明 交光大師 述
明京都西湖沙門交光真鑑述
蒲州萬固沙門妙峰福登校
寅三教其悟圓入一上二科。先以指根為結處。備示優劣而已。此科方以令其自悟最圓之根。但從一門修證也。故知此科更是下手切要處也。分二。卯一令驗六悟圓。又分為三。辰一本其欲證無生。
阿難。汝今欲逆生死欲流。返窮流根。至不生滅。
逆者。不順其流也。欲。即五塵。即名五欲。雖意所獨緣者。亦但五塵之影。此蓋六根流逸奔塵。而成無邊生死。是謂順生死流。旋根脫塵。逆之而不順之也。返窮流根者。謂從淺至深。務令生死源竭也。其實六根既為煩惱根本。即是生死深源。至無生滅者。妄窮真現。證極真寂滅理也。按後觀音圓通入流忘所等。即逆生死流。聞所聞盡等。即返窮流根。寂滅現前。即至無生滅。
辰二令其驗六推詳。
當驗此等六受用根。誰合誰離。誰深誰淺。誰為圓通。誰不圓滿。
領納塵境為受。發作功能為用。六根皆具此二。故曰六受用根。諸誰字。正是令其推詳也。合。謂合中知。離。謂離中知。近性為深。遠性為淺。通滿一意。用具為圓通。用缺為不圓滿也。今詳六根。眼耳為離知。鼻舌身三為合知。意雖多離。而五俱意中。鼻舌身三亦屬合知。是則兼合。而非純離也。耳意所緣靜滅為近性。謂初旋耳根。即捨動入靜。靜絕喧亂。故近性也。纔旋意根。則離生入滅。滅無生起。亦近性也。眼鼻舌身所緣暗塞淡離為遠性。以暗則不明。塞則不通。淡則無味。離則不覺。皆於性靈遠不相似也。圓缺經文顯然。
辰三顯示圓通勝進。
若能於此悟圓通根。逆彼無始織妄業流。得循圓通。與不圓根日劫相倍。
此科結處雖顯勝進。而初文實欲其自悟。決擇一根而修也。上科本令其於六義中推詳。謂離合淺深圓缺也。而今但云悟圓者。語略也。蓋選根取離深圓。而捨合淺缺。今以六義推驗。則隱然惟耳根全當其選也。良以眼雖同為離知。而深圓不及也。舌雖同其圓滿。而離深不及也。意雖同其深圓。而純離不及也。然則離知近性圓滿三義具全者。惟耳根而已。故此文義當補云。若悟離深圓根云云。乃至得循離深圓通。與不離不深不圓之根日劫相倍。其義方全。但佛語影略。文雖省而意則具。最宜知之。後偈云。初心入正定。遲速不同倫。即日劫相倍之意也。織妄業流。即塵欲交結。流生死也。
卯二令入一解六。上科重一悟字。義含信解。此科重一入字。文兼修證。先須信解一最圓之根。然後從一根修進證入。所謂信解行證。因果相應。事略周也。分四。辰一舉前數量。
我今備顯六湛圓明本所功德。數量如是。
湛圓明。即第一決定中圓湛不生滅性。足顯前指根中之性無疑也。本所二字。明眾生現今本具。箇箇皆同。非由修行造作而然。意實雙兼統論與揀別二科之意皆本所數量也。
辰二令其擇修。
隨汝詳擇其可入者。吾當發明令汝增進。
問。悟擇何分。答。朗然無疑謂之悟。決定取用謂之擇。然但不與說破何根。且先令其自悟自擇。發明。即與其說增進之漸次也。增進者。即漸次修行功夫矣。故此科合下科屬修。
辰三出擇一由。又分二。巳一十方統論則無擇
十方如來。於十八界一一修行。皆得圓滿無上菩提。於其中間。亦無優劣。
此即如偈云。聖性無不通。順逆皆方便也。雖說如來實談本修因時最初方便。但因統論十方。則隨方之機。千差萬別。故諸門皆可入證。無優劣也。然文雖局界。而七大實亦兼該矣。問。後偈云。十方薄伽梵。一路涅槃門。指耳根也。此何通之。答。彼雖亦云十方。蓋取觀音一類之機。以觀音同機亦遍十方三界故也。今此十方。更是統論。不局一類之機。故有多門矣。
巳二此方就機故須擇。
但汝下劣。未能於中圓自在慧。故我宣揚令汝但於一門深入。
下劣。謂具足煩惱。四住尚紆。圓自在慧。則備達法門。頭頭可入。無復遲速之殊者也。此實深位方能。非初心入正定者可能也。故我下。正以結明擇一之由矣。問。觀音豈亦下劣之類。答。約今現位。雖是如來。而本其初心。亦從博地。且最初方便。雖諸佛亦皆各隨一方之機入一而已。豈止觀音乎。又阿難入一之後。則一入一切入。而圓自在慧當亦現前。豈終於下劣哉。出擇一由已竟。
辰四一入六解。
入一無妄。彼六知根一時清淨。
此科屬證。令一門而入者。即從一根而解也。恐阿難疑其但解一根。餘根尚縛。故結示以一解一切解也。按後圓通。則當以聞所聞盡為入一無妄。然一根返元。則六根解脫。由是而見所見盡。乃至知所知盡。即六根一時同淨也。夫上來六義推驗。耳根既已密示。且由悟而修。由修而證。則解結功夫大概已略周矣。開示解結一周已竟。
