明 交光大師
述
大佛頂首楞嚴經正脈疏卷十一(經文卷二之二)
明京都西湖沙門交光真鑑述
蒲州萬固沙門妙峰福登校
寅六顯見不雜。此一大科舊註。似全不知問處何疑。答處何釋。總成錯解。故不勝其辯正。但請詳究今解。當自覺是非顯然。不難辯矣。又分為二科。卯一阿難以物見混雜疑自性
阿難言。我雖識此見性無還。云何得知是我真性。
此疑蓋謂承佛上示。雖知此見不與諸相俱還。而實常與水陸空行等物混雜無分。今於諸物之中。將辨何者是我見性。何者是物相乎。言其不可分析也。由此問意。詳下答意。自然應合分明。只重我字。不重真字。故吳興之解非是。
卯二如來以物見分明顯自性。分四。辰一先列能所。欲與揀擇分析。先須列下能見之性。與所見之物。然後乃可於中擇而分之也。就分為二。巳一列能見之性。又分為二。午一聖眾見。又曲分三。未一聲聞見
佛告阿難。吾今問汝。今汝未得無漏清淨。承佛神力。見於初禪。得無障礙。而阿那律。見閻浮提。如觀掌中菴摩羅果。
阿難方證初果。故云未得無漏。天眼亦未遠見。故仗佛神力。方見初禪。按初禪但能見一四天下耳。阿那律。此云無滅。昔因其施供。受福不滅。是佛從弟。晝眠被訶。精進失目。遂證四果。得天眼。見大千如觀掌果。今云閻浮提。豈反劣於初果。恐是娑婆界三字。而筆受者誤也。且四見從狹向寬。其序可詳。菴摩羅。此云難分別。桃柰相疑。生熟難分。此方所無也。
未二菩薩見
諸菩薩等。見百千界。
一大千為界。菩薩所見。累至百千。其實地上更多。雖亦至廣。總皆有限。
未三如來見
十方如來。窮盡微塵清淨國土。無所不矚。
窮盡。則無限量。數如微塵。則不可數。佛眼所觀。淨穢皆同清淨。聖眾見已竟。
午二凡品見
眾生洞視。不過分寸。
不過分寸有二意。一者。對勝說劣意。自諸聖極於如來。較至眾生。縱窮其量。亦不過分寸而已。二。收盡含生意。上既齊於如來。下必齊於蜎蝡。故廣至窮盡國土。狹至不過分寸也。蓋言見量雖殊。均為能見之性而已。列能見之性已竟。
巳二列所見之物
阿難。且吾與汝觀四王天所住宮殿。中間遍覽水陸空行。雖有昏明種種形像。無非前塵分別留礙。
此則獨約阿難所親見者。欲其自審擇也。四天王。即居須彌四面。(東持國。南增長。西廣目。北多聞。)住山腰而齊日月。四萬二千由旬之高。曰水。曰陸。曰空行。舉此三處。即上自四天。下至大地。一切物相所在之處。前塵者。目前諸塵。遇住不過曰留。障隔不通曰礙。謂留礙於視耳。先列能所已竟。
辰二就中揀擇。又二。巳一先令自擇
汝應於此分別自他。
於此者。即於能見所見之中也。自。即見性。他。即諸物。先令自擇者。欲其隨教自審。庶得真知耳。
巳二次與代擇
今吾將汝擇於見中。誰是我體。誰為物相。
代擇者。知其自不能分。令其假佛智辯。轉得分明耳。將汝者。將阿難之見也。擇於見中者。擇於佛之見中也。體。即見體也。就中揀擇竟。
辰三物見分明。又四。巳一正言物不是見
阿難。極汝見源。從日月宮。是物非汝。至七金山。周遍諦觀。雖種種光。亦物非汝。漸漸更觀。雲騰鳥飛。風動塵起。樹木山川。草芥人畜。咸物非汝。
極。盡也。見源。即眼根也。如云盡汝眼力也。日月宮。最上物相也。七金山等。居中物相也。須彌外七重圍之。(一持雙。二持軸。三擔木。四善見。五馬耳。六象鼻。七魚觜。)皆以純金為體。此中光明最多。故言種種也。漸漸下。最下物相也。雲騰鳥飛。自金山視之亦居最下。汝字對物。即見性也。三番言物非汝。故此科是正言物不是見也。
巳二正言見不是物
阿難。是諸近遠諸有物性。雖復差殊。同汝見精清淨所矚。則諸物類自有差別。見性無殊。此精妙明。誠汝見性。
上科遍言物皆非見。此科仍於諸物之中擇出見性。顯然非物。故此科是正言見不是物也。然分擇之法。亦惟約於有無差殊而揀別耳。蓋諸物羅列於見性之中者。千態萬狀。是有差殊。見性遍見於諸物之上者。朗然一照。是無差殊。然此無差殊之體。何嘗混雜於有差殊之物相乎。故結言誠汝見性而不是物也。
