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3年6月5日 星期三

大佛頂首楞嚴經正脈疏 卷八(經文卷一之二)


明 交光大師 述

大佛頂首楞嚴經正脈疏卷八(經文卷一之二)
明京都西湖沙門交光真鑑述 
蒲州萬固沙門妙峰福登校 

甲二正宗分。正宗者。序為始而流通為終。此處於兩楹中間。問答發揮經前正所尊尚之全意矣。又分二。乙一經中具示妙定始終。此與後科雖俱為正宗。而仍分正助。此科為正。後科為助也。正科中惟答當機之問定。故全經一定之始終。更無別意也。又分三。丙一阿難哀求。又分二。丁一哀求妙定

阿難見佛。頂禮悲泣。恨無始來。一向多聞。未全道力。殷勤啟請十方如來得成菩提。妙奢摩他。三摩。禪那。最初方便。

頂禮悲泣。感謝救拔恩也。無始。遠敘多生。一向。極言偏習。道力。即指定力。特恨此之二過者。一以表己墮由。不是故起婬愛。但是力不勝邪。二以起下請定。此復有二。一者正恨偏聞。無大定力。二者兼悔小乘。摧魔力弱。故下請定。正所以改偏聞之轍。而必求佛定。正所以回小乘心也。殷勤下。正請定也。言十方如來者。求諸佛通修之法。此已檢於小道。又言得成菩提者。更求徹證極果之因。此復檢於權乘。以權教雖習大乘。終不能成無上菩提。菩提。此云覺道。是佛三智圓滿。無上究竟之果。此但寄言簡別。而下方出其定名。妙之一字。仍簡不妙。而簡意更深。即題中首楞嚴內所解性意。圓意。大意。缺一即不為妙也。良以奢摩等三。是定之共名。諸乘皆有。不簡。則濫彼諸定故也。然更是阿難不達應修之定是何不共之名。故舉共名。而加以簡別。求佛剋定開示。故佛下文依彼所簡。剋取首楞嚴王以示之。大眾自然知彼首楞嚴定。即十方如來得成菩提之定也。然則首楞嚴王。豈非妙定不共之名耶。蓋共名大同。不簡則濫。不共之名元異。不用重簡。舊以楞嚴為總目。而以奢摩等為別名。蓋惟約合一為總。開三為別。固無所失。而不知此之共與不共更是深意。猶不可不知也。至於奢摩等三名。譯者不翻。固隨尊重之例。五不翻中。尊重為一。然其深意。仍以此為殊勝之定。難以常途之義律而齊之。常途翻奢摩他為止。乃定之別名。以寂靜為義。三摩。略一提字。或是地字。或更加波字。或云波底。或但云三昧。皆梵音楚夏耳。然三字皆去聲讀之。此云正定。或云正受。圓覺疏翻為等至。等。謂平等任持。雙離沈掉也。至。謂到勝定。至勝位也。銷幻為義。禪那。此云靜慮。即定慧雙融。而圓覺以寂滅為義。此等諸義。多皆取於修定功夫。性定義少。尚可通於諸乘。今此大定。義既殊常。故應不必泥此常途之義也。欲令義學者。詳佛答處以定其義。則萬無一失也。良以佛智鑒機。答處必與問處相應。若不相應。豈為契理契機之教。故我懸示中明會解問答不相應也。按佛答處。仍有總標別答之二。總標即首楞嚴王。文云。有三摩提。名首楞嚴王。乃至妙莊嚴路。故知首楞嚴王即此三名之總目也。固應即取題中性定之義以釋之。決定無失。若按別答。更須有辯。詳辯之文。已現懸示。此惟略牒有三。第一不取天台止觀會釋。以彼雖依性諦。全取修成為定故。此則全取性定。略兼修成為義故。第二不取三名齊具為圓。惟依佛經。三名順序而答。以圓義別取三如來藏故。第三不盡局於常途譯釋。以須順佛下之答文。局則不盡相應故。了此三義。則知下解雖異舊聞。不成過咎也。今夫奢摩他者。按佛下答。蓋取本具不動搖不生滅周圓之心。開解照了為義。即正因佛性。略兼了因。為奢摩他體。乃性具即定之慧也。問。既取自心。便檢功夫。何又號為定慧。答。圓實了義。萬德皆具自性海中。不取修得。故佛亦呼奢摩他微密觀照。是知觀照之名雖同。微密之揀自別。斯蓋取開解為觀照。不取修習為觀照也。定慧類此可知。三摩提者。按佛下答。蓋即躡前開解性定而契入之。行起解絕。寂定為義。亦即於正因佛性。略兼緣因。為三摩提體。乃性具即慧之定也。以此中聞性。即前文開解見性。亦即前三如來藏性實體。躡此以成金剛三昧故也。禪那者。按佛下答。蓋即於契入之後。深位之中。雙躡前之定慧中中流入。歷位漸證。至於究竟為義。亦即於正因佛性。略兼緣了二因。為禪那體。乃性具雙融之定慧也。須從乾慧以後。方屬禪那。以第三漸次。方始結言從是漸修。隨所發行。安立聖位而末敘阿難頓悟禪那修進聖位故也。最初方便。舊惟據諸圓通中有最初入道方便之語。而一往指定耳門為最初方便。古今雖皆遵信不疑。今更有說。智者裁之。若果此處方是定之最初。則如來即應於此處方出楞嚴總名。方說奢摩他等。則前之諸文。但是談理。皆非說定。今既從前一半經文皆說大定。何至中間方為最初。當知三名下。開解處。契入處。修證處應皆各有最初方便。但前後隱而中間獨顯著耳。然更知仍有兩重。謂初方便。與最初方便也。如奢摩他中。以悟見是心為初方便。至後圓彰三藏。方為極顯。故此顯見方是初方便也。而以了識非心為最初方便。以若不知妄識非心。終不能認見為心。故破識為最初方便也。三摩提中。以反聞自性為初方便。以聞所聞盡。便出耳門。至後四不思議方為極則。故此但為初心。以入道場為最初方便。此中有三。一持四重戒。二入道場。三持咒。而道場中所生定慧。依舊是耳門三昧。故此持戒等三事。更為圓通之最初方便也。禪那中。以十信為初方便。以十心方成初住。且佛言以真方便發此十心。故知乃是後深位之初方便耳。以乾慧地為最初方便。以須二執乾枯。純是智慧。方可進發十心。問。何不取三漸次。答。前二漸次。依舊是道場中戒。第三漸次。依舊是耳根圓通。佛但牒言。故非禪那中事也。廣在懸示中辯。若如是知。非惟備達一切初機用心下手功夫。前所謂耳根為最初方便者。亦未曾遺。且皆備在經之明文。實非意外穿鑿。幸兼取之。三名係全經迷悟之要。舊解全殊不得不少加辨別。故涉文長。幸勿厭繁。