丑二因問重申委悉。此問不同後疑。蓋疑為信之不及。而辯定是非。問為解之不徹。而請益開示。故佛下答。但是足前示而更加詳明。與之增解。非與之斷疑也。分二。寅一阿難躡前發問。
阿難白佛言。世尊。云何逆流深入一門。能令六根一時清淨。
此問但從悟圓入一科中而來。且於悟圓科中。但問前半如何是流。如何逆之。於入一科中。但問後半如何惟令入一。如何便能解六。的明此之問意。方了後之答文。
寅二如來就問重申。重申者。不出前義。但以加詳之謂也。又分四。卯一申惑執尚深。此科一則出其不能頓了之故。二則明其欲流尚在。決當逆之。而方可至無生滅也。又分二。辰一直明我執未盡。
佛告阿難。汝今已得須陀洹果。已滅三界眾生世間見所斷惑。然猶未知根中積生無始虛習。彼習要因修所斷得。
須陀還。小乘初果也。此云預流。謂小乘從賢入聖。至一果方預聖流也。金剛經佛自釋云。須陀還名為入流。而實無所入。以不入色聲香味觸法。名須陀還。按此既出金言。而復與此經孚合之甚。宜惟取此。良以不入六塵。即逆生死欲流也。三界眾生世間者。以四住見思。皆界內所斷。非已出世間者所斷也。孤山曰。見諦所斷之惑。即八十八使也。修道所斷之惑。即八十一思也。○見。謂見道位中。蓋小乘初果屬見道位。初果方斷我執分別。而分別曰見。故此亦名見惑。即十使對三界四諦所疊八十八數。此是阿難初果已滅者也。根中虛習。即是思惑。所謂我執俱生也。根。即第八賴耶識。以相宗呼此識為根本依。積生若釋為多生。則似與無始相重。今釋積為種子。生為現行。虛習為習氣。即四使對三界九地所疊八十一數也。又當知根亦即是六根。但相宗唯目八法所成。故屬無情色法。此經直指根中六精心體。故即賴耶。是以後文觀音圓通根盡。即當七信四果也。要因修斷者。屬小乘修道位中所斷也。小乘以二三果屬修道位。方斷思惑。阿難未入修位。故猶未知所斷也。
辰二況顯法執全在。
何況此中生住異滅分劑頭數。
此中仍指根中。以離賴耶。諸惑無依也。孤山曰。生住異滅。即同體無明也。分劑頭數。謂初住以上。至於妙覺四十二品也。○同體無明。總攝法執中分別俱生微細之惑。所謂塵沙無明合為一住。天台目為界外見思是也。按起信論三細中之業相。是生相。三細之後二。六麤之前二。為住相。六麤之三四為異相。第五為滅相。而第六不與焉。疏釋四相義。以最初心動為生。以法執堅住為住。以內外人我為異。以周盡終極為滅。此約順流之相。若約逆斷推人。則十信覺於滅相。二乘三賢覺於異相。天台判圓七信齊於小乘極果。此與三賢配之恐非圓教三賢。而前言十信。亦似別十信也。再俟考之。初地至九地覺於住相。十地乃至如來覺於生相。理實如來方於生相現量親見。而法雲地。但是此相中發覺初心耳。故知此之四相。蓋取順流中從微至著。逆斷時自淺之深。通該五住以立。非取一剎那所具四相也。分劑頭數者。明數量極多。非二乘所測之境也。良以麤分四十二品。細分則應無量矣。此科大意答前汝問如何是流。即汝未斷之思惑。及塵沙無明別惑。是乃欲流尚在。所當逆斷者矣。申惑執尚深已竟。
卯二申一六由妄。此答問中後二義。如何惟令入一。如何便能解六。為答此問。故說此科。又曲分為六科。辰一雙以徵起。
今汝且觀現前六根。為一為六。
辰二別破二計二。巳一破計一。
阿難。若言一者。耳何不見。目何不聞。頭奚不履。足奚無語。
既言體一。即當用通。則計之為定一者。真妄計非實也。
巳二破計六。
若此六根決定成六。如我今會與汝宣揚微妙法門。汝之六根。誰來領受。阿難言。我用耳聞。佛言。汝耳自聞。何關身口。口來問義。身起欽承。
若言體六。即當用不相隨。今既相隨。則計之為定六者。亦妄計也。
辰三承明上義。
是故應知。非一終六。非六終一。終不汝根元一元六。
非一二句開說。非一終六。則一不可定也。非六終一。則六不可定也。且非一兩字。斷定之辭。終六者。即用不相通之意。此二字釋上非一之故。言由用不相通。所以決定非一也。非六兩字。亦斷定之辭。終一者。即用乃相隨之意。此二字釋上非六之故。言由用乃相隨。所以決定非六也。末二句結定雙非。以並遣一六之惑。切不可更添雙亦以成矯亂之過也。
辰四推原由妄。
阿難。當知是根非一非六。由無始來顛倒淪替。故於圓湛一六義生。