巳三反辯見不是物。上二科已將物象見性分析明白。自此科。與下科。乃反其辭而辨之。以翻顯前二科。令其增明而已。此科翻顯前見不是物之科。承上意云。物有殊而見無殊。足知見不是物矣。由是即翻轉云。若見是物。則汝云云。其語意自見矣。舊因此意不明。以致管見疑其不接。別有闕文。真以訛傳訛也。又二。午一辨定非物。分二。未一先用轉難破其可見。又三。申一是物必成可見
若見是物。則汝亦可見吾之見。
此科翻上科云。若我無殊之見性見於差別物時。此見即是彼物。則見性當成可見。故汝亦可見吾之見。何以故。見既是物。當成差別之相。豈不歷然可見乎。理實不然。亦暫縱以顯其謬耳。
申二可見必依同見
若同見者。名為見吾。
文因難省。故此二句另為一科。意云。見吾之見。實無跡之可憑。若取於彼我同見物時。即彼同見之物。遂謂見吾之見耶。
申三難其當見不見
吾不見時。何不見吾不見之處。
言吾觀物實無一定。有時縱目取相則見物。有時收視離相則不見。汝若當吾見物之時。依彼同見之物。謬言見吾之見。若當吾收視離相不見物時。何不并吾不見之體亦見之。而指其所在耶。意明不見之時既不能見。同見之時亦豈真能見哉。不過謬執而已。先用轉難破其可見已竟。
未二躡開兩途。俱證非物。躡上不見之處。而開或見或不見之兩途。俱反證於見性之非物耳。此科本旨。極為簡妙。而文稍隱略。從古註家。展轉支離釋之。本意越晦。如五重結歸。存三隱二。枉費工巧。悉皆非是。請詳今解。當或失笑。就此分為二科。申一以可見證成
若見不見。自然非彼不見之相。
若見不見者。言汝若執言我已見汝不見之處矣。自然者。不待費力也。彼不見之相。即差別諸物也。蓋正當不見之時。見性是我不見之體。諸物是彼不見之相。自然非彼不見之相者。言我見既已離物。汝又見我自體。此則不消費力辨之。我見自然非彼不見之物相矣。何以故。已離物而又另見。豈尚混為物乎。此處經文人成錯解者。正因此科非彼不見之相一句所誤。今雙約見物時。與不見物時。而更重申之。蓋正當見物之時。見性為我能見之體。諸物是彼所見之相。及至不見物時。則見性為我能不見之體。諸物是彼所不見之相。故今言非彼不見之相者。非彼所不見之相也。蓋指諸物而言。即是非物二字。連上自然二字。即同下文自然非物之句。故我科言可見與不可見二途。俱證成非物而已。
申二以不見證成
若不見吾不見之地。自然非物。
此比上科更容易。言當我不見之時。汝若不能見我之見體。此更不消費力辨之。自然我見非物矣。何以故。可見尚然非物。而況不可得見。豈猶同於物相乎。是知二科本來簡捷如此。智者詳之。辨定非物已竟。
午二結成自性
云何非汝。
承上言。既不可見。而又展轉皆非是物。云何非汝之自性乎。反辨見不是物已竟。
巳四反辯物不是見。翻前正言物不是見科也。分二。午一物混例成人混
又則汝今見物之時。汝既見物。物亦見汝。體性紛雜。則汝與我。并諸世間。不成安立。
此處稍為隱略。故舊亦無所歸屬。當於見物之時下補一句云。若物是見。則明白矣。科言物混者。有情無情不可分也。人混者。汝見我見不可辨也。物雖可以總該。今與人相例。且屬無情。意云。汝今遍見差別物時。若彼諸物即皆是見。汝見物時。物亦即當見汝。有情無情之體性紛亂混雜。無復情器之分。是物混也。末三句遂例云。有情無情尚不可分。有情與有情益不可辨。是故汝見我時。反成我見於汝。世間諸人無不皆然。壞世間彼我之相。莫能安立矣。亦是暫縱。理所必無。正義全在下科翻顯。
午二人分例成物分
阿難。若汝見時。是汝非我。見性周遍。非汝而誰。
此科是轉顯正義。言汝見我時。若一定只是汝見而非我見。彼我分明。曾無壞亂。是人分也。末二句遂例云。有情與有情尚不混濫。則汝見性雖周遍一切諸物。有情無情判然迥別。何至混成諸物。而非汝之自性耶。
辰四責疑自性
云何自疑汝之真性。性汝不真。取我求實。
自疑真性者。本是自性。而疑混於物也。性汝不真取我求實者。言真性在汝。自不信其為真。而取吾言以求其實。迷之甚也。顯見不雜已竟。
寅七顯見無礙。無還不雜二科。已示其必為自性。而不雜科中兼明體之周遍。遂復疑之。以為真性當有定體。何無一定周遍。真我應得自在。何乃動被物礙。佛釋斯疑。故有此科無礙之示也。分二。卯一阿難疑見不定而有礙。又三。辰一躡上疑端
阿難白佛言。世尊。若此見性必我非餘。