丁二大眾欣聞

於時復有恒沙菩薩。及諸十方大阿羅漢辟支佛等。俱願樂聞。退坐默然。承受聖旨。

此定初門破識指根。固即權教菩薩迷境。及其深處。雖等覺亦所應聞。故與二乘同樂聞也。等者。所以等人天雜趣也。阿難哀求已竟。

丙二如來委示。分二。丁一正說經。分三。戊一說奢摩他。令悟妙心本具圓定。此科正答阿難第一妙奢摩他之請。妙心。即近具根中。遠為一切諸法實體。乃至圓具三如來藏。本來不動周圓自性定也。令於是心開悟分明。信解真正。即是奢摩他微密觀照。經文自此至四卷前半。引諸沈冥。出於苦海。即舊解判為見道分者也。問。此既判為奢摩他。而修證二分。莫非即三摩禪那耶。曰。然。曰。古人立見道而後修道。修道而後證道。似深有理。何必改取定之三名判之。有何發明。而為是悖古違今之判耶。答。有四發明。優於舊判。故特改之。一者。顯經惟定。蓋經始終惟說一首楞嚴大定。今以三名判盡正宗。足顯始終惟是一定。舊判泛明三分。定意湮晦。豈不令人忘其為說定耶。二者。遵經明言。蓋舊判理雖不差。其奈但是隨己所見取義別判。非經文現有明言。今經三處顯然各有單標三名。取之分科。則是遵佛明言。判佛文義有何差忒。三者。問答相應。蓋阿難歷舉三名。而佛答須要三名下落。舊判只明見修證意。而於三名竟不結歸。全無下落。今判按次以答三名。豈不與問甚相應耶。四者。不遺舊意。蓋今判不但只分三名。仍帶開悟契入歷證之語。何曾遺於見修證之舊意耶。分為二科。己一初銷倒想。說空如來藏。初銷倒想者。取阿難謝佛之語也。蓋倒想不銷。何能正見分明。決擇真妄。如來藏。特用本文名言。亦即自心本體。便當依此分科。更不別立諦等外名。懸示中已經詳辯。然大科下。既以具示三如來藏。而又含次第圓彰之別。今於次第中。即應首示空如來藏。此空非斷無。非滅色。非相外等空。以此中顯一切法不動不壞。純是藏性真如。更無纖毫外法。如金獅子。不鎔不毀。全相皆金。更無雜質。所謂彌滿清淨。中不容他。蓋取即相皆性。純真為空。乃第一義空也。此依心真如門。會妄歸真。令其知真本有而已。問。此中破妄亦多。何非達妄本空。答。大凡破妄。有畢竟破。破至全無。畢竟不用也。此如說鈺石非金。有不畢竟破。即因顯破也。本為欲顯其真。奈彼有所覆障。故須破其覆障。方顯其真。此如說中有沙。意欲其銷出真金也。今此科中。畢竟破意極少。而不畢竟破最多。大抵全為顯示一切事究竟堅固本定是其正意。而破妄非其正意。故他家於顯見中。廣立破斷。破常。破身。破境。無數頭緒。而正意反晦矣。曰。經文現破。爭不發揮。曰。非禁發揮。但勿判為科目。以掩其正意耳。分二。庚一如來破妄顯真。此中於識全破其妄。於根多顯其真。少破其妄。於陰。入。處。界。一一破妄顯真。於七大全顯其真。蓋惟破識是畢竟破。餘皆不畢竟破也。又二。辛一。斥破所執妄心。以開奢摩他路。阿難初雖率諸小乘哀求妙定。爭奈實行聲聞。徒慕佛乘別有妙定。而實不知妙定非是識心所修。兼亦不知識心之外別有真心。即是本具奢摩他體。豈惟聲聞不知。一切凡外權小。皆如生盲。不能達於妙奢摩邊際者。皆由但知此識為心。而更不知別有心也。被此識塞斷奢摩他路。故佛欲示妙奢摩他。必須首破此心以開其路也。蓋令其先悟此識非心。方知別尋真性。然後指以真心。方可達於妙奢摩他之邊際矣。故此破識乃奢摩他最初方便。破至全無。修習時畢竟不用也。分三。壬一取心判決。又曲分為二。癸一但取能發之心