此根既非六而又非一。眾生惑之為六為一者。果何故哉。推究而言。根之本體。元非一六由無始來云云。顛倒即惑業。當論中三細五麤。淪替。即苦果。當論中第六麤也。圓則用具而本非一。湛則體一而本非六也。一六義生者。謂博地凡夫執之為六。淺解學者執之為一。而曾不達圓而非一。湛而非六之本真。復何一六之可得哉。
辰五判示當機。
汝須陀洹。雖得六銷。猶未亡一。
約孤山所引金剛經不入色聲香味觸法。此但六塵消歇。然根以了塵為用。塵既不入。則根之六用已即不行。又此但說用之不行。非即體盡。四果方能體盡。按後觀音圓通動靜不生。即此六銷。聞所聞盡。方當體盡。猶未忘一者。約孤山釋為執有涅槃不差。然不止初果。四果亦然。以彼道成。盡晦六用。為灰斷涅槃故也。此正所謂淺解學者執之為一也。然所以說此者。以凡夫執六。人皆知之。二乘執一。人或未達。故此判屬示之。以見與凡夫執六者。同一妄而非真耳。
辰六更以喻明。二。巳一舉喻。又三。午一從一成六喻。
如太虛空。參合群器。由器形異。名之異空。
虛空。喻圓湛之性。群器。喻六根之相。器異者。方圓長短等也。然器異本無干於虛空。因參合而遂謂虛空有異者誠妄也。
午二除六說一喻。
除器觀空。說空為一。
器未參合之先。無故而豈說空一。今因除器而後說一。斯亦對待妄立。非本真也。
午三真體無干喻。
彼太虛空。云何為汝成同不同。何況更名是一非一。
首二句。破正計也。因參器而說空為不同。不同即異也。因除器而說空為同。同即一也。此但徒有言說。而虛空豈為汝之言說而真成同與不同哉。此已將上一異雙遣也。末二句。防轉計也。更略一層。蓋上文因破異而復立為一。故一異已並遣矣。今恐因破一而復立非一。故此復加何況更名。所以重將一與非一復並遣之。舉喻已竟。
巳二合法。
則汝了知六受用根。亦復如是。
此須將喻中三科一一合之。初合從一成六喻云。彼圓湛性結滯六根。由根六而遂謂性六。殊不知根六本無干於圓湛。因結滯而遂謂性六者。固妄計也。次合除六說一喻云。銷六根而立性為一。殊不知根未結滯之先。無故而豈說性一。今因銷根而後立一。斯亦對待妄立。非本真也。末合真體無干喻。亦作兩節。先合破正計云。因結根而說性為六。銷根而說性為一。此亦徒言說。而圓湛豈為汝之言說真成一六之殊哉。此已將上一六並遣也。末合防轉計云。因銷六而立一。一六固已墮於俱妄矣。何況因破一而更名非一。則一與非一。愈妄無已也。意恐破二乘涅槃之後。而復有人計非涅槃。故重遣也。然此根性一六俱妄。何殊虛空之與器形乎。故曰亦復如是。此科大意答前問云。由此根性本無一六。所以一解而六即消也。申一六由妄已竟。
卯三申根結由塵。此科仍同首科答如何是流之問。而流相益加顯明也。分為二科。辰一別明。又分為六。巳一攬色成眼。
由明暗等二種相形。於妙圓中粘湛發見。見精映色。結色成根。根元目為清淨四大。因名眼體如蒲萄朵。浮根四塵。流逸奔色。
首四句。初成見精。上二句。單舉塵相。相形者。互顯也。下二句。正成見精。妙圓指性。妙。亦湛也。粘。染著也。粘湛發見。且言湛性被粘。而初發妄見。根未結也。中四句。次成勝義根也。上二句。表成勝義。見精。承上而言。即粘湛發見之見精。所映之色。即明暗等。所成之根。即內四大勝義根也。根成。則是顛倒從塵有見矣。下二句。檢異浮塵。根元者。表其為浮塵根之本也。目為清淨四大者。明其雖屬四大。而其相最為微細。聖目天眼方能見之。凡夫莫睹。非浮根所能比也。末四句。後成浮塵根也。上二句。定名示相。因名眼體者。因有勝義根為之本元。方成眼體。如蒲萄朵者。麤相顯著。凡夫共見也。此二句或可屬上勝義。既曰聖等可見。非無相狀。故表其如蒲萄。令不見者知也。若是。則體者謂能見之實體也。下倣此。下二句。檢異示流。浮根者。明其為麤浮之根。檢異勝義也。四塵。指其體也。即色香味觸。二根雖麤細有異。要皆以能成地水火風。所成色香味觸。八法為體。今於勝義說四大。浮塵說四塵者。就名而互影也。流逸奔色者。是乃聚見於眼。顛倒從塵發見。循色流轉。惟以色為所緣之境。二根分屬全依檇李。而但變其文耳。下五根大意。準此類推之。
巳二攬聲成耳。
由動靜等二種相擊。於妙圓中粘湛發聽。聽精映聲。卷聲成根。根元目為清淨四大。因名耳體如新卷葉。浮根四塵。流逸奔聲。
相擊者。互不相容也。卷。包攬也。與結意同。奔聲。即循聲流轉也。餘並準上。