此處文亦闕略。若此見性下補一句云。本來周遍。則真性真我二種疑端方全。且與下文相叫應矣。
辰二雙舉兩見
我與如來觀四天王勝藏寶殿。居日月宮。此見周圓遍娑婆國。退歸精舍。祇見伽藍。清心戶堂。但瞻簷廡。
勝藏寶殿者。天王殿中眾寶俱在。故稱勝藏。日月宮皆摩尼寶成。宮殿臺池。天人充滿。日宮雖火摩尼成。而亦清涼同月。但光勝下注成熱耳。請試火鏡。光注成燒。體實不熱。則可知矣。阿難隨佛。或時居之。孤山謂初天惟見一四天下。言遍娑婆國。即指一小剎而言。非大千也。伽藍。此云園。此且舉其遍與不遍兩種見量。下方怪問而擬度也。
辰三陳疑以請。分三。巳一怪問不定
世尊。此見如是。其體本來周遍一界。今在室中。唯滿一室。
意疑既云周遍。即當常遍。今在天本遍一界。在室何唯一室。而若此大小之不定乎。
巳二擬度由礙
為復此見縮大為小。為當牆宇夾令斷絕。
承上不定。而隨情妄擬。兩楹不決。言我一界之見。忽遷而但滿一室者。為是此見因室所局。縮大為小耶。為是因牆所隔。夾之令斷耶。是必為室牆所礙而致然耳。縮雖見體自縮。亦須因局乃爾。如過卑門。身則鞠脊。是亦由礙也。此固常情計度必不越此兩楹。然亦安之而不知疑。阿難代為問辯。凡我究心之人。由此問端而研佛答處。將必大有啟悟者矣。切須珍重。
巳三總結疑請
我今不知斯義所在。願垂弘慈。為我敷演。
斯義。即大小縮斷。所在。猶言定在也。言於四義定在何義。求佛與決也。
卯二如來各出其由而教之。分二。辰一總示大略
佛告阿難。一切世間大小內外諸所事業。各屬前塵。不應說言見有舒縮。
諸所事業。該餘方圓上下等類。前塵。即天宮精舍諸物等類也。明不定但由於物耳。舒縮。意該斷續。若言縮斷。則意完矣。意明見本不因礙而有縮有斷。則見體畢竟非物之能礙。而眾生妄見其有大小之遷者。別有元由而實不自知也。元由在下諸科。
辰二詳與釋教。釋。謂出其元由。教。謂授以解脫方法。分二。巳一喻塵教忘。此科以喻明塵。即所以出其不定由塵。而教其忘塵即解脫矣。又二。午一明不定由塵。又二。未一。示二皆無定。二。謂定與不定。又三。申一略舉一喻
譬如方器。中見方空。
喻一界見大也。方圓本以互顯。今舉一可以類知矣。
申二開途兩問
吾復問汝。此方器中所見方空。為復定方。為不定方。
喻法中一界之見。為復定大。為不定大。
申三兩義俱非
若定方者。別安圓器。空應不圓。若不定者。在方器中。應無方空。
法中若定大者。入室見應不小。若不定者。在界應不周遍。意明界室等塵若存。則定與不定二義皆不可定。謂其有定有不定皆非是矣。
未二示義性無在
汝言不知斯義所在。義性如是。云何為在。
言諸塵不除。則義性本無定與不定。何得必欲求其定在乎。示不定由塵已竟。
午二教忘塵自遍
阿難。若復欲令入無方圓。但除器方。空體無方。不應說言更除虛空方相所在。
雙標方圓。而下惟論方者。語略而意必兼也。法中云。欲令入無大小。但忘界室。不應說言更除見性大小之相。何以故。見性本無大小。大小但由於塵。塵忘而大小泯矣。見性更何所除乎。亦猶虛空本無方圓。方圓但由於器。器除而方圓泯矣。虛空更何所除乎。然忘塵功夫。在起行因中。但是觀想。亦惟達界室本空。頓息執持。非更想空。縱觀純熟。心地豁然。泯身空廓。不見界室。始是似無礙。非真也。然此處最難透過。若取著之以為極致。墮一色邊。不復更開矣。直待觀行功極。色陰消盡。十方洞開。無復幽暗。身界內外。影相分明。如見掌果。方是真無礙也。此即入位果中。至此即大小等惑永不起矣。然亦但是體無礙。非用無礙。大用無礙更在下科。又當知此之忘塵。與後耳根圓通中入流忘所。塵異功齊。喻塵教忘已竟。
巳二斥謬教轉。分二。午一顯謬出由。又二。未一以反難顯謬
若如汝問。入室之時。縮見令小。仰觀日時。汝豈挽見齊於日面。若築牆宇。能夾見斷。穿為小竇。寧無續跡。是義不然。
令覺觀日之時。豈是用力挽見舒於日邊。若覺觀日非舒。自知入室非縮矣。又令察穿竇時。豈是續見宛有續跡。若覺穿無續跡。自知夾無斷痕矣。
未二出成礙之由
一切眾生從無始來迷己為物。失於本心。為物所轉。故於是中觀大觀小。