佛告阿難。汝我同氣。情均天倫。當初發心。於我法中見何勝相。頓捨世間深重恩愛。阿難白佛。我見如來三十二相。勝妙殊絕。形體映徹。猶如琉璃。常自思惟。此相非是欲愛所生。何以故。欲氣麤濁。腥臊交遘。膿血雜亂。不能發生勝淨妙明。紫金光聚。是以渴仰。從佛剃落。

深重恩愛。約捨。雖全該於父母妻子。約下文自釋。則男女欲愛為重。三十二相。始於頂肉髻。終於足平滿。勝者。諸天輪王所不能及。妙者。端嚴美麗。燦若芬花。殊絕者。無比不思議也。映徹者。金色而明透也。淨者。離諸染穢。明者。一一分明。紫金光聚者。佛身光明無量。含之則融於一體。放之。則無數妙色無邊利益。備在觀佛三昧海經。此中思惟二字。即是能發之心。乃意識計度分別。下所破者。破此而已。然如來索問此心。非是責其發心之非。彼緣佛相而發心。按法華仍是成佛緣種。何過之有。但認此思惟分別為己心相。而不復知別有真心。乃大差誤。故須徵起詳破也。問。識心分別。其用最多。而獨取緣佛發心者以破之何也。答。分別既非真心。則破須破盡。若破穢惡。則淨善仍留。今於淨善之最勝者尚破斥之。餘不待言而自盡矣。此破識必從發心者之本意也。又復應知懸示中說此識尚有五種勝用。佛皆破盡。此方破其第一緣佛相好心也。

癸二普判眾生誤認

佛言善哉。阿難。汝等當知一切眾生。從無始來。生死相續皆由不知常住真心。性淨明體。用諸妄想。此想不真。故有輪轉。

凡佛言善哉。有三意不定。一者讚美意。讚其言之善也。二者喜幸意。喜得其本意。而可以施教也。三者安慰意。將次破斥。先以愛語安慰也。此取後二意耳。一切眾生詳下二根本中。則凡外權小皆兼有之。常住。則非生滅。真心。則非妄心。性淨者。本自無染。明體者。本自不昏。即後文根中指出漸次開顯如來藏妙真如性。此其所迷之真也。故曰不知。妄想者。識心分別。即上文所取思惟。下文所破緣塵。此其所執之妄也。故曰用諸。諸字。助語詞。猶於也。莫作多種會之。末二句。言其本非真心。錯認為真。遭其賺誤。遂致迷淪漩復。浩劫莫出也。按圓覺。權小亦同輪轉。以其未出變易故也。

壬二正與斥破。又二。癸一如來備破三迷。然此妄想有三種非真。而眾生因之以成三重迷執。一者本非是心而似是心。故眾生迷執以為是心。二者本非有體而似有體。故眾生迷執以為有體。三者本非有處而似有處。故眾生迷執以為有處。今不直破前二非心無體。但且奪其後一所執心處。令其一一審察。顯其了無住處。欲彼自覺其妄必待七處情盡。終不自悟。然後訶其非心。明其無體也。就分三。子一密示妄識無處。此中佛徵心處。非謂此識果有一定處所。阿難不知。而佛獨知之也。正以此識本無處所。眾生迷為有處。故托阿難隨執隨破。節節欲其悟此識本無處所。而令其疑此識妄。乃其密意也。阿難示同眾生。畢竟不悟此識無處。而直待七番情盡。猶恨己之不知真際所詣。而求佛說處。師資同一密機。理應然也。分二。丑一按定徵處。又二。寅一按定。又二。卯一問定。又二。辰一教以直心應徵

汝今欲研無上菩提真發明性。應當直心酬我所問。十方如來。同一道故出離生死。皆以直心。心言直故。如是乃至終始地位。中間永無諸委曲相。

研。細究也。真發明性。謂真妄分明也。又即了因性耳。直心者。正蒙徵難之時。心中原作何解。即照實說出。不隱諱展轉。心言不一也。地位。果位也。通始終中間所歷位次。委曲者。紆迴留難也。心言皆直。即是直因。三時地位不委曲。即是直果。如形影不差異也。

辰二雙徵能見能愛

阿難。我今問汝。當汝發心。緣於如來三十二相。將何所見。誰為愛樂。

雙徵本意。下科總明。

卯二答定

阿難白佛言。世尊。如是愛樂。用我心目。由目觀見如來勝相。心生愛樂。故我發心。願捨生死。

寅二徵處

佛告阿難。如汝所說。真所愛樂。因於心目。若不識知心目所在。則不能得降伏塵勞。譬如國王為賊所侵。發兵討除。是兵要當知賊所在。使汝流轉。心目為咎。吾今問汝。惟心與目。今何所在。