巳三攬香成鼻。
由通塞等二種相發。於妙圓中粘湛發嗅。嗅精映香。納香成根。根元目為清淨四大。因名鼻體如雙垂爪。浮根四塵。流逸奔香。
相發者。互相引起也。納。吸取也。
巳四攬味成舌。
由恬變等二種相參。於妙圓中粘湛發嘗。嘗精映味。絞味成根。根元目為清淨四大。因名舌體如初偃月。浮根四塵。流逸奔味。
恬即是淡。無味之味也。變即五味之總。有味之味也。以無味有味相對而成兩端耳。參。雜和也。旋取曰絞。
巳五攬觸成身。
由離合等二種相摩。於妙圓中粘湛發覺。覺精映觸。摶觸成根。根元目為清淨四大。因名身體如腰鼓顙。浮根四塵。流逸奔觸。
摩。際交也。摶。攬取也。腰鼓俗名杖鼓。顙。腔也。細腰。而以革瞞其兩頭。狀似人身。
巳六攬法成意。
由生滅等二種相續。於妙圓中粘湛發知。知精映法。攬法成根。根元目為清淨四大。因名意思如幽室見。浮根四塵。流逸奔法。
不云意體。而言意思者。以意之浮根即肉團心。孤山所引正法念經。狀如蓮華開合是也。然在於身中。人不可見。故用思字。以明有思量處即意根所在也。如幽室見者。檢非日中所見。以前五根對塵實體。共見明了。如日中之見。意根對塵獨影。自見隱暗。如幽室見物也。此亦但狀其知體。非象其浮根也。形擊結卷等字。但是變文。無大差殊。不必過於分析。別明已竟。
辰二總結。
阿難。如是六根。由彼覺明有明明覺。失彼精了。粘妄發光。
孤山曰。由彼覺明。真明也。有明明覺。妄明也。迷彼真明。故云失彼精了。成此妄明。故云粘妄發光。○此雖推重無明。再研經意。惟重粘妄二字。即染著於塵之謂也。粘妄發光。即先見精等初成。然後攬塵以結諸根。此染塵為成根之本。是以下科一忘塵而結自開也。三申根結由塵已竟。
卯四申塵忘結盡。此答問中第二意如何逆之。斯正教以逆之之法。所謂下手功夫也。良以奔塵既即為流。而忘塵豈不是逆乎。分二。辰一正申解結以酬問。又二。巳一統論離塵無結。
是以汝今離暗離明。無有見體。離動離靜。元無聽質。無通無塞。嗅性不生。非變非恬。嘗無所出。不離不合。覺觸本無。無滅無生。了知安寄。
此猶泛論離十二塵元無六根結體。非正教脫塵之功。功在下科。無有見體者。無聚見於眼。結滯為根之妄體也。非是並其照用自在之常體而俱斷滅也。餘五準此。此處看得明白。下文方知。阿難為謬解妄辯。此若不了。下文徒信佛語。而阿難之難終不能解也。
巳二正教脫一盡五。此中方是教以脫盡功夫分三。午一離塵。
汝但不循動靜。合離。恬變。通塞。生滅。明暗。如是十二諸有為相。
不循。即是旋根不復奔塵功夫。此以耳身舌鼻意眼為序者。佛言隨便自在。無他意也。有為屬生滅法。十二塵相皆生滅法。故云諸有為相也。夫一大功夫。惟在不循二字。所謂簡則易能。真圓頓上乘也。但學者珍重而勿輕忽。方能得其力矣。
午二脫一。
隨拔一根。脫粘內伏。伏歸元真。發本明耀。
首句言非是教汝六根齊拔。但當選一圓根。旋倒逆流以拔之。此與後觀音意同。脫粘即是忘塵。內伏即是盡根。伏歸元真。即是歸一精明。發本明耀。即是心光融洩矣。
午三盡五。
耀性發明。諸餘五粘應拔圓脫。
此即一根若返元。六根成解脫。所以答前入一門而六根一時清淨之問也。正伸解結以酬問已竟。
辰二兼成二妙以證驗。前科已盡正答。此復明其勝妙。令其決定趨進也。伏問意云。未審六根淨後。有何利益。故復答此。然亦因如來初開義門。元為哀憫二乘。於菩提心未得自在。故此明解根之後。當得大自在也。又前科屬修門。此科屬證門。以二妙即所證圓通境界爾。分二。巳一情界脫纏成互用妙。情界。即正報根身眾生世界也。前文佛云。由此無始眾生世界生纏縛故。故此先明情界脫纏也。又二。午一先以示妙。
不由前塵所起知見。明不循根。寄根明發。由是六根互相為用。
首二句。外不由塵也。知見。舉意眼而該餘四也。由塵起見者。如眼因空明而後見等。今心光遍照。則塞不能礙。暗不能昏。豈假外緣。所謂不由前塵起知見也。次二句。內不循根也。明不循根者。照用遍周。不用勝浮二根也。寄者。權假之意。寄根明發者。但權假二根示為照明之相。而實不全由也。故佛菩薩之視。不俯仰。不迴轉。蓋由不全用根故也。設隨世相。亦權假表法。非真也。末二句。結成互用妙也。由是者。因此外不由塵。內不循根。根塵雙脫之故。方成此妙也。互用者。如眼能聽。耳亦能見之類是也。良以心光既遍。六用皆周。故六門互通。理之自然矣。孤山所謂似如法華真如華嚴者。當取於真。蓋此妙由於無漏性發。非同法華尚假果報之力故也。斯於眾生世界無復縛礙。而內之根身既已得大自在矣。