此迷四重。一迷物。二失心。三被轉。四成礙。意明見本不可礙。而物本不能礙。然眾生畢竟成礙者。非由物礙而有縮有斷。但由無始不達萬物皆己。而迷己為物。遂失萬物一體之本心。物既不屬於自心。則非惟不隨心轉。而反以轉心。是故動為物礙。而觀大觀小皆無自由分也。四重可別。是知物本是心。迷之為物則礙心。亦如冰本是水。結之為冰則礙水。可見成礙之由。正在自迷而為物轉耳。豈由縮斷而然乎。問。觀小是為物轉。觀大何亦爾耶。答。如見一界則局一界。正為界轉。豈能通於界外。及轉界於室中乎。同是物轉無疑矣。顯謬出由竟。
午二教以轉物。又二。未一標轉物同佛
若能轉物。則同如來。
此且略翻第四成礙。以作下科總標之辭。轉物者。即以小攝大。以大入小。小中現大。大中現小等。諸玄門妙用也。蓋十玄門惟佛究竟。故能此即同如來矣。此惟直顯無障礙之大用。下二科方乃四重詳翻。
未二明自在無礙。又分為二。申一體自在
身心圓明。不動道場。
迷時。身則蕞爾。彌封滯殼。心則闇然。逐境偏局。所以被轉成礙。今則萬物一體。圓而不偏。達物皆己。明而不昧。身若虛空。心安如海。萬物皆在身心之中。何物能遷動於身心。故曰不動道場。蓋身心即法界之道場矣。此即翻前三重。明字。翻第一迷物。圓字。翻第二失心。不動。翻第三被轉。
申二用自在
於一毛端。遍能含受十方國土。
毛端。即身毛孔中。正報之最小者也。十方國土。依報之最大者也。毛端含十方。即小攝大。十方在毛端。即大入小。毛中看國。而國不小。即小中現大。國外觀毛。而毛不大。即大中現小。此即事事無礙法界。十玄門中廣狹自在無礙門也。舊註不達毛端國土二皆屬事。而以事理體用對釋。復不許用。其亦草率不察。理事法界中安有斯門乎。此科方翻前第四成礙。即觀大觀小句也。彼乃正為依礙。大被小遷。此則非惟不能礙不能遷。且更能以正報之極小。而容依報之極大。以成無障礙之妙用矣。何如其自在乎。又此較前忘塵境界更是甚深。彼方圓照。此則圓用。蓋照用具足圓融。亦性能之極致矣乎。又若未得斯義。豈惟見局一界。不成周遍。雖見百千界。亦非周遍。何以故。以有分限故。以不能於諸法通融互見故。若得斯義。則非惟一室之小不礙周遍。雖一毛端亦不礙於周遍。何以故。以無分限故。以即於一毛端見徹十方國土故。一一毛端。一一塵中。無不皆然。嗚呼。深哉。見性之妙無以加矣。又此科與上科合論。上科見性於諸塵中照體獨立分明不混。可當阿難所求四義中明字之義。此科見性於諸塵中圓融照了無障無礙。可當四義中妙字之義。顯見無礙已竟。
寅八顯見不分。夫見性量括十方。體含萬法。其與萬法非即非離。惟其非即也。故能靈光獨耀。迥脫根塵。身界無干。生死不繫。眾生不達斯義。則混淆真妄。沈溺輪迥。既無智以自分。終何由而得脫乎。惟其非離也。故能塵剎混融。萬物一體。用彌法界。存泯自由。眾生未達斯義。則沈冥滯寂。灰斷纏空。既自昧其家珍。亦何由而能用乎。故前自指見以來。不動。不滅。不還。不雜。及無礙之前半。皆約不即之義。分真析妄以決擇乎離塵獨立之體。今此不分之科。乃約不離義。泯妄合真。以顯洩乎與物混融之妙。雖不失科。與無礙之後半辭義亦融。非今不分之正義矣。將使眾生明乎不即之義。則不淪生死。明乎不離之義。則不滯涅槃。若相背而實相成也。難云。既與物不分。即成萬物是見。何得文中又言無是見乎。答。文殊喻中。明言有是則成二體。不得成一體矣。要須無是無非。方成一體之妙。蓋一體即是不分。當知不分者。是非雙絕之旨也。分二。卯一。阿難執身見各體而疑見在前。究此疑之所自來。蓋由上文諸科。多與明此見性離塵獨立。乃至身境亦無相干。遂以自己平日所認身心。對今新領見性。細推度之。覺此見體湛然滿前。似與身心判而為二。遂起兩重能所之解。一者約分別以起。謂身心為能分別。見性為所分別。二者約見以起。謂見性為能見。身心為所見。是執見性身心各自有體遂起斯疑。至於山河萬相與見各體更不待言。分四。辰一領上義而定前相
阿難白佛言。世尊。若此見精必我妙性。今此妙性現在我前。
此科即疑之總意。下二科疑懼。皆依此前相而成。
辰二標認見必遺身心
見必我真。我今身心復是何物。