塵勞者。染污擾亂之意。體即根隨煩惱。極至八萬四千。賊雖心目雙舉。而意惟破心。非欲心目並破也。緣此。雙徵微意難知。以致諸家誤謂破心之後。次當破目。遂將顯見之旨。盡成破見之宗。千載迷根。實基於是。懸示辯之未盡。今當更與拔之。其意有三。一者。密顯凡迷取捨顛倒故。蓋根識不離。而眼中見性。即是菩提真本。亦即奢摩他體。眾生日用不知。但惟認識為心。隨識輪轉。甚可哀憐。故佛雙舉。以觀阿難取何為心。阿難果但以見為眼。而終取愛樂為心。於是極破非心之後。所指妙明之心。依舊即此能見之性而已。豈有他哉。二者。媒賊相依。責須連帶故。蓋阿難既惟認賊為子。佛欲破賊指迷。其奈眼實賊媒。引識奔色。故佛責識流轉。語須連帶於眼。而言心目為咎也。三者。例眼顯然。易徵處故。佛知眾生迷識為心。決定惑為色身之內。恐阿難逃遁。不肯直言。故借眼之顯然在面。取例而徵心在何處也。是雖三意皆徵心帶目之由。而最初之意甚深。人所難見。故舊註不悟此意。反因之以成破見之迷。甚可惜哉。按定徵處已竟。

丑二隨執隨破。古謂七處徵心。亦是汗漫之言。徵者。逼索令其說處之意。如上科云。惟心與目今何所在。是也。詳下更無如是徵辭。何立七徵。向下七番。但是隨執隨破。若云七番破處。則不謬矣。就分為七。寅一破在內。又分為二。卯一阿難引十生同計在內

阿難白佛言。世尊。一切世間十種異生。同將識心居在身內。縱觀如來青蓮華眼。亦在佛面。我今觀此浮根四塵。祇在我面。如是識心。實居身內。

十種異生者。十二生中。除無色。以其空散。無身相也。除無想。以其土木。無心相也。其餘十生。俱有心在身中之計。青蓮華眼。西域此蓮之瓣。極為纖長。佛眼似之。浮根肉眼。檢異勝義。四塵者。色香味觸也。祇。與只同。末二句。結答定處。乃是天上人間凡未能深達我空之理者。任運皆作此計。只此一計。一切眾生。所以囚繫胎獄。桎梏肉身。乃至三塗苦形。自執妄認。受無量苦。展轉不能自脫者。皆由此計以為障之深根也。世間邪師開示於人。猶言身為房舍。心是主人。甚可痛哉。然此在內。乃是本計。觀後經云昏擾擾相以為心性。一迷為心。決定惑為色身之內。是也。其餘六處。但是因佛一時破奪。逼成轉計。於中亦有同外異計者。故須盡之。

卯二如來以不見身中為破。又三。辰一喻定次第。定境定見也。又三。巳一定境內外

佛告阿難。汝今現坐如來講堂。觀祇陀林。今何所在。世尊。此大重閣清淨講堂。在給孤園。今祇陀林。實在堂外。

給孤者。即施園建舍檀越之名也。本名須達多。以此長者常周給孤獨貧病。故別立此善名。

巳二定見次第

阿難。汝今堂中。先何所見。世尊。我在堂中。先見如來。次觀大眾。如是外望。方矚林園。

巳三遠見之由

阿難。汝矚林園。因何有見。世尊。此大講堂。戶牖開豁。故我在堂。得遠瞻見。

此科重訂。要顯後不知內而見外之謬。以身不如堂之戶牖開豁也。

辰二出定總名

爾時世尊在大眾中。舒金色臂。摩阿難頂。告示阿難。及諸大眾。有三摩提。名大佛頂首楞嚴王。具足萬行。十方如來一門超出妙莊嚴路。汝今諦聽。阿難頂禮。伏受慈旨。

摩頂者。慈愍攝受。將以大法饒益之也。三摩提者。此云等持。既是諸定共名。復是全定總號。不比阿難所請三名中三摩提。彼總中之別。例如色法十一之色。不同六塵之色也。大佛頂等。方是此定不共之號。一經所說。全為此定。隨便寄居於此耳。佛頂楞嚴。義現題中。王者。諸三昧中。最為尊上。又入此三昧。一切三昧皆具其中。具足萬行者。不但只具諸定。而萬行無有不具。蓋一真湛寂。不妨萬行繁興。所謂念念具足六波羅密者是也。十方如來一門超出者。見其為諸聖共由。脫離生死之要也。妙莊嚴路者。表其為直趨極果之達道。蓋佛之極果。號妙莊嚴海。約性具。本有萬德莊嚴。此海須由大定方能趨入。故為彼路。問。前言此中純談奢摩他。無二名之雜。今何此處標三摩提。答。已申總名。揀於別目。何得又難。曰。何名寄居。答。義既該於全經。理合在於阿難哀求之下。如來委說之初安之。則首冠三名之外。方是總目正居之地。今佛隨便。此處標許。乃偏安奢摩破妄科中。故言寄居也。