午二證不循根。
阿難。汝豈不知今此會中。阿那律陀。無目而見。跋難陀龍。無耳而聽。殑伽神女。非鼻聞香。驕梵缽提。異舌知味。舜若多神。無身覺觸。如來光中。映令暫現。既為風質。其體元無。諸滅盡定得寂聲聞。如此會中摩訶迦葉。久滅意根。圓明了知。不因心念。
此恐凡小久執六用必循於根。驟聞明不循根。疑而不信。故引此證之。令其信極也。孤山曰。殑伽。河名。此云天堂來。以其自雪山頂無熱惱池流出故也。溫陵曰。驕梵受牛司報。故曰異舌。舜若多神。主空神也。其質如風。而能覺觸。○空神多劫以無身為苦。如來放拔苦光。映令暫現身觸。則樂不可言。然則纏空外道當知警矣。溫陵曰。修滅盡定得寂聲聞。意根斯滅。如大迦葉雖滅意根。而能了知。孤山曰。那律等六人。或是凡夫業報。或是小聖修得。斯皆妄力。尚不依根。何況圓脫。豈無互用。情界脫纏成互用妙已竟。
巳二器界超越。成純覺妙。前文佛云。於器世間不能超越。故此後明器界超越也。分二。午一先以示妙。
阿難。今汝諸根若圓拔已。內瑩發光。如是浮塵。及器世間。諸變化相。如湯銷冰。應念化成無上知覺。
言有次第。理實諸根圓拔。則二妙齊臻。故此首二句重牒起也。內瑩發光者。心光融鎔。洞徹表裏也。浮塵。畢竟虛法也。器世間。似有體法也。諸變化相。總該山河萬物染淨苦樂等相也。前於奢摩他中。但方了妄即真。此則親證實到。故無情滯相。為心光所鎔。還本覺體。所以如湯消冰。應念成覺也。夫山河大地。既皆自心純覺之體。則翻苦作樂。變穢為珍。乃至大小互融。一多不礙。無所不可。如後觀音三十二應等得大自在也。是知六根未解。非惟器界不得自在。雖根身亦不得自在。六根既解。非惟根身得大自在。雖器界亦得自在矣。此學者但當解根無勞出界也。
午二驗不藉緣。此恐凡小過慮圓妙未發。先銷根塵。萬一根塵既已雙失。而圓妙又或不發。豈不落空。故此驗以示之。令其進銷勿畏也。然由不循根為根身自在之本。故前證不循根。由不藉緣是器界自在之本。故今驗不藉緣。又分為三。未一即事以驗。即目前之事驗之。令易省解也。又三。申一用肉眼局量。
阿難。如彼世人。聚見於眼。
聚見於眼者。謂見性本周法界。顛倒故。但聚於眼。離眼別無也。
申二令合成暗相。
若令急合。暗相現前。六根黯然。頭足相類。
此中依吳興。下文作合眼者循繞他人之體。則此六根二句。即當指合眼者所對之他人方通。然譯文闕略。仍當補云。正合眼時。設復有人當其前立。則六根莫辨。手足何分乎。
申三驗暗中知覺。
彼人以手循體外繞。彼雖不見頭足一辨。知覺是同。
吳興曰。彼人。即指合眼之人。循體。謂繞他人之體。知覺是同。言暗中知覺。與明中所見不殊。即事以驗竟。
未二明不藉緣。
緣見因明。暗成無見。不明自發。則諸暗相永不能昏。
緣見因明者。緣塵之見。尋常必因於明也。暗成無見者。即合成暗相科也。不明自發者。即暗中知覺科也。末二句。斷定滅緣決不礙見也。
未三決成圓通。
根塵既銷。云何覺明不成圓妙。
根塵銷落。諸緣滅盡也。承上滅緣既不礙見。則根塵銷而豈不決發圓通乎。圓妙即圓通。乃根身器界大自在之境也。通前開示重申二科。則解根下手功夫略已發盡。但未說出一門的指何根而已。學者宜當反覆潛玩。則圓通修證思過半矣。又通前二義論之。前一義。為略示因果全功。令懸知究竟極果。後一義。為詳示初心方便。令切曉下手功夫爾。分門以定二義已竟。
辛二證驗以釋二疑。前二義。正與說示修門。此下諸科。皆因辯問而與之除疑增解。本科正當除疑。而疑則有二。就分為二。壬一驗釋根性斷滅疑。此疑從前第二義門。統論離塵無結科中而來。又分二。癸一阿難錯解佛語以謬難。佛謂離塵無有結體。阿難誤謂離塵全滅性體。故謬起斯難也。又分為三科。子一因果相違。三。丑一按定如來教旨。
阿難白佛言。世尊。如佛說言。因地覺心欲求常住。要與果位名目相應。
第一義門。反決必同科中文云。若於因地以生滅心為本修因。而求佛乘不生不滅。無有是處。阿難所按。蓋按斯文也。名目相應者。要因果二地覺心同一常住。然後可爾。
丑二引果較量今因。又二。寅一引果明常。又二。卯一備引七果。
世尊。如果位中。菩提。涅槃。真如。佛性。庵摩羅識。空如來藏。大圓鏡智。