言若依佛今旨。將此湛然現前之見性必認為真我。則我平日所認之身心謂之何物乎。意恐外認見性。必至內遺身心矣。
辰三懼墮於過失。分三。巳一約分別以定親疏
而今身心分別有實。彼見無別分辨我身。
此科正從第一重能所而來。蓋約分別而成者也。言我身心實能分別彼之見性。而彼見性曾不能分別我之身心。我誠覺其能分別者為甚親。而彼不能分別者為甚疏也。親疏意。約彼我二字見之。
巳二明向疏背親之過
若實我心。令我今見。見性實我。而身非我。
此科從二重能所而來。蓋約見而成者也。言彼見性若果實是我心。主宰於我。令其外見萬物。內見自身。則無別分辨之疏者既是於我。而分別有實之親者反非是我。親疏倒換。不免背親向疏之過矣。
巳三引佛言反正其失
何殊如來先所難言物能見我。
言見性既在身心之前。又能內見自身。即同物能見我。然物能見我。佛前已斥其謬。今何不為謬乎。不依孤山將見性轉成萬物以釋物能見我。彼蓋惑於下文佛約萬物以辨見性而云然也。不知下有別意。請詳下解自知。
辰四求如來開示
惟垂大慈。開發未悟。
欲佛發明認見何得不遺身心。見身何得不同物見耶。總會上文。佛則諄諄責之。警其認妄為真。阿難則種種疑之。反恐認真遺妄。此固凡夫我執濃厚者必然之情。良由不達認妄者必至遺真。而識真者必能融妄。何至有所遺哉。詳佛答處。自見真妄遍融之旨趣矣。
卯二。如來約萬法一體而破前相。問。阿難既惟約身心而疑見性在前。佛何不即約身心見性無有二體以釋其疑。而必約萬法一體以破之者何也。答。此有四意。一者易破前相。蓋阿難執見性在前。佛言須同萬物。分明指出。既是非竟無定指。則了無前相可見。既不在前。豈與身心為二乎。二者以疏例親。就眾生之情見。身心至親。萬物至疏。今會疏遠之萬物尚與此見一體。況親執之身心獨有二體乎。三者兼除二執。蓋身心者。我執之親依。萬物者。法執之顯境。據前問辭。我執已自熾然。而法執尚猶微隱。今若順其語。而但說見性身心一體。則非惟法執不能兼破。彼將又執見性身心合為我體。而以萬法為他體。其為二執益增上矣。故佛總與普對萬法。悉顯其無自無他。則二執蕩然無遺矣。四者雙銷二疑。蓋身心是其所親。定聞非一而起疑。屬現行疑。萬物是其所疏。定聞非一而不怪。屬種子疑。若更待其疑萬物與見性非一。必且疑不及矣。故就此問。並與決了。所以雙銷種現也。夫惟破一前相而四義具存。所以必約萬法而不約身心也。可謂至妙矣。又分為三。辰一直斥妄擬前相
佛告阿難。今汝所言。見在汝前。是義非實。
問意雖多。惟此在前是其謬本。故佛下但破一前相。而諸疑盡釋矣。
辰二辯定本無是非。分二。巳一以無是非發其疑。又四。午一辯無是非。此中大段雖似易明。而其句意參差。須申明之。夫據能辯義邊。有即物。有離物。據所辯法邊。有是見。有非見。然經文用義以辯法。或單或雙。至文指之。又分為二。未一無是見。此雙用即離而單遣是見也。又三。申一如來問。又曲分為二。酉一縱成決其可指。
若實汝前。汝實見者。則此見精既有方所。非無指示。
在前則必可指。此意易明。斯惟決其可指。下方令其對物指之。
酉二教其對物指陳。又三。戌一在前皆可指陳
且今與汝坐祇陀林。遍觀林渠。及與殿堂。上至日月。前對恒河。汝今於我師子座前舉手指陳。是種種相。陰者是林。明者是日。礙者是壁。通者是空。如是乃至草樹纖毫。大小雖殊。但可有形。無不指著。
師子自無所畏。威懾禽獸。佛坐此座。表其具四無畏。威懾魔外也。
戌二躡之教其指見
若必其見現在汝前。汝應以手確實指陳。何者是見。
戌三立格防其混濫。立格防濫者。先將阿難答處立成格式。便絲毫不能混濫。故下阿難兩處答辭。皆順佛格式而不違矣。所謂雙用即離而單遣是見者。在此科中。又分二。亥一即物須不壞相
阿難當知。若空是見。既已成見。何者是空。若物是見。既已是見。何者為物。
言即物有見。須當不壞物之本相。如即壁成畫。不妨壁畫兩存。故舉例云。若空是見。何者是空等。問。是見無空。是見無物。則是義已成。何必又要空物仍存。答。此順阿難迷執成難。阿難元執身心。見性。物相。皆各自有體相。方起前疑。何曾悟得總為一體。今若有見即無空無物。便成一體。無有二相。與前自語相違。況既成乎一體。又不容更說是見。如一文殊。無是文殊也。