辰三正與決破。三。巳一按定所答

佛告阿難。如汝所言。身在講堂。戶牖開豁遠矚林園。

巳二反難失次。又曲分為二。午一如來即喻反難

亦有眾生。在此堂中。不見如來。見堂外者。

此難明以違前定見次第科中所說。而暗以順彼所計身中心相。令彼易知其謬也。

午二阿難於喻知謬

阿難答言。世尊。在堂不見如來。能見林泉。無有是處。

巳三就謬難破。又曲分為三。午一先與合定

阿難。汝亦如是。

合定者。合前即喻反難科也。汝亦如是者。言汝所計身中之心。亦如此在堂不見如來而反能見外者無以異也。一句合定。向下詳以發明矣。

午二詳申其謬。又分二。未一在內不見謬。又曲分二。申一正難當見

汝之心靈。一切明了。若汝現前所明了心。實在身內。爾時先合了知內身。頗有眾生。先見身中。後觀外物。

一切明了者。言凡心所在之處。必能明了不昧也。了知內身者。言當先見臟腑也。頗字。詳經乃是多意。言依汝所計。心在身中。即當世間多有眾生。先見臟腑。後觀外物。今何無有此等一人。惟就凡夫任運而論。不取聖人及禪定所見。縱此二種更別有理。亦非心在身中。且心在之處。即當明了。同彼見外。仍當更真。何待於聖人及禪定而後見乎。

申二以淺況深

縱不能見心肝脾胃。爪生髮長。筋轉脈搖。誠合明了。如何不知。

心肝脾胃。深處也。容許不見。爪等最淺。何亦不知乎。爪髮。皆取膚中生處。非外相也。

未二昧內知外謬

必不內知。云何知外。

設救之云。心在臟腑。重重包裹。如何見內。此是必不內知。準此即應並外不見。良以重重包裹。既不同前戶牖開豁。云何得遠瞻見。今見不知內。而反惟知外。是與在堂不見如來而反見林泉者無異。豈不謬乎。有云眼即戶牖。便成心在頭中。豈成心在身中。

午三遂與決破

是故應知汝言覺了能知之心住在身內。無有是處。

言汝知在堂不見如來。能見林泉。無有是處。即應悟知心在身中。不見身內。反見身外者。亦無有是處也。只此一破初聞。有緣者即當驚悟絕倒。非佛妙典。何嘗聞於他教有說心不在於身中者乎。奇哉。真師子吼也。此中執內而疑尚未盡者。更合第四釋之。餘疑無不盡矣。破在內竟。

寅二破在外。分二。卯一阿難引燈在室外為喻。又三。辰一轉成謬悟

阿難稽首而白佛言。我聞如來如是法音。悟知我心實居身外。

悟知者。於不見身內。悟知不在身內。於了見身外。悟知必在身外。奪內執外。凡情必然。

辰二徵引燈喻

所以者何。譬如燈光。然於室中。是燈必能先照室內。從其室門。後及庭際。一切眾生。不見身中。獨見身外。亦如燈光。居在室外。不能照室。

從譬如。至後及庭際。是先用異喻。以反顯不同。所以自翻前執之非也。一切下。至不能照室。方用同喻。證明心在身外也。

辰三自決同佛

是義必明。將無所惑。同佛了義。得無妄耶。

皆決定之辭也。無妄者。言不同前在內之虛妄矣。

卯二如來以身心相知為破。心在身外。身當無知。故以相知斥破其謬矣。分二。辰一先以喻明。分二。巳一如來喻明外不相干

佛告阿難。是諸比丘。適來從我室羅筏城。循乞摶食。歸祇陀林。我已宿齋。汝觀比丘。一人食時。諸人飽不。

循乞。乃提獎次日之事。摶食者。有形段可摶取者也。四食中揀非觸思識也。宿齋者。本日止齋也。喻意但取諸人既分彼此。便不相知。若心在身外。便同兩人。亦分彼此。當不相知矣。此用異喻。反顯決不同此也。