七果皆取如來究竟證極。不取在纏理具者也。菩提。取萬德莊嚴。號無上者。涅槃。取五住淨盡。號無餘者。與夫究竟真如。證得佛性。離垢白識。出纏空藏。轉識鏡智。皆果位所有。非因位能共者也。庵摩羅。此云無垢。與大圓鏡智皆轉第八所成。皆同照萬法。故規矩云。大圓無垢同時發。普照十方塵剎中。但圓照萬法而無分別處。名鏡智。分別一切而無染著處。名淨識。故楞伽經云。分別是識。無分別是智。此因二名對舉。暫以分屬如此。非謂是智皆無分別。是識皆有分別。良以識有無記為性者。智有分別為體者也。問。此二何異前之智果。答。彼乃一切種智。三諦圓照。此二多照俗諦。是其差別也。
卯二總結真常。
是七種名。稱謂雖別。清淨圓滿。體性堅凝。如金剛王常住不壞。
斷盡無明曰清淨。具足性德曰圓滿。不可破曰堅。不可動曰凝。金剛王。即帝釋寶。而金剛經釋有堅利二義。今獨取堅義。以合常住不壞。蓋七果皆一成永成。無復變也。
寅二說因為斷。又二。卯一疑因斷滅。
若此見聽。離於明暗動靜通塞畢竟無體。
根惟略舉前二。塵乃略舉前六以該其餘。總言根之離塵無體也。領前統論離塵無結科而謬疑爾。
卯二疑同妄心。
猶如念心。離於前塵本無所有。
念心。即六處識心。領前最初三番破心中。第三明其無體意也。言佛前破識心離塵無體。今此六根亦離塵無體。豈不同於彼心乎。
丑三謬疑因果相違。
云何將此畢竟斷滅以為修因。欲獲如來七常住果。
言既離塵無體。則是畢竟斷滅之法。然佛既言生滅為因。不可獲常住之果。以其不相應也。今何以斷滅因而修七常住果乎。因果相違已竟。
子二後先異說。即自語相違也。分三。丑一據今現說斷滅。又三。寅一貶根同識。
世尊。若離明暗。見畢竟空。如無前塵。念自性滅。
此單舉眼根。例該餘五。然此科亦但牒前說因為斷中文。首二句。迭疑因斷滅科也。次二句。迭疑同妄心科也。言此根性與前佛所破之識心何所差別乎。
寅二正疑斷滅。
進退循環。微細推求。本無我心。及我心所。
進退者。前後反覆也。循環者。周而復始也。微細者。檢異麤心也。無我心者。無心體也。無我心所者。無心處也。同前最初破心無體。破心無處矣。心所非謂相應法也。據此科意。全將根性疑同識心無體亦無處也。
寅三懼難剋果。
將誰立因。求無上覺。
真因方可剋果。今因尚斷滅。其誰成果乎。此亦全領最初破心文中。佛言塵非常住。若變滅時。則汝法身應同斷滅。其誰修證無生法忍。大抵既惑根性全同識心。則全將前破識之意而轉以破根矣。據今現說斷滅已竟。
丑二考前多許真常。
如來先說湛精圓常。
上科據如來今說根性。是其斷滅。此科考如來先說根性。多許其湛精圓常。若作四義。澄清不動曰湛。靈明不昧曰精。充滿法界曰圓。體恆不滅曰常。或以湛精即指六精。則但以圓常為二義亦可。此科總取前十番示見義。故曰如先說也。示見十義。圓常二字收之殆盡。不動不滅。不失不還。皆常義也。不雜不礙不分。乃至不偏因緣自然。皆圓義也。
丑三謬疑自語相違。
違越誠言。終成戲論。云何如來真實語者。
先說根性圓常。後說根性斷滅。故曰違言成戲也。戲論。如矯亂之語也。云何二句。明其不得為聖語。稱理曰真。不虛曰實。
子三更求開示。
惟垂大慈。開我蒙吝。
蒙。謂根暗而不了佛言。吝。謂疑滯而不果進領也。阿難錯解佛語以謬難已竟。
癸二如來即事驗常以釋疑。即目前之事。驗根性果常以釋之。分四。子一許以除疑。又二。丑一責徒聞未識。
佛告阿難。汝學多聞。未盡諸漏。心中徒知顛倒所因。真倒現前。實未能識。
首二句。以其務多聞而不暇盡漏。見多聞功專也。非責其不盡漏也。顛倒。即錯誤之惑也。徒知顛倒所因者。徒知顛倒為諸妄所因也。真倒未識者。蓋多聞之人。徒記顛倒名字。亦知諸妄皆因顛倒。而實不知何為真實顛倒。亦如說藥人。而實未見真藥者也。及至真倒現前實未能識。亦如真藥現前實未能辨也。
丑二許即事除疑。
恐汝誠心。猶未信伏。吾今試將塵俗諸事。當除汝疑。
首二句。言我若不設方便。直說根性為常。恐汝云云。末三句。正許設為方便而與之除疑。蓋擊鐘引夢。皆塵俗易曉之事故也。
子二擊鐘驗常。分四。丑一兩番問答。又二。寅一問聞答聞。謂問聞之有無。即以聞之有無為答也。又二。卯一三次致審。就分三。辰一先審有聞。
即時如來敕羅侯羅擊鐘一聲。問阿難言。汝今聞不。阿難大眾俱言我聞。
