單入。不得與尼屏處共坐。不得為尼剃髮。尼入僧寺亦然。尼見比丘須禮拜,比丘但問訊答之。尼見居士,但彼此合掌。
凡遠行,須偕善友,不得與不良之輩同行,雖近地亦然。凡佛子之遠行,無非求善知識決擇生死。不得觀山玩水,圖遊歷廣遠,誇示於人。
凡於途中所見,悉當默念《華嚴經淨行品》諸偈文(文多未錄)。凡見一切,皆當想其來之所自,去之所歸。其本體何在,由何化成,至何時而消滅。推之極底,必有所悟。凡從外歸,但可言途中所感悟之境界,不得誇張所見美麗及興趣。
務喪第二十三
凡居士家中,若遇父母或眷屬將終,當於未終之前,以人死歸處事,預告家人。並淨掃房室,焚香於內,全家念佛,恒以淨土風景語病者。若氣將絕,家人不必哀哭,家中不得愴惶,宜加功念佛,念至三五時後,方稍休息。若死者煖氣未盡,不得抹裝,並不得以手摩。煖盡,然後抹裝殯殮。不必燒公據焚楮錢。(公據:官票。楮錢:祭祀用的紙錢。)
客來則請之念佛,並面辭牲祭。若近地有淨戒沙門,當請來念佛誦經若干久。否則,居士自與眷屬,沐浴焚香,於堂中奉一佛像,自禮自誦尤嘉。蓋死者與親眷之心靈尤為接近,而親人念誦,尤其懇切至誠,不必依俗習決欲請僧道也。其次,張貼訃聞除照常式外,須加數語於空白處,謂:「寒家務喪,全遵佛制,不殺生命,不用葷腥,不化楮錢。如蒙唁弔,念佛香外,不敢他煩。」
若開堂祭,用儒禮亦可,但不得傷生為要。凡賓客夫馬,宜多給辛力,以代酒資。於開堂日,宜預先布一講堂,請能說佛法者於中講演若干時,賓客皆坐聽,家中眷屬席地聽。若無能講者,居士自講亦可。但死者若係居士之長輩,則居士不得自立臺上,須於臺下中央正立,向上言說。家人席地,悉作趺坐,令諸賓客咸生淨感。
又家中不得用鑼鼓喧鬧,須以法螺為號令,以笙笛和哀樂。門前懸一長旛,旛頭上用布或紙,紮一接引佛像,發引時,可執之前行。賓客送葬者,可不用白,悉於肩上安一蓮花,青紅綠白皆可,不必純白;若用白,則當於白帛上書南無阿彌陀佛六字,令見者多念佛助往生,途中遇弔者亦然。並預先印一淨土文詞,說明其理由。棺上悉安蓮華,中立接引佛像,以改其用白鶴之俗習。而長途中間亦稱佛號,如唱拜香歌然,但須長韻,合六字為一分鐘久,免其前後參差。送至山上,同聲念《阿彌陀經》一卷,稱佛號一小時方散。
住禪堂等第二十四
凡沙門住禪堂,及本書所未及之各則,均可照威儀門習行,茲不複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