巳二阿難於喻了知不迷

阿難答言。不也。世尊。何以故。是諸比丘。雖阿羅漢。軀命不同。云何一人。能令眾飽。

辰二正與決破。又曲分為三。巳一合喻無干

佛告阿難。若汝覺了知見之心。實在身外。身心相外。自不相干。則心所知。身不能覺。覺在身際。心不能知。

順彼執外。躡前異喻。而反合無干。言當同羅漢。互不相飽

巳二驗非無干

我今示汝兜羅綿手。汝眼見時。心分別不。阿難答言。如是。世尊。佛告阿難。若相知者。云何在外。

兜羅。此云細香。惟西竺有此綿。佛手柔軟似之。夫眼見。是身之知。心分別。是心之知。二知同時。曾無兩體。即此相知。何有在外之相。

午三遂與決破

是故應知汝言覺了能知之心住在身外。無有是處。

破在外已竟

寅三破根裏。破心在眼根之執也。俗書云。晝則神遊於目。似此執也。分二。卯一阿難以琉璃合眼為喻。分四。辰一悟前轉計

阿難白佛言。世尊。如佛所言。不見內故。不居身內。身心相知。不相離故。不在身外。我今思惟。知在一處。

知在一處者。方明非前內外兩處也。

辰二承徵指處

佛言。處今何在。阿難言。此了知心。既不知內。而能見外。如我思忖。潛伏根裏。

辰三引喻琉璃

猶如有人。取琉璃。合其兩眼。雖有物合。而不留礙。彼根隨見。隨即分別。

以能合琉璃。喻如眼根。以所合兩眼。喻如心體。琉璃不礙眼見。如眼根不礙心見。隨見隨分別者。領前身心相知之旨。脫在外過也。

辰四脫前二謬

然我覺了能知之心。不見內者。為在根故。分明矚外。無障礙者。潛根內故。

惟一在根之義。雙脫前在內不見。昧內知外。二謬之過也。如云既惟在根。宜其不見於內也。既惟在根。宜其獨見於外也。何謬之有。

卯二如來以法喻不齊為破。分二。辰一正破。又分二。巳一正辨不齊。又三。午一先以按定法喻。

佛告阿難。如汝所言。潛根內者。猶如琉璃。

午二喻中實見琉璃

彼人當以琉璃籠眼。當見山河。見琉璃不。如是。世尊。是人當以琉璃籠眼。實見琉璃。

午三法中不能見眼

佛告阿難。汝心若同琉璃合者。當見山河。何不見眼。

正辨不齊一科已竟

巳二雙開兩破

若見眼者。眼即同境。不得成隨。若不能見。云何說言。此了知心。潛在根內。如琉璃合。

見即眼不隨心。不見即不合喻。二俱墮矣。

辰二結破

是故應知汝言覺了能知之心潛伏根裏。如琉璃合。無有是處。

破根裏竟

寅四破內外。又分為二。卯一阿難以見明暗分外內。又三。辰一承前轉計

阿難白佛言。世尊。我今又作如是思惟。

辰二正分內外。又分為二科。巳一先伸藏暗竅明

是眾生身。腑臟在中。竅穴居外。有藏則暗。有竅則明。

巳二證成見外見內

今我對佛。開眼見明。名為見外。閉眼見暗。名為見內。

由有竅則明。故開眼見明。方能見外。由有藏則暗。故合眼見暗。即為見內。何必朗見五臟。而後為見內乎。確論此計。仍歸最初在內之執。但惟脫前二謬為異。今立二難二答。即見其意。難曰。心既在內。如何不見藏腑。答曰。有藏則暗。故合眼云云。即脫前在內不見之謬矣。又難曰。既不見內。如何反見於外。答曰。有竅則明。故開眼云云。意謂不同藏腑之暗。何得一例不見乎。即脫前昧內知外之謬矣。名雖別列。實惟救前在內負墮之失。故佛下文惟破見內而已。科名破內外者。但取七名各別耳。

辰三請決於佛

是義云何。

因上三番負墮。故不敢同前決定也。

卯二如來以不成見內為破。分二。辰一正破。又二。巳一破所見之暗。不成在內。又二。午一雙開對與不對

佛告阿難。汝當閉眼見暗之時。此暗境界。為與眼對。為不對眼。

午二雙破兩途皆非。又二。未一對眼之非。又二。申一正言不成內

若與眼對。暗在眼前。云何成內。

申二反顯不成內

若成內者。居暗室中。無日月燈。此室暗中。皆汝焦腑。

若成內者。言若許眼前之暗。即是內之藏腑。即當不須合眼。但居無光暗室。則眼前之暗。皆是汝之焦腑。然豈有此理哉。焦腑者。三焦藏腑也。

未二不對之非

若不對者。云何成見。

巳二破能見之眼。不得返觀。又二。午一以合能而難開不能

若離外見。內對所成。合眼見暗。名為身中。開眼見明。何不見面。

離外見者。即是合眼之時。內對所成。蓋縱許所對之暗。不是外對身外之暗。乃是內對身中藏腑之暗。即是眼能返觀矣。既能返觀。即當合眼開眼。二皆能之可也。今合眼見暗。獨能返觀身中。何不開眼見明。亦返觀面乎。

午二雙破不見面與見面。又二。未一破不見面

若不見面。內對不成。

躡上翻之云。開眼既不能返觀於面。應知合眼亦不是返觀於身中矣。

未二破見面。此中有四重過。就分為四。申一心眼在空過

見面若成。此了知心。及與眼根。乃在虛空。何成在內。

此中本計心仍在內。故今結難心並眼根俱不成在內。責其自語相違也。

申二他成己身過

若在虛空。自非汝體。即應如來今見汝面。亦是汝身。

在空離體。又見汝面。故非自體。此下仍補翻詞云。汝若執言離體見面。不妨仍是自體。即當如來亦離汝體。亦見汝面。亦應是汝之身矣。

申三身成不覺過

汝眼已知。身合非覺。

能見之眼。既離體而有知。所見之身離眼而自當無覺矣。

申四轉成兩人過

必汝執言身眼兩覺。應有二知。即汝一身。應成兩佛。

苟復執為兩覺。則一身豈有二知。豈成兩佛乎。

辰二結破

是故應知汝言見暗名見內者。無有是處。

單結見內。足見此計同在內矣。破內外科已竟。

寅五破合處。分二。卯一阿難計隨所合處。心則隨有。本經謂趣外奔逸。昏擾擾相以為心性。古德謂攀緣妄識。狀如野燒。忽起忽滅。豈可謂之真心。今阿難四番被斥。乃認隨所合處。即是隨所攀緣認為心處。正是奔逸昏擾。何異野燒。此光影門頭。了無實體。豈成心處。良由屢被挨拶。露出本相。然猶不覺其妄。亦曲盡迷態而已。又三。辰一謬引昔教