今我俱作有字。方妙。
辰二次審無聞。
鐘歇無聲。佛又問言。汝今聞不。阿難大眾俱言不聞。
今仍作有不聞宜作無聞。
辰三復審有聞。
時羅侯羅又擊一聲。佛又問言。汝今聞不。阿難大眾又言俱聞。
今字同前俱亦作有。夫審有審無。似乎兩次足矣。何用第三復審。蓋此復審甚有關要。至下申正義處必用此三。臨文再為指出。
卯二重與確定。
佛問阿難。汝云何聞。云何不聞。阿難大眾俱白佛言。鐘聲若擊。則我得聞。擊久聲銷。音響雙絕。則名無聞。
不仍作無。音即本聲。響。乃虛谷應聲之影也。此之確定。要令眾等親口自言。或有或無。但惟是聲。無關於聞也。問聞答聞已竟。
寅二問聲答聲。謂問聲有無。即以聲之有無為答也。分二。卯一三次致審。就分為三。辰一先審有聲。
如來又敕羅侯擊鐘。問阿難言。汝今聲不。阿難大眾俱言有聲。
汝今二字。不如今有二字為妙。
辰二次審無聲。
少選聲銷。佛又問言。爾今聲不。阿難大眾答言無聲。
此與下科爾今。俱應作今有讀之。
辰三復審有聲。
有頃羅侯更來撞鐘。佛又問言。爾今聲不。阿難大眾俱言有聲。
少選。有頃。皆言少時也。關要同前。
卯二重與確定。
佛問阿難。汝云何聲。云何無聲。阿難大眾俱白佛言。鐘聲若擊。則名有聲。擊久聲銷。音響雙絕。則名無聲。
首句不如只言云何有聲。此與上文數字譯文傷巧。故皆換字代讀。義自顯現。蓋變文圖巧。不如顯義為高也。兩番問答已竟。
丑二責其矯亂。分二。寅一直責矯亂。
佛語阿難。及諸大眾。汝今云何自語矯亂。
寅二因問勘定。
大眾阿難俱時問佛。我今云何名為矯亂。佛言。我問汝聞。汝則言聞。又問汝聲。汝則言聲。惟聞與聲。報答無定。如是云何不名矯亂。
聲聞報答無定。即真矯亂。而凡小素無智眼。混濫無分。隨口而應。殊不自覺。故激責令問。因問與說也。蓋聲聞雖以雙審。有無只歸一邊。今乃二俱隨應。真混濫矯亂之答也。理實只當答聲有無。豈可混答聞之有無哉。
丑三破申正義。聲有生滅。聞乃常存。是其正義。審之不悟。故與申明。而破其誤執之深惑也。分二。寅一先破滅無之見。又二。卯一取更擊以驗未滅。
阿難。聲銷無響。汝說無聞。若實無聞。聞性已滅。同於枯木。鐘聲更擊。汝云何知。
此中方顯若無第二聲之擊。並無第三次之審。則此破何所施乎。故曰第三之審甚為關要也。鐘聲更擊汝云何知者。言聞既隨聲已滅。更擊應當不聞。今更擊仍聞。豈云隨滅而遂言無聞乎。知字。即第三次所審知有之知也。
卯二取知無以驗不無。
知有知無。自是聲塵或無或有。豈彼聞性為汝有無。聞實云無。誰知無者。
首句迭表生滅惟聲也。言知有知無者。謂所知之有。及與所知之無也。故惟重有無二字。不重知字。次二句迭表有無不關於聞性也。豈彼聞性為汝有無者。言豈是聞性因聲之有無。而亦為汝成有成無哉。此皆迭申正義。而破意全在末二句。聞實云。無者。縱詞也。言若果隨於聲盡即無也。誰知無者。奪詞也。言我第二次審汝。復將何性知其為無聲乎。此科之破。恐彼承前破而轉辯之曰。初擊既久。揣知聲滅而聞亦隨滅。及其再擊。不妨聲生而聞亦隨生。故即用此科末二句義以破之云。若實聲滅而聞亦隨滅。即應聲無而不知無聲。然則汝當次審。是誰知其無聲乎。先破滅無之見已竟。
寅二後申真常正義。
是故阿難。聲於聞中自有生滅。非為汝聞聲生聲滅。令汝聞性為有為無。
此方剖決斷定生滅與不生滅者。文似重前。而此實更有交互之意。不同前文首二句。聲於聞中實有生滅也。末四句。聞於聲中實不隨生滅也。非為汝當另讀。聞字連下句讀之。言非為汝聞聲之生滅。即令汝聞性亦或有而或無也。破申正義已竟。
丑四責迷戒謬。
汝尚顛倒。惑聲為聞。何怪昏迷。以常為斷。終不應言。離諸動靜閉塞開通。說聞無性。
首四句責迷也。意謂斷常縱使難定根塵宜當易分。今惑聲為聞。尚於易分者而不能分。何怪以根中之常性而惑為斷滅。此固於難定者亦不能定也。理實凡小不能決定信根性為常住者。病根在於根塵混濫。而麤心未能斟別。故佛擊鐘詳審。發其混濫。然後與申明之。最為妙示也。末四句戒其止謬辯也。加閉塞開通者。似明浮塵根亦與聞性無干也。擊鐘驗常已竟。
子二引夢驗常。前阿難領佛離動離靜元無聽質之旨。而起根性斷滅之疑。今擊鐘之示。有聲驗之於動。無聲驗之於靜。而實未及動靜雙離以驗之。故此再引睡中雙離動靜時以驗也。分為二。丑一驗夢不昧。分四。寅一夢外實境。