亥二離物須顯自體
汝可微細披剝萬象。析出精明淨妙見元。指陳示我。同彼諸物。分明無惑。
披剝析出。即是離物意。精明淨妙。即是見元義相。物不能雜曰精。物不能障曰明。物不能染曰淨。物不能縛曰妙。
申二阿難答。又二。酉一即物無是見
阿難言。我今於此重閣講堂。遠洎恒河。上觀日月。舉手所指。縱目所觀。指皆是物。無是見者。
不能即物而不壞本相也。
酉二離物無是見
世尊。如佛所說。況我有漏初學聲聞。乃至菩薩。亦不能於萬物象前。剖出精見。離一切物別有自性。
不能離物而自體分明也。
申三佛印許
佛言。如是如是。
雙許即離皆無是見。無是見已竟。
未二無非見。分三。申一如來問。又二。酉一述言牒定其意
佛復告阿難。如汝所言。無有見精離一切物別有自性。則汝所指是物之中無是見者。
如汝所言下。述阿難之言。則汝下。牒定其意。如云。據汝所言。則諸物之中決定無是見矣。
酉二對物教明非見。又三。戌一撮略諸物
今復告汝。汝與如來坐祇陀林。更觀林苑。乃至日月。種種象殊。
同前可指諸物。但撮略其辭。
戌二重躡前文
必無見精受汝所指。
躡前牒定之文。
戌三正教明見
汝又發明此諸物中何者非見。
申二阿難答。三。酉一無非
阿難言。我實遍見此祇陀林。不知是中何者非見。
此方直以標定無有非見。下出所以。
酉二徵釋
何以故。若樹非見。云何見樹。若樹即見。復云何樹。如是乃至若空非見。云何見空。若空即見。復云何空。
此中單用即物。而兼帶雙明非是也。以離物無憑說於非見。故單用即意。又即見者。是見也。復云何樹者。即何者是樹也。然此本明無非。復兼無是者。有二義。一者。領前格式。覆審致詳也。二者。遮止矯亂。恐聞無非翻又墮是。示此雙絕。令息反覆。蓋權人之妙旨存焉。
酉三總結
我又思惟。是萬象中微細發明。無非見者。
言既朗見一物不遺。便不能於一物上發明非見也。
申三佛印許
佛言。如是如是。
許其無一物而非見也。問。前言此一大科惟明一體不離之義。今許無非見。似合一體不離之義。何乃首許無是見耶。若萬物皆無是見。何成一體之義乎。答。說是說非。皆不成乎一體。此義待下文佛以文殊為喻中當自明矣。姑少俟之。辨無是非已竟。
午二大眾惶悚
於是大眾非無學者。聞佛此言。茫然不知是義終始。一時惶悚。失其所守。
非無學者。會通其意。應指小乘深位。或權漸初心。良以滿慈尚如聾聞遠蚋。豈小乘無學遽能不疑乎。是義者。即無是見無非見之二義也。不知終始者。後度不測其終。前推莫尋其始也。蓋凡義之淺者。即始可以見終。由終必不昧始。今則後以度佛未說之旨。竟不能測此義之歸趣。是不知其終也。前以推佛已說之言。初不能尋此義之由來。是不知其始也。舊註意指無是見為始。無非見為終。此已無甚意味。然不云終則物無非見。而云終則見性非物。不云始則物無是見。而云始則見性是物。此固違反經文。失之千里。而後更以現在我前為始。此阿難所迷執者。愈無謂矣。失其所守者。意謂或是或非決於一定。則可為守。今則雙許俱無。曾無一定。故驚疑而失所守也。
午三佛慈安慰
如來知其魂慮變慴。心生憐愍。安慰阿難。及諸大眾。諸善男子。無上法王是真實語。如所如說。不誑不妄。非末伽黎四種不死矯亂論議。汝諦思惟。無忝哀慕。
慴。亦惶悚之意。無上者。證極之號。法王者。於法自在之稱。真實。只作一決定意。如說苦決定苦。說樂決定樂。通真俗諦。如所如。方是稱理之談。上如字即稱。下所如二字即真如理。不誑者。無賺誤之過。不妄者。無虛偽之愆。惟具四相。不必強同五語矣。不死者。終不決於一定也。又教中言此外道妄謂有不死天。一生不亂答人者。當生彼天。矯亂論議。在十卷行陰魔中。四種。謂亦變亦恒。亦生亦滅。亦有亦無。亦增亦減。皆持兩可。終無決定。今無是見無非見。決定雙遣。二俱不立。豈同彼矯亂不定哉。忝者。孤負之意。哀是佛哀。慕是眾慕。蓋當機者。佛哀愍之。望其領悟。眾期慕之。望其啟發。此乃囑令研審。不可孤負上下之望也。
午四文殊代問。復分三。未一代問之意
是時文殊師利法王子。愍諸四眾。