阿難言。我嘗聞佛開示四眾。由心生故。種種法生。由法生故。種種心生。

首二句。見法不自生也。次二句。見心不自生也。正顯二皆互倚妄現。俱無生體。心法皆空也。今阿難失旨。反證緣心有體有處。在彼心法偶合之處。可謂迷之甚矣。

辰二指體標處

我今思惟。即思惟體。實我心性。隨所合處。心則隨有。

隨合隨有。乃是隨其攀緣何法之時。即作心在之處。今世人妄謂想千里便到千里。想萬里便到萬里。即同此見。猶作真心開示於人。誠為可憐。觀此。宜當知非矣。此計雖亦甚妄。而比前乃無定處矣。

辰三總脫前過

亦非內外中間三處。

中。謂根裏。

卯二如來以無從來無定體為破。無從來。則不能隨合。無定體。則豈能隨有。分二。辰一正破。又三。巳一牒其所計而定有體

佛告阿難。汝今說言。由法生故。種種心生。隨所合處。心隨有者。是心無體。則無所合。若無有體而能合者。則十九界因七塵合。是義不然。

汝今下。牒計中文略而意具。是心下定有體者。詳下破意。須成有體而後可施破也。首二句。反言以決其必有體也。下乃防其謬執而已。恐彼謬云。雖無體而不防能合。即拶之云。若無體云云。十八界外更加一界。六塵外更加一塵。是皆無體虛名。同於龜毛兔角。憑何以論合乎。此科所以為下二破張本。故下二科。皆首標有體以起也。

巳二約無從來以破隨合。又二。午一正審從來

若有體者。如汝以手自挃其體。汝所知心。為復內出。為從外入。若復內出。還見身中。若從外來。先合見面。

首句。標有體以起也。教其以自手挃自身。則知覺之體。宛然現於所挃之處。於是即詰此知覺之心從何而來。蓋必因挃始來。方成隨合也。下難意顯二皆不見。則是無所從矣。尚無從來之相。豈能隨合其處乎

午二因救轉辯。又曲分為二科。未一阿難救見為眼

阿難言。見是其眼。心知非眼。為見非義。

為見非義者。言將心責其令見。非心義也。

未二如來辯眼無見

佛言。若眼能見。汝在室中。門能見不。則諸已死。尚有眼存。應皆見物。若見物者。云何名死。

若眼下。心眼相俱破也。乃是用喻。以顯能見唯心。以阿難喻心。以門喻眼。喻中。門雖通見。須有門內之人而後有見。非人而門豈能見乎。法中。眼雖通見。須有俱眼之心而後能見。非心而眼豈能見乎。則諸下。離心獨眼破也。乃是即事以驗徒眼不見。可見知見皆屬於心。豈可妄分見屬於眼乎。約無從來以破隨合已竟。

巳三約無定體以破隨有。又二。午一先開四相

阿難。又汝覺了能知之心。若必有體。為復一體。為有多體。今在汝身。為復遍體。為不遍體。

午二一一推破。分四。未一破一體

若一體者。則汝以手挃一支時。四支應覺。若咸覺者。挃應無在。若挃有所。則汝一體自不能成。

一體者。四支共一心體也。四支應覺者。言手足咸皆覺也。下即難於咸覺矣。挃應無在者。言當不覺挃在何處。方是咸覺而成一體之義矣。末三句。申正義以破之也。若挃有所者。若但覺一支有挃也。一體不成者。不成四支共一心體矣。

未二破多體

若多體者。則成多人。何體為汝。

一人惟有一心。故多心即成多人。何體為汝者。以眾體各分一心故也。

未三破遍體

若遍體者。同前所挃。

前是四支共一體。此是一心滿四支。故言同前一體成難也。

未四破不遍體

若不遍者。當汝觸頭。亦觸其足。頭有所覺。足應無知。今汝不然。

當汝二句同時齊觸也。頭有二句。言當一處覺。一處不覺。方為不遍。今汝不然者。言今齊觸齊覺。何為不遍乎。

辰二結破

是故應知隨所合處心則隨有。無有是處。

無是處者。承上結云。來既無從。豈有隨合之相。體尚無定。豈成隨有之義。可見悉無是處也。破合處竟。

寅六破中間。分二。卯一阿難計心在根塵之中。又二。辰一阿難泛說中間。又二。巳一謬引昔教。

阿難白佛言。世尊。我亦聞佛與文殊等諸法王子談實相時。世尊亦言。心不在內。亦不在外。

實相者。性宗空宗所說。曲直不同。大約說一心萬法。不依妄執。直談真實本相而已。不在內不在外者。真心實相也。缺不在中間者。今欲立心在中間故也。論三不在。真妄皆可發明。若說妄心。是明無體意。實不在也。若說真心。是明周遍意。反顯無所不在。不滯在一處也。今阿難混濫。偏引真說以附會己之妄意。意謂不在內者。不在根也。不在外者。不在塵也。可謂謬引矣。

巳二檢前立中

如我思惟。內無所見。外不相知。內無知故。在內不成。身心相知。在外非義。今相知故。復內無見。當在中間。

首三句。檢定第一第二之謬計。領旨知非也。長水謂不字是又字。極是。與下重申中身心相知。最相應合。次四句。重申二義不成。皆所以檢去前之內外而不用。末三句。躡上內外不成之義。泛言立中。意取根塵兩楹中間。特未分明耳。