如重睡人。眠熟床枕。其家有人。於彼睡時擣練舂米。
輕睡者有聲即醒。不成斯喻。故惟取於重睡。眠熟者。睡濃時也。擣練。砧聲也。舂米。碓聲也。或二事並作亦可耳。
寅二夢中誤認。
其人夢中。聞舂擣聲別作他物。或為擊鼓。或為撞鐘。
睡中昏識。境多顛倒。聞外聲而誤作別音。此其常事。或鐘或鼓二俱雙取亦可。以後文互影故也。
寅三分別不昧。
即於夢時。自怪其鐘為木石響。
此但取聞聲即為根性不昧。不論其誤與不誤也。夢中分明見其撞鐘。其聲實是杵音。故於夢中怪此鐘聲響同乎木石矣。
寅四寤時述誤。
於時忽寤。遄知杵音。自告家人。我正夢時。惑此舂音。將為鼓響。
夢中怪鐘。醒時說鼓。互影略也。驗夢不昧已竟。
丑二決定性常。承此決定根性為常住也二。寅一即離塵不昧。
阿難。是人夢中。豈憶靜搖開閉通塞。其形雖寐。聞性不昏。
搖。即動也。靜搖。即動靜二塵也。復加開閉通塞者。兼肉耳也。言此夢中。豈惟動靜雙離。兼亦根塵並捨。其實睡中之人舉身皆忘。豈猶記肉耳之開閉通塞。汝疑動靜雙離。根性斷滅。即當此之睡人。動靜根塵俱忘之時。全應無覺也。今乃猶能分別杵音。則聞性離塵不滅。宛有明驗矣。復何疑哉。
寅二知形銷不昧。
縱汝形銷。命光遷謝。此性云何為汝銷滅。
此猶更進一步。令知非惟睡中不昧。即當因此並信死後亦不昧也。云何為汝銷滅者。言豈為汝形之銷滅。而聞性亦與之俱滅乎。此處阿難仍當更有一問。問云。既此根性。動靜無關。生死不礙。如來何言離動離靜元無聽質乎。如來應答云。我言離塵無聽質者。為無聚聞於耳。結滯為根之聽質也。此質若忘。則遍周法界之聞性方以全彰。豈令翻成斷滅乎。此方明出元無聽質之故。顯其自是阿難謬解。非佛自語相違也。不然。則佛前言離塵無質。後言離塵有體。終無以解自語相違之難矣。故此問答。理應有之。而經文缺者。祇由阿難承擊鐘引夢之巧示。親覺根性常住。自悟前難為謬。不復重徵。以致後之學者多不知元無聽質者指於何質也。此意從來人所未覺。補明甚有關係。智者詳之。吳興曰。前阿難通疑六根離塵無體。如來所以別顯聞性為常。誠欲發耳根圓通之機也。○故後偈云。聲無亦無滅。聲有亦非生。乃至縱令在夢想。不為不思無。皆取於此也。引夢驗常已竟。
子四申迷教守。前但發明正解。此科警勸專修。分二。丑一普申迷常故墮無常。又二。寅一明逐妄迷真。
以諸眾生從無始來。循諸色聲。逐念流轉。曾不開悟性淨妙常。
循諸二句。逐妄也。統言循塵流轉。略舉色聲以該攝餘一切塵也。末二句。迷真也。不悟根中之性。淨而不染。妙而不縛。常住而無生滅也。
寅二結無常流轉。
不循所常。逐諸生滅。由是生生雜染流轉。
上科逐念流轉而不開悟。但屬於惑此中不循所常者。即不守根中所具常性。逐諸生滅者。流逸奔塵。造諸塵業也。生生流轉者。乃指六趣遷流。苦果無盡也。而惑業苦三具足無缺矣。迷常故墮無常竟。
丑二教令守常必成正覺。上警無邊生死。但因迷常不知所循。此故勸以守常必成究竟也。守即循也。分為三。寅一正教守常。
若棄生滅。守於真常。
上句不逐妄也。即不奔諸塵。下句惟守真也。即旋根反照。所謂脫粘內伏也。理實即後圓通入流忘所功夫耳。
寅二六解一忘。又分為二。卯一常光現而六解。
常光現前。根塵識心應時銷落。
首句。即伏歸元真發本明曜也。末二句正六解之相。據文。則十八界俱已並銷。理實盡根而餘自盡矣。即前所謂耀性發明。諸餘五粘應拔圓脫矣。按後圓通。應齊聞所聞盡。
卯二緣影盡而一忘。
想相為塵。識情為垢。二俱遠離。則汝法眼應時清明。
此中塵垢非指麤者。良以上科根塵識心悉以銷盡故也。今言到銷落之後。心中純想湛一之體。即所想湛一之相。更是一種最細難除之塵。識情亦非麤識。即對此湛一為能想之心。亦名法愛。以其不捨湛一之境也。即此法愛情念。更是一種貼體難刮之垢。若能於此二俱遠離。則法眼當下清明。以麤細塵垢淨盡無餘故也。按後圓通。此科應齊盡聞不住。乃至寂滅現前。至此則湛一亦忘。何六根之可結哉。
寅三決成正覺。
云何不成無上知覺。
上法眼清明。似方至於初住。今即許以究竟極果。良以因地真正。則果無紆屈。而從初發心。必成正覺矣。驗釋根性斷滅疑已竟。
大佛頂首楞嚴經正脈疏卷二十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