未二代問之儀
在大眾中。即從座起。頂禮佛足。合掌恭敬而白佛言。
未三代問之辭。又分為四。申一標眾疑
世尊。此諸大眾。不悟如來發明二種精見色空是非是義。
二種。即是與非是二種義也。色空。總該諸物。末句。蓋以一義字雙貫上是與非是。成二義也。是義者。即無是見之義也。非是義者。即無非見之義也。一往讀之。缺二無字。語之略耳。
申二述眾意
世尊。若此前緣色空等象。若是見者。應有所指。若非見者。應無所矚。而今不知是義所歸。故有驚怖。
應有所指者。怪其不能指出也。應無所矚者。怪其不能無矚也。義即無是無非二義所歸。即彼二義因由。
申三檢眾過
非是疇昔善根輕渺。
言其非同淺善根人。執有一定是非。輕疑佛言矯亂者也。
申四求佛示
惟願如來大慈發明。此諸物象。與此見精。元是何物。於其中間無是非是。
求佛說出元是何物。則無是非之因緣自彰顯矣。末句。以一無字雙貫下是與非是也。如云。此見與物元是何物。而乃無是又無非是乎。合前是非是義。乃是上貫。此是下貫。似此二種句法最多。後皆倣此。以無是非發其疑竟。
巳二曉以無是非之故。上科文殊述眾但疑何故無是而又無非是。故佛此科曉其故也。分三。午初。一真無是非。當知此科全是諸聖圓觀大定。行人切宜究心。若常住此境界。念念不昧。成佛何疑。分四。未一舉諸聖正定
佛告文殊。及諸大眾。十方如來。及大菩薩。於其自住三摩地中。
大菩薩。獨取圓頓教中深心之眾。自。有二義。一。自。獨也。不共凡外權小之意。二。自。從也。從發心位直至成佛位中。住者。常在之意。所謂那伽常在定。無有不定時。通於四儀。非獨取坐。非有入出也。三摩地。即前三摩提。首楞圓定之總名也。然此定非制心強作。乃是性本如是。無始迷之。今不昧而已。
未二了妄無實體
見。與見緣。並所想相。如虛空華。本無所有。
上科文殊雙舉諸物與見精為問。今亦雙舉以答。故知此科見之一字。即舉見精。見緣想相四字。即舉諸物。然見緣。即六塵色空等物。想。即六處識心。相。即六根身相。前文云想相為身。蓋合根識以成身相。今此想相。並指心身也。蓋此中並將見性與外之萬物內之身心總成合會。明其萬殊則妄。而一體元真也。本科明妄。皆如目病見空中華。非作故無。本性無故。
未三達妄即一真
此見及緣。元是菩提妙淨明體。
想相攝入緣中。故知緣之一字。並攝根塵識三。乃與見精為對耳。元是二字。正答文殊之問。彼問見精物相元是何物。今答云。元是菩提妙淨明體也。此於三種中。真性菩提耳。蓋指本覺真心從本以來不可縛不可染不可蔽之本體。此是攝妄歸真。亦是攝用歸體矣。
未四結無是無非
云何於中有是非是。
意明諸物若與見精有二體者。可說是見及與非是見也。今惟一菩提妙淨明體。憑何說是及說非是哉。此所以無是見亦無非見也。問佛初惟以見為性。而曲明其不與身心萬物為侶。似謂見獨真而餘皆妄。令人獨依見性也。今乃論妄則降見性同是空華。論真則升諸法同為真體。固是理極之論。其奈人之用心將何所適從乎。答。下文雖有本喻。不釋斯難。今仍更助一喻。庶有發明。一真。如大海中水。見精。如水之光。諸所物相。如水中之影。特因愚者認影為實。反忘其水。今欲令其捨影認水。其奈水體瑩徹。不見其形。故且令其認彼水面之光。故一一斥影為妄。讚光為真。欲其即光以識水也。而彼愚者復執光影各自有體。橫起是非。故復明其光影二皆無有自體。全惟一水是其實體。故知光影雖曰皆虛。然以光較影。則影有生滅。光無去來。影各偏局。光通周遍。又光影雖皆即水。然取影則有淪溺之危。識光則有得水之益。且影自是外境所映。而光實自體無餘耳。然則由斯喻而詳彼見精之與萬法雖同妄同真。而得失差別仍判然矣。一真無是非竟。
午二於一真總喻。又二。未一佛喻一真索是非
文殊。吾今問汝。如汝文殊。更有文殊。是文殊者。為無文殊。
如汝文殊者。舉文殊一身喻一真之體也。更有下二句索是。以喻萬物是見也。末句索非。以喻萬物非見也。無字即非字。當時只合著一非字為妙。譯人略傷巧耳。意云。如汝文殊。但惟一身。今就此身之中。更有是文殊之處乎。為有非文殊之處乎。
未二文殊直答無二相。此科吳興三配俱是。然因其隱略難明。分三。申一領惟一相
如是世尊。我真文殊。
如是世尊者。領諾佛旨而直答也。我真文殊者。言惟我一身而已。答前一真之喻也。
申二答無二相。又二。酉一無是相
無是文殊。何以故。若有是者。則二文殊。
答前色空無是見之喻也。無是文殊者。言我既惟一身。不可更說於是。此一句斷定。何以故。乃徵起釋成也。言其但說於是。須二文殊。一是一非。方可對非說是。今乃惟一。故無是也。反言以顯之也。
酉二無非相
然我今日非無文殊。
答前色空無非見之喻也。承上言尚不容於說是。而況更可說於非乎。蓋非無二字意既相同。即可換過云。無非文殊。即明快矣。又順無字別作一說。於佛問處當云。副本體而更有。方可說是。並本體而全無。方可說非。今汝文殊。為副本體而更有是文殊耶。為並本體而全無文殊耶。至於答處。亦順此為對。不必改非而對是也。斯則是非在有無下落一層耳。於文頗順。而意稍難省。姑存備考。
申三結無二相
於中實無是非二相。
一故無二
午三總以法合喻
佛言。此見妙明。與諸空塵。亦復如是。
此蓋雙舉見與諸物。言其即如文殊但惟一體。所以無是見而亦無非見也。一體。即菩提妙淨明體耳。辨定本無是非已竟。
辰三教出是非之法。前欲曉以無是非之故。故從二妄合成一真。乃於一真總喻而總合。今欲教以出是非之法。故從一真起為二妄。乃於真妄別喻而別合。上有法喻合之三科。今亦準上復分為三。巳一曲顯真妄二相
本是妙明無上菩提淨圓真心。妄為色空。及與聞見。
本是者。對下妄為。先出其實相也。妙明者。寂照不二之意。無上菩提者。惟取本覺果體。不取樹下證得者。此之果體。人人本具。雖佛隨相證得。亦無絲毫加尚。但證本有而已。故曰無上。本無染汙曰淨。本無欠缺曰圓。總上諸義。為一真心。以上明其本惟一真心體而已。妄為者。對上本是。出其妄相也。言其本從一真詐現二分。色空。即相分所攝。聞見。即見分所攝。然而既云妄為。即非實有。雖非實有。宛見差殊。故多迷也。
巳二別舉真妄二喻。又復分為二科。午一二月終墮是非
如第二月。誰為是月。又誰非月。
如字。承妄為二分而言。此之二分。如捏目所見二輪。然與前不同。前單喻見。此則兼喻色空。又則因此乃知見精如帶捏之本體。色空如捏出之旁輪。既見二輪。二俱墮妄矣。誰是誰非者。舊註直作明無是非。似乃仍合文殊之喻。頗失參差。今與合詞在於下文。與上無干。乃是迷者擬度之辭。意以捏出二輪雖非實有。宛見差殊。苟昧者但惟執此。則必妄擬其誰為是月。又誰非月。是非往復。終不能忘。此則永墮是非。必不能出矣。
午二一月方出是非
文殊。但一月真。中間自無是月非月。
若知本月但惟一體。元無二輪。自無是非可言。永出妄擬之戲論。舊註二月已無是非。何用一月。且與下文何屬乎。
巳三以法各合二喻。分二。午一合二月終墮是非
是以汝今觀見與塵。種種發明。名為妄想。不能於中出是非是。
是以二字。正承上二喻而來。此處塵字。與種種字。所含非淺。乃是佛慈指教。須將問處盡與決了。見即見精。塵。則內而身心。外而萬物。咸皆該盡。心亦屬塵者。以其為塵影故也。種種發明者。約身心而言見性在前。約萬物而言是見非見。俱是虛妄亂想。不得真實。而竟不能出是見與非是見也。正猶觀第二月。而恣其擬度。終不出於是月非月之妄論也。
午二合一月方出是非
由是真精妙覺明性。故能令汝出指非指。
克體而言曰真精。約照用而言曰妙覺明。合斯體用。而總明為性。持業釋也。蓋前會妄歸真。攝用於體。故曰體。及其從真起妄。屬隨緣用。故曰心。此則會融體用。故曰性。總一真而已矣。如曰。汝如了知見精與身心萬物。元一真性。本惟一體。方得頓悟萬法。悉無自他之別。肯復擬見性於身心之前。而言其可指。度見性於萬物之內。而言其不可指哉。正猶觀第一月。則妄擬莫施。是非自盡矣。蓋此指字。正應前既有方所非無指示之指也。且初堅執在前。似妄謂可指。及對物詳辨。又似謂不可指也。是皆妄想所惑。擬度紛然。今乃既悟一真。斯疑頓絕矣。故曰出指出非指也。示見不分已竟。
大佛頂首楞嚴經正脈疏卷十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