辰二如來確定中相。以彼說中不明故也。又分二。巳一雙徵兩在

佛言。汝言中間。中必不迷。非無所在。今汝推中。中何為在。為復在處。為當在身。

處者。身外境界也。

巳二雙示不成。又二。午一在身不成

若在身者。在邊非中。在中同內。

午二在處不成

若在處者。為有所表。為無所表。無表同無。表則無定。何以故。如人以表。表為中時。東看則西。南觀成北。表體既混。心應雜亂。

表者。標竿也。修房舍者。必立之以表中位也。首三句。雙徵也。次二句。雙破皆不得成中也。何以故下。單以徵釋表則無定。

辰三阿難別出己見。又分為二科。巳一異佛現說

阿難言。我所說中。非此二種。

巳二同佛昔說

如世尊言。眼色為緣。生於眼識。眼有分別。色塵無知。識生其中。則為心在。

阿難所引。是佛相宗隨順世間之談。不了義也。此經於後十八界中。一一破其相妄。惟顯性真。方是奢摩他。今阿難求此。而仍引權說以證心處。正是多聞人循名昧義之狀耳。眼有分別者。言眼有知覺也。此句但是定眼根在內而已。以其既有知。則必屬內身故也。色塵無知者。此句乃定色塵在外而已。以其既無知。則必屬外境故也。末二句。言根塵內外相對。而識在中間作用分別。故即指為心在之處。此方分明說出根塵之中矣。

卯二如來以兼二不兼二為破。分二。辰一正破。又二。巳一雙開兩途

佛言。汝心若在根塵之中。此之心體。為復兼二。為不兼二。

兼。猶連屬也。二者。根與塵也。如言汝心在根塵之中。其體與根塵之二。相連屬耶。不相連屬耶

巳二雙示俱非。分二。午一兼二非中

若兼二者。物體雜亂。物非體知。成敵兩立。云何為中。

首二句。標定也。物。即塵也。體。即根也。雜亂者。言混合其心。不得成中也。後三句。釋明也。物非者。塵非有知也。體知者。根是有知也。成敵兩立者。言汝心若與根塵連屬為體。則半有知。半無知。對敵而立。墮成二邊。豈得為中。

午二不兼更非

兼二不成。非知不知。即無體性。中何為相。

兼二不成者。言心體與根塵二法全不連屬也。非知不知者言此心體既非根之有知。又非塵之不知也。末二句。言體性尚無憑何立中乎。正破竟。

辰二結破

是故應知當在中間。無有是處。

破中間竟

寅七破無著。分為二。卯一阿難以不著諸物為心。又二。辰一引佛昔教

阿難白佛言。世尊。我昔見佛。與大目連須菩提富樓那舍利弗四大弟子。共轉法輪。常言覺知分別心性。既不在內。亦不在外。不在中間。俱無所在。

覺知等。正此妄心。上文中間被破。故此方取三處都無耳。

辰二釋成請決

一切無著。名之為心。則我無著。名為心不。

首二句。是阿難自意釋成。非佛本旨。佛言三不在者。正前二義中無體義也。而阿難證成無著為心。是謂心有體。但無著而已。然詳此語意。雖不覺妄心無體。而已逼成無處。蓋既謂無著。何有處乎。妄計辭窮。自至此耳。此有伏難。難曰。佛之徵處。本顯無處。今已無處。何得又破。答曰。佛之徵處。固顯無處。佛顯無處。令悟無體。今證無著即為心體。是雖無處。而執有體。所以破也。末二句。不敢自決之意。

卯二如來以諸物有無為破。此轉約物體以破心體也。分為二科。辰一正破。又分二。巳一雙徵有無

佛告阿難。汝言覺知分別心性俱無在者。世間虛空水陸飛行諸所物象名為一切。汝不著者。為在為無。

推徵物體有無也。世間虛空。物在之處也。水陸飛行。分物之類也。諸所二句。總結釋成也。末二句。牒言汝謂不著諸物者。則彼物體是有耶是無耶。

巳二雙示不成。又二。午一無尚不成

無則同於龜毛兔角。云何不著

龜毛兔角。假設明無體也。言諸物若本畢竟無體。則汝謂心無所著。不著於何者乎。此是諸物無體。不成無著之義矣。

午二有豈能成。又二。未一標定

有不著者。不可名無。

翻上若言諸物有體。我但不著。次一句即斷定云。若此。不可名為無著也。

未二釋成

無相則無。非無即相。相有則在。云何無著。

釋此承上當用何以故徵起。下方釋之。首二句。無與有相翻也。如云。無相則畢竟無物。非無即當成有相矣。第三句。言有相與有著相因。如云。纔言有相。早已著矣。云何得無著乎。在字作著字讀之。此是諸物有體。不成無著之義。正破竟。

辰二結破

是故應知一切無著名覺知心。無有是處。

夫七處皆非。則妄情已盡。而世人計心之住處者。不出於此。至此。則平日所恃以為心者。杳無住處可跟究矣。若此體察功夫。初聞者其亦知珍重乎。然詳此七番。確定成處者。惟四處而已。謂一內。二外。三根裏。及第六根塵之中。是也。第四還在內。第五乃無定處。第七並處亦無也。又一四引眾同計。二三己意推度。後三引教謬釋。有此差別。智者辨之。密示妄識無處已竟。

大佛頂首楞嚴經正脈疏